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的土地利用状况设计任务书
1 概述
1.1 前言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的部署,按照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为了全面查清陵县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经陵县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农村)。
受陵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该项目由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承担。
1.2 调查范围、调查内容与工期
1.2.1 调查范围
陵县全境(以更新调查确认的县级行政界线为准),调查面积1213km2。
1.2.2 调查内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基本农田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统计汇总,编写文字报告,编制各种成果图件,最后按国家统一时点变更上报。
1.2.3 工期
a. 开工日期:签订项目合同书之日即为开工日期。 b. 工程周期:2009年2月底之前完成。
2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2.1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
原设计的1.1条。
2.2 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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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调查底图:由省厅提供,为1:10000正射影像图(2008年航测资料)与更新调查成果(经过数据纠正、地类转换和内业解译)套合后的图件。
b.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成果资料:该县2004年完成了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2005年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更新调查中签订的权属协议书,是本次土地权属调查的重要依据。
c. 行政区域界:更新调查时双方接边确认的县级行政界线,作为本次调查范围的控制界线;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乡镇勘界成果图及其协议书,可以直接利用。
d. 2002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县、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等资料,可作为本次调查的重要资料。
3 总体设计方案
3.1作业依据
a.《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b.《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鲁国土资发[2007]172号 c.《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简称《规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 字第26号) f.《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g.《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技术规定》
h.《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2月)
i.《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j.《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1月)
k.《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技术细则》(鲁国土调查办[2008]11号) l. 经批准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3.2技术路线
a.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权属补充调查。
b.采用综合调绘法,对调查区内的图斑、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进行地类调查,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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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大于2º的耕地进行坡耕地调查和田坎系数改正,对新增地物和阴影覆盖地物进行补测,形成外业调查成果图。
c.以2002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为依据,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d.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地块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e.以MAPGIS软件为平台,建立陵县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土地争议、基础影像等专题图层)。
f. 调查数据汇总、图件编制及报告编写。
3.3成果系统、比例尺与图幅分幅
成果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º分带,子午线为117º。
调查比例尺为1:10000,采用国家标准分幅,具体分幅和图号见“陵县1:10000比例尺图幅接合图”。
4.外业调查
4.1准备工作
4.1.1技术培训
在调查人员进场前,要组织学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技术细则》及本项目的《技术设计书》,使全体调查人员熟悉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调查水平。
4.1.2资料收集
a. 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线; b. 行政权属代码;
c. 历年来的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转让资料; d. 建设用地审批资料;
e. 最新划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的资料; f. 由交通部门提供的铁路、乡镇级以上公路的资料; g. 由水利部门提供的国有河流和水库资料; h.由林业部门提供的林地、园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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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基本农田资料;
j.2002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有关资料。
4.2 行政界线、陆海界线与控制面积
