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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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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作者:黄 蕊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0期

[摘要]介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现状,针对其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完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 法律制度 现状 原因 对策

生物多样性的定义由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就全球来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过去60万年间10万种左右的物种才消失,而现在每一个小时就会消失一种生物,物种灭绝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而对于我国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任务也相当艰巨:由于人类缺乏对生态价值的认识,长期以来实行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为代价,来获得短期和局部的利益,使得原有生物物种大量消失,生态环境急剧改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拯救生物多样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法律手段是必不可少也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我国现行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立法和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不利于实践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完善。

一、我国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为环境法律体系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单性法律和行规,如《海洋环境保》,《渔业法》,《野生动物保》,《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我国加入的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人类环境宣言》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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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成效

(一)在我国各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早,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也是比较全面的,如所有权制度,管理制度,生境保护制度等。野生植物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但有一些行规和地方法规,涉及权属制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大大促进了实践的开展:我国野生动植物种拯救活动稳步推进,人工资源恢复的成效不断显现。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方面,立法涉及到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制度,规划和分区制度,管理制度等。 在这些制度的指导下,我国自然保护区几年来快速发展,受到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区域不断扩大,以2007年为例,全国新建自然保护区26处,新增自然保护区面积180.5万公顷,成效显著。

(三)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制度,许可证制度,检疫制度等也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已初步建立,应对危及公共健康的严重生态问题的能力大大提高等。

三、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存在以下两个显著问题: 1.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滞后于实践发展

我国现有的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生态保护的要求。已经颁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虽具一定数量和规模,但内容陈旧或不足。如,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制度主要集中在人类健康,病虫害检疫方面,并没有包含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内容。我国虽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措施,但对于早期监测,迅速反应等环节都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对一些珍贵,濒危物种的保护有明确规定,而对其它非珍贵,濒危物种则缺少法律保障。此外,关于湿地保护,微生物,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也较为缺乏。 2.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中的行政管理制度规定不明确, 有着交叉重叠和遗漏的情况,执行中还存在很大问题。如,2003年《生物安全议定书》生效在即的时候,我国某些部门却因协调问题没有签字,致使加入该议定书的时间推迟,失去参与国际谈判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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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认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也有问题: 1.理念不科学

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前者,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依据,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后者,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是其中的一个成员,所有有机个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 动物也具有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

我认为,我国在制定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过程中,纯粹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纯粹的自然中心主义都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的观念,对人的需要做出某些,肯定自然物有内在价值,有选择的满足自身需求,法律制度的制定不单纯为了开发利用生物资源,而要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为目的。 2.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对各个生物资源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但对如何协调各部门间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规定得极为模糊,使整个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和操作产生了障碍。同时,我国大多数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资源经营利用部门,既管理资源的开发利用,又代表国家对资源利用中的保护进行管理,这种双重身份造成了行政主体职权的混乱与错位。此外,我国虽然在中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这种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 3.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不健全

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公共及活动的权利,公众对影响自己利益的公共事务,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国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缺乏公众参与机制,体现在:公众对生物多样性的情况不了解,国家对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友善行为缺乏鼓励,公众对影响生态平衡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行为缺乏监督。

四、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论研究不足

生物多样性内涵丰富,与人类及环境的关系及其复杂。 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以生物学为基础,需要将政治,经济,法律,人口等社会科学进行多学科渗透和综合。我国虽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我国对生物多样性的形成,生物的特点还不够了解,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否对濒危动植物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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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保护作用还不能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是要注重物种的数量,质量还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尚无定论。这些问题理论研究的不足,必然影响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观念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人对自然的利用和需求,导致了自然环境的巨大破坏,人类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产品不加索取和占有,导致生产系统和资源的失衡。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生物多样性被破坏。生物多样性资源极其脆弱,一些稀有动植物和遗传基因的消亡,将是不可挽回的。现今人们对财富和利益的过度追求,建立在牺牲其它生物的基础之上,过于急功近利。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存在缺陷,吃野生动物的陋习,使用动物制品的奢侈思想也极其严重,这些都使人类自身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人们对财富和利益的过度追求,建立在牺牲其它生物的基础之上,过于急功近利。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存在缺陷,吃野生动物的陋习,使用动物制品的奢侈思想也极其严重,这些都使人类自身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经济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现状的根本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物多样性资源归国家所有,具有排他性。但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地方、各部门以及所在地居民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众多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各主体为争夺开发权益,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的数量日趋减少,情况日趋恶化。

(四)原因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不完善,与的倾向和执行力有很大关系。以发展为目标,很多时候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在经济指标和物质利益上,因此决策中会出现忽视环境和资源的情况。作为,要想保位升职,就要做出成绩,让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这样,工作中不免形成偏重经济指数的倾向,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去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而对于环境和生态,由于短期效果不明显, 很少有人愿意投入精力去经营。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执行难度大,需要大量的人、财、物投入,各单位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影响实践工作的进行。

(五)社会公众原因

公众参与的程度是法制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志之一,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自觉性越强,越能实现与其他生物的和谐相处,平衡发展。目前,我国公众关心与参与法制建设的程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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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环境意识普遍欠缺;我国环境教育事业又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专业人员和高素质研究人员,从而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缺乏了一条重要的群众渠道。 (六)人口原因

我国人口众多,环境资源压力大,庞大的人口数量及飞快的增长速度,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首当其冲。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人类为了自身发展必然要占用大量空间和资源,因而很大程度上威胁了其它生物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这种矛盾使人类不可能纯粹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的开展活动。

五、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现状的对策

针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的现状,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应当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是使各生物物种在自然系统中发挥作用,使生物的结构多样性和功能多样性得以保障,从而使生态系更加丰富多彩,更加稳定。我们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是为了自然界,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第二, 应当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制度进行梳理和系统化,法律制度是保护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我国目前虽然已颁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很多陈旧或缺乏科学性,如:有的没有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理念;有的内容矛盾,实践中难以执行。因此必须对所有制度进行清理系统化。第三, 为了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必须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各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对公众生物多样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安全意识,使之积极参与到保护活动之中。 参考文献

[1]孙儒泳,《生物多样性的启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2]胡嘉滨,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重构[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6(2)

[3]陈晗霖,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06(3) [4]孙中艳,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发展,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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