4.2.1 行政界线的确定
a. 县界以更新调查时双方接边确认的界线为准,由于更新调查资料纠正引起的接边矛盾,双方应重新接边确认,重新签订“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确认书”。
b. 乡镇行政界线根据最新行政区划成果,以界线双方村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土地权属界为准。
c. 行政村界应进行补充调查,国有农、林、牧、渔场可视同村级行政单位。
4.2.2陆海界线
a.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以大潮平均低潮位线为界,实际工作中可以零米等深线代替,资料由国土资源部从有关部门收集后统一提供。
b.由于填海造地及其他因素引起变化较大的地段应实地调查确定。
c.海岛系指四面环水在大潮高潮时露出水面的陆地。调查时只对大于或等于500m2的海岛进行调查与统计汇总。由于围海造地、修建港口、筑坝等原因,造成与相连的海岛将视为的一部分,不做为海岛调查。
4.2.3 控制面积
a. 县界涉及到的图幅控制面积由边界双方签订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确认书”为准。
b. 按《规程》要求编制“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4.3 土地权属调查
4.3.1调查内容
a.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对村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界线进行调查,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b.查清国有农、林、牧、渔场(含、农场及使用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无确权资料的,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c.查清村庄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界线。
d.查清城镇、村庄居民点外的厂矿、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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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界线。
e.查清公路、铁路、河流的土地权属状况。 f.查清其他土地的国有、集体权属性质。
4.3.2宗地划分
a.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
b.同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
c.同一权利人拥有的土地在空间位置上分离的应分别划宗。飞地应单独划宗。 d.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解决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宗。调查时争议土地设争议宗,便于管理与统计。
e.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者,且不易区分界线的,暂按共用宗划一宗地,但权属属性中注明各单位名称。
f.因在农村土地调查中城区、建制镇内部的建设用地不打开,其内部的建设用地,可以看成大的虚拟宗地。城区的按办事处划分虚拟宗地,建制镇的按村划分虚拟宗地。
4.3.3地籍编号
a.宗地的地籍号为19位代码,其中县级6位,乡级3位,村级3位,宗地7位(基本号4位,支号3位)。
b.图幅不破宗地号。即被图幅分割的宗地只编一个宗地代码。
c.一个权属单位在村内只有1宗地的,宗地号编码为“基本宗地号+001”;有多宗地的,保持“基本宗地号一致”,各分宗地续编“宗地支号”。“宗地支号”不能出现“000”。
d.跨村、乡镇的线状工程用地(含地下管线)的宗地编码。为了管理的需要,一个权属单位在县域范围内使用同一个“基本宗地号”。
e.争议宗编码:基本号从9001-9999续编。同时在土地权属调查底图上注明“争议双方的权属名称”。
4.3.4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调查
a. 更新调查以来,界线没有变化的,沿用更新调查界线,不再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b. 界线有调整的应进行实地调查,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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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更新调查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不规范或签订程序不合法的应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d.每一宗地(包括飞地)都必须由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e. 对于界线有争议的,要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划定工作界线,以便于控制面积量算;原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仍难以解决的,继续使用原划定的工作界。收集土地争议的有关文件、图件资料,以便于建立土地争议数据库。
f.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界线所在的工作底图图幅编号、地理名称等。附图:标清权属界线位置和拐点编号,拐点与临近明显地物的相对距离。文字说明:按拐点编号说明主要拐点实地位置和两拐点间界线走向。界线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g.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原由书主要内容为:争议界线所在的工作底图图幅编号、地理名称等。附图:标清双方自认界线和拐点、工作界线和拐点及编号。文字说明:按附图拐点编号逐一说明拐点实地位置、两拐点之间界线走向、界线争议的原由及有关凭证和处理结果。界线双方在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
4.3.5 国有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调查
a. 村庄居民点内部只调查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以内含2个以上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的,应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中注明各单位名称。
b. 城镇、村庄居民点以外的国有土地
批次征收(用)土地,未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按征收(用)界线确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作为国有储备土地,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上;
国有土地使有权界线,已确权的,按确权资料标绘在调查底图上;未确权的,参照有关征地资料,将界线标绘在调查底图上;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河流等难以确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调查队员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按实地情况划工作界。国有后备土地,标注“国有后备”,并填写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上;
国有道路等线状工程拓宽部分没办征地手续,没法分开调查的,权属性质暂按国有。
4.4 地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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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调查的要求
(1) 基本要求
a. 走到看到:走到是对外业调绘的首要要求,是做好调绘工作的先决条件,走不到就会看不到,必然会产生遗漏和差错。因此,必须走到、看清、绘准、绘真。
b. 真实准确:对画在底图上的各种要素都必须在实地认真判读,做到位置准确、符号运用正确、大小等级分明、地物形态逼真。
c. 问清查实:地理名称要问清、问准,各种数字注记资料要实地量测,核实无误。 d. 记清记全:对于野外调查内容要全部记录清楚,做到清晰易懂,新增地物补测要画草图加以说明。
(2)精度要求
a. 与影像对比,调绘(转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
b. 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c. 线状地物宽度丈量精确到0.1米,二次量算的相对误差小于20%。
4.4.2 主要地类认定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由于更新调查采用的是《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简称旧分类),而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简称新分类),因此要将更新调查资料中的旧分类转换为新分类,新旧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附录B中的表B.2。
(1) 耕地
a. 种植农作物(含蔬菜)的土地,或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地,轮歇地,休闲地等;
b. 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等的;临时挖的鱼塘;临时用做晒谷场、晾晒场的;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修建工棚等的;临时用的取土坑;定期或不定期或季节性临时用于农贸、牲畜交易(一般没有建筑物,或只有很简易的临时棚房)等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c.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按耕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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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按原地类调查。农民自主开发、复垦、整理增加的耕地,每年保收一季的,按耕地调查。
d. 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按耕地调查;耕作层被破坏,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按现状调查。
e. 人为撂荒的,按耕地调查。
f. 耕地上,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只要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部分土地,不按耕地调查。
g. 耕地分为≤2○、2○~6○、6○~15○、15○~25○、>25○五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坡度≤2○视为平地,其它分为梯田和坡地。
(2 )园地
a. 集约经营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胡椒、药材等的土地,或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的土地为园地。
b. 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按园地调查。 c. 在确认园地地类时要把握四点:一是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集约经营符合地类标准的较长期和固定的园地,不分水果和干果,不分木本和草本,确认为园地;二是对耕地和园地之间经常变换的园地(临时园地,一般为草本园地),一般确认为耕地;三是有较标准设施建筑物的园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地类;四是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确认为林地。
d. 园地砍伐后暂未利用的,按园地调查。 (3 )林地
a. 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和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且不区分树种和用途的土地为林地。
b. 林果间作,果树覆盖度和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时的土地和在山坡上,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与林木混栽的土地,按林地调查。
c. 林地中,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按林地调查。
d. 长期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按林地调查。 (4) 草地
自然生长和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与林木、灌木混生,但林木郁闭度小于0.1或灌木覆盖率小于40%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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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录A中的表A.2进行地类归并。
a. 城市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县级市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b. 建制镇指区、县级市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c. 村庄指农村居民点(包括乡驻地),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d. 采矿用地指所有用于开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风景名胜景点中的林地等非建设用地应单独调查。
f. 城镇、村庄驻地内部的耕地、园地应单独调查,其他用地并入城镇、村庄用地。 g. 村庄周围低于地面2米以上的固定取土坑,临时种植农作物、树木的都作为坑塘处理;村庄周围的零星自留地、空地、堆放物料的场地,不够上图面积的晾晒场、坑塘作为空闲地处理,划入农村居民点;农村宅基地的护坡林,划入农村居民点。
h. 与村庄居民点相连的够上图面积的林地、坑塘、晾晒场等,应单独调查。 i. 穿越村庄的国有铁路、公路、河流等,不按村庄调查。 (6 )交通运输用地
a. 铁路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林等铁路线路用地和与其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附属设施用地。
铁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按铁路用地调查。
铁路已废弃,但铁路用地仍归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按铁路调查。已复耕、植树、建设等的按现状调查。
铁路与耕地间的行树、道沟划入铁路用地;沿线不是以护路为目的的林地,不按铁路调查。
b. 公路用地,指市区或城镇以外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公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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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护路林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通往农场、林场(区)、渔场、盐场、厂矿、油田、旅游区、度假村、军事要地等专用公路,按公路调查。
公路虽已废弃,但仍归公路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公路调查。已复耕、植树、建设等的按现状调查。
公路与耕地间的行树、道沟划入公路用地;公路两边不以护路为目的的景观林带,不划入公路,按林地调查。
村集体所有的道路不按公路调查。
c. 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实地宽度大于等于2.0米(m)的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并由乡、村自行维护管理。
农村道路与耕地间的行树、道沟划入农村道路。
d. 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埋于地下的管道按其地面的利用现状调查。
(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a. 河、湖常水位线以下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兴利水位)以下不管种植任何东西均按水面调查。
b. 河、湖、水库常水位线与正常年景高水位线之间的未利用的土地按滩涂调查,已利用的按现状调查。
c. 时令河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按河流水面调查。有堤坝的河流水面,行树并入相邻的水工建筑用地;无堤坝的河流水面,行树并入相邻的滩涂。
d. 对较大河流,可参照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999.12.28发布)确认名称;对较小河流、引黄干渠,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认名称。
e. 坑塘的塘坝不单独调查,归到坑塘水面。
f. 人工修建的主要用于农田排灌的,按沟渠调查。沟渠与耕地间的行树、取土坑划入沟渠。
g. 主要用于发电、供水等非农业用的渠道,按水工建筑物调查。 h. 路堤结合的河堤、湖堤按水工建筑物调查。
i. 河堤、湖堤有征地手续的,按征地范围确定水工建筑用地,没有征地手续的调查到堤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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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土地
a. 出苗率低于50%盐碱化的土地可按盐碱地调查。
b. 地表层为沙(细碎的石粒)覆盖,树木郁闭度小于0.1,一般地区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小于15%按沙地调查。
c. 旧分类中的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为裸地。 d. 盐碱地上临时堆放柴草、晒场的仍按盐碱地调查。 (9)“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
土地已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的,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调查。调查时,按提供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应逐级汇总。
4.4.3 图斑调查及表示
(1)图斑划分
a.凡被境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等分割而成的地块在图上均构成一个图斑。 b.耕地中的梯田、坡地应划分为不同的图斑。 c.被国有线状地物隔开的两部分不能划为同一个图斑。
d.与城市、建制镇相连的建设用地可划为一个图斑,但被乡以上行政界线分开的应单独划分图斑。
e.农村居民点驻地内的国有土地应按照所有权界线单独划分图斑,农村居民点驻地外的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使用者使用界线单独划分图斑。
f.城镇内部的大型河流应单独划分图斑。
g.图上宽度大于等于2毫米(mm)的河流、道路、渠道等线状工程用地按图斑表示。 h.为保持线路符号的完整,线路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分别划分图斑。 (2)图斑最小上图面积 比例尺 1:1000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图上面积 4mm2 实地面积 400m2 耕地、园地 图上面积 实地面积 600m2 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 图上面积 15mm2 实地面积 1500m2 6mm2 对于耕地中其它地类的上图面积,除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外,其它均按耕地最小上图面积来衡量,小于上图面积的地类图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到相邻图斑中,综合原则为“先同类逐级综合,后跨类就邻综合”。地类综合时要充分注意一级类之间的根本区别,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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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要跨一级类。
(3)图斑编号
a. 图斑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一个行政村内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外业调查底图上以“
村编号-图斑序号”表示;数据库中只输入图斑序号。
地类号b. 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的,新增图斑在原图斑序号的后面续编。 c. 新增补测的地物,在外业调查底图和数据库图斑属性中,均要求图斑号前加字母B。
d. 国有土地在图斑序号后加注“G”。
4.4.4 线状地物调查及表示
线状地物指宽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田坎等。
(1)线状地物的表示及宽度丈量
a.铁路、公路、农村道路,除量测其本身宽度外,还应包含其两侧护路沟及行树; b.固定的沟、渠,除量测其本身宽度外,还应包含其两侧的堤及行树; c. 铁路、公路,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两侧行树以外的狭长林地,实地量测宽度;
d. 管道用地宽度按征用范围确定;未征用管道用地按实际占地范围确定; e. 线状地物应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并应丈量其宽度至0.1m,当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丈量、分别编号,并在与实地相对应的工作底图上,用垂直短实线分隔宽度不同的线状地物。
f. 当河流、铁路、干渠、高速公路、县(含)级以上公路等穿过城、镇、农村居民点时,应依据影像图连续表示,保持线划的完整性。
(2)当两条(含)以上线状地物并行时的处理
a.线状地物与按图斑表示的公路、铁路、河流并行的,线状地物在公路、铁路、河流等图斑沿线一侧的准确位置或离开0.2mm标绘;
b.线状地物并行的,以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县(含)级以上公路、农村道路、沟渠、林带等为主次顺序,主要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并作为图斑界线,次要线状地物按准确位置或离开主要线状地物0.2mm标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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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状地物与境界重合时的表示
a.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双线线状地物中心为界时,界线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绘出。
b.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为界时,线状地物调绘在准确位置上,界线在线状地物两侧离线状地物0.2mm间隔跳绘表示。
c. 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双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界线符号离该侧边界0.2mm标绘。
d. 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界线符号离线状地物0.2mm标绘在该侧。
(4)线状地物编号
a.现状地物编号,以图幅为单位,在一个行政村内从“1”开始统一按顺序编号,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的,线状地物在原线状地物顺序号的后面续编。
b.采用“顺序号—地类代码—宽度”表示(例:03-102-8.5,03-102表示该村的第三条线状公路,8.5表示该公路的宽度)。
c.国有线状地物在顺序号后加注“G”。
4.4.5 零星土地调查与表示
本次农村土地调查1:10000比例尺的调查区域设置零星地类。
a. 零星土地指1:10000调查比例尺图上面积小于最小上图面积的土地。 b. 调查比例尺为1:10000的区域,只对耕地中的非耕地、非耕地中的耕地及其它农用地中的永久性建设用地,且实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零星土地进行调查。
c. 零星土地应实地丈量、计算面积并记录在外业调查表上,并在调查底图上明确表示位置。
d.零星土地以村为单位,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采用分式注记 “
村编号-零星土地序号11-L1 ”。如 “ ”(零星土地序号前加L)。
203地类编号零星地物点调绘偏移影像不超过图上0.3毫米(mm)。
4.4.6 新增地物补测
a.根据补测地物范围大小和补测地物四周地物点的多少,可以采用简易补测法与仪器补测法进行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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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的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4.5 坡耕地调查
4.5.1梯田、坡地调绘
对山地丘陵区耕地,不但要将耕地的位置、范围、权属性质等调绘在调查底图上,还要将耕地划分为梯田和坡耕地两种类型。
对梯田、坡耕地混在一起的,当两者都大于最小上图标准时,须分别划分图斑;当其中之一小于最小上图标准时,可综合到另一类型中。
4.5.2 DEM坡度分级
由省调查办公室利用1:10000DEM资料自动生成标准分幅坡度图,下达各地使用。 以坡度分级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资料,确定梯田和坡耕地的坡度级图斑,一个图斑一般确定为一个坡度级。
4.5.3 田坎系数测算及扣除
坡度不大于2°的田坎不以田坎系数的方法扣除,应按线状地物处理。
按照耕地的坡度、梯田与坡耕地类型、山区类型等不同情况划分田坎系数类型区,见下表:
类型 青石山区 2°~6° 6°~15° 15°~25° >25° 2°~6° 砂石山区 6°~15° 15°~25° >25° 梯田 坡地 上表中尚未填写的田坎系数将由省统一组织测算后下发使用,扣除时应以图斑为单位计算,不能以整县、整乡、整村为单位计算。
4.6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根据2002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参照本次土地调查资料,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上图,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
4.6.1 调查内容
耕地后备资源是能够形成国家级、省级土地开发复垦基地的土地,包括集中连片面积大于90亩(每片面积不小于15亩)的可开垦荒地和集中连片面积大于30亩(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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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小于10亩)的可复垦土地。
4.6.2 收集资料
a.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b.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报告; c. 标准分幅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 d. 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 e.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表; f. 耕地后备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
g. 国有土地耕地后备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 h. 集体土地耕地后备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 i. 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汇总表。
4.6.3 耕地后备资源图斑矢量化
根据收集到的耕地后备资源资料,将图斑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工作底图上或直接矢量化到土地利用数据库中。
4.6.4 外业核实及补充调查
套合耕地后备资源界线,根据外业调查的成果图,对存在疑问的耕地后备资源图斑进行核实;删除实地已经不存在的耕地后备资源图斑;对新增加的耕地后备资源图斑进行补充调查及评价;对于原图斑界线发生变化的进行修正;耕地后备资源分类要与新分类相协调,但要在备注中说明旧分类。
4.6.5 面积汇总
a. 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
b. 面积量算。耕地后备资源图斑面积采用数据库平差后面积。
c. 图斑面积量算后,要整理汇总出村、乡镇、县的各类耕地后备资源面积。 d. 对于可开垦土地面积大于600亩(40公顷)、可复垦土地面积大于300亩(20公顷)的项目区,单独进行汇总以满足建立国家级土地开发、复垦基地的需要。
e. 面积计量单位为亩,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4.7 基本农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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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收集资料
a. 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 b. 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1997—2010);
c. 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1997—2010)(1:50000); d. 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1997—2010)(1:50000); e. 历次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文字、图件等资料。
4.7.2 矢量化
根据收集到的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图件直接在数据库上矢量化,并输入属性资料。
4.7.3 基本农田图斑内容
包括图斑界线、权属、地类、编号、归属等五方面内容。
4.7.4 基本农田图斑编号
a.基本农田图斑应作为单独一层。
b.基本农田图斑编号以村为单位,在一个行政村内统一按顺序编号。 c. 编号采用分式注记“村号-顺序号/地类号”。
4.7.5 计算基本农田面积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的基础上,计算每个基本农田图斑面积,汇总出村、乡镇、县各类基本农田面积。
4.7.6 基本农田审核
将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地类情况报基本农田划定部门审核确认。
4.8 土地调查手薄
对于更新调查后发生变化的需要补测或补调的图斑和线状地物要填写调查手薄,其他的不需重新填写。
4.8.1 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图斑)填写方法
表格见附表3,具体填写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栏“序号”,填写图斑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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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栏“图幅号”,填写图斑所在图幅的编号。
第三栏“图斑预编号”,填写外业调查时图斑的临时编号。 第四栏“图斑编号”,填写数据库建成后的图斑编号。 第五栏“旧地类编号”,填写“过渡分类”图斑地类编号。
第六栏“新地类编号”,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图斑地类编号。 第七栏“权属单位”,填写图斑所属的权属单位名称。
第八栏“权属性质”,填写G(国有)或J(集体)。一般集体可不填。 第九栏“耕地类型”,仅填写梯田或坡地,分别用T或P表示,平地不用填写。 第十栏“备注”,填写建设用地细化分类、“批而未用”、批准文号等需要备注的内容。补测地物须在备注栏说明。
草图栏,当图斑为补测地物、零星土地时,必须绘制草图示意。
4.8.2 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线状地物)填写方法
表格见附表4,具体填写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栏“序号”,填写线状地物顺序号。
第二栏“图幅号”,填写线状地物所在图幅的编号。
第三栏“图斑预编号”,填写外业调查时线状地物的临时编号。 第四栏“图斑编号”,填写数据库建成后的线状地物编号。 第五栏“旧地类编号”,填写“过渡分类”线状地物地类编号。
第六栏“新地类编号”,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线状地物地类编号。 第七栏“权属单位”,填写线状地物所属的权属单位名称。
第八栏“权属性质”,填写G(国有)或J(集体)。一般集体可不填。 第九栏“宽度”,填写线状地物实地量测的完整宽度。
第十栏“比例”,当线状地物与权属界线重合时,填写在本权属单位内的线状地物宽度占完整宽度比例。
第十一栏“备注”,填写需要备注的内容。补测的线状地物须在备注栏说明。 草图栏,补测的线状地物必须绘草图。其他可视情况绘制。
5 数据库建设
5.1 数据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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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耕地后备资源数据、栅格数据、表格、文本等其他数据,具体内容如下:
a.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行政区、行政区界线、等高线、高程注记点、坡度图等;
b. 土地利用数据:包括地类图斑、线状地物、地类界线等; c.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等;
d.基本农田数据: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片、基本农田保护块等;
e. 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区、耕地后备资源图斑等;f. 栅格数据:包括DOM、DEM、DRG和其他栅格数据;
g. 元数据:包括矢量数据元数据、DOM元数据、DEM元数据等; h. 土地专项调查等其他数据:包括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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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数据库建设步骤
准备工作阶段 其他工作准备 软硬件准备 管理制度建立 人员准备 制定建库方案 数据源准备 数据质量检查 不合格 采集前数据源质量检查 合格 数据采集与处理阶段 自检 互检 数据质量检查 专检 抽检 不合格 入库前数据质量检查 合 矢量数据入库 DEM数据入库 正射影像数据入库 元数据入库 其他数据入库 补充 完善 外业 核实 数据 采集 数据 接边 拓扑 处理 入库阶段 不合格 不合格 运行测试 合格 入库后数据检查 成果汇交阶段 数据成果 表格成果 图件成果 文字成果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步骤图 19
5.3 数据采集与处理
5.3.1矢量数据采集
(1)矢量数据采集方法
依据分辨率较高、现势性较强的正射影像图,结合外业工作底图和调查记录表进行人机交互式的矢量化采集。
(2)矢量数据采集要求
a. 矢量数据采集的内容、要素,其分类、分层、编码、文件命名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进行,其数据处理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b.数据化作业时应处理好各要素间的关系,具体要求参见《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
c.图内各要素与影像套合,明显界线与矢量化底图上同名地物的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2mm。保证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线。
d. 对分幅采集的矢量数据要进行接边处理。
e. 对接边后的矢量数据进行拓朴处理,建立拓朴结构,数据拓朴结点半径为0.0001。各要素无线段自相交、两线相交、线段打折、碎片多边形、悬挂点或伪节点等图形错误;数据拓扑关系正确,面要素应闭合,各相邻实体的空间关系可通过完整的拓扑结构描述;公共边线或同一要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型特征时,应保证空间位置的一致性;地类图斑边界须与地类界线对应重合。
5.3.2 属性数据采集
(1)属性数据采集方法 a. 手工录入
对于从外业调查获得的纸介质属性值须手工输入,可以依据外业调查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等逐个图斑录入属性数据,或利用数据库软件集中录入属性数据,并通过标识码与矢量数据关联。
b. 分析计算
通过数值计算(如图斑地类面积=图斑面积-扣除地类面积-线状地物面积-零星地物面积)、空间分析等方法,对属性项进行计算赋值。
c. 直接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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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程》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等对已有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属性数据或外业采集的电子形式属性数据进行转换、编辑、完善,并直接导入数据库中。
(2)属性数据采集要求
a. 数据结构和编码方法符合《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 b. 属性数据采集以数据源为依据; c. 属性值应保证正确无误;
d. 属性数据与矢量数据应保持逻辑一致性。
5.3.3 栅格数据采集
(1)栅格数据采集方法 a. DOM数据由国家统一提供;
b. DRG采集主要有转移法和扫描法。转移法是将矢量数据经符号化后转换成DRG数据;扫描法是将纸质图件进行扫描、栅格编辑、图幅定向、几何纠正等工艺处理生成DRG数据;
c. DEM采集主要有数字摄影测量和地形图扫描矢量化两种方法。数据摄影测量是对摄影资料进行扫描、影像定向、立体建模、DEM获取、人机交互编辑等工艺流程生成DEM数据;地形图扫描矢量化是通过对地形图扫描、定向、矢量化编辑、高程赋值、构建TIN等工艺流程,内插生成DEM数据;
d. 对需要保存的审批文件、合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相关文档资料,通过数码照相的方式生成数据文件。
(2)栅格数据采集要求
a. DOM的制作要求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b. DRG采集,其图廓线、公里格网线等内容完整,图廓点、公里格网点坐标与理论值偏差不大于一个像元;分辩率不低于300DPI,图像清晰、不粘连,色彩统一、RGB值正确;与原图内容一致;数据格式采用TIFF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接采用GeoTIFF;具体要求参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品1:10000、1:50000数据栅格地图》。
c. DEM采集,同图幅的DEM与等高线需保持一致,其高程偏差不大于1个等高距;DEM图幅拼接处的同名点高程必须一致;达不到预定高程精度的区域应划定为高程推测区;静止水域的DEM格网点高程应一致,流动水域的上下游DEM格网点高程应梯度下降,关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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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存档文件采集,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像清晰、不粘连,色彩统一、RGB值正确;与原资料内容完全一致;数据格式采用BMP或JPEG;并要有说明文件。
5.3.4 元数据采集
a.元数据需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要求进行采集,数据项要求齐全,数据内容要求正确、无漏。
b.栅格数据的元数据依据《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描述进行采集。
5.4 行政区域代码、座落单位代码和权属单位代码
5.4.1 行政区域代码
a. 行政区代码在现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基础上扩展到行政村级,共12位,即: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 乡级代码 + 村级代码。
b. 县级行政区代码共6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查取。
c. 乡级行政代码共3位,在县级行政区的代码范围内,分办事处、镇、乡,按顺序编排。办事处编码从001至099续编,镇编码从101至199续编,乡编码从201至299续编。
d. 村代码共3位,在乡级行政区的代码范围内,各行政村从001开始顺序编码,国有农林牧渔场及未打开的城市、建制镇驻地可作为村级进行编码。
5.4.2 座落单位代码
a. 坐落单位代码为行政区划码(12位)+0000000(7位),共19位。 b. “飞入地”图斑的座落代码为座落村的代码。
5.4.3 权属单位代码
a. 权属单位代码在村行政代码下顺序编号,为行政区划码(12位)+宗地号(7位),共19位。
b. 宗地号(7位)由基本编码(4位)和支号(3位)组成。
基本编码指一个行政村内各权属单位的代码,从0001开始顺序编号。争议地的宗地基本编码从9001-9999编。
支号指一个行政村内的同一权属单位的各宗地的编码,从001开始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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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数据库要素分类与编码
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各类要素的代码与名称描述见下表2:
表2 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表
要素代码 1000000000 1000100000 1000110000 1000110408 1000119000 1000600000 1000600100 1000600200 1000609000 1000700000 1000710000 1000720000 1000780000 2000000000 2001000000 2001010000 2001010100 2001010200 2001020000 2001020100 2001020200 2001030000 2001030100 2001030200 2001040000 2002030000 2002030100 2002030101 2002030200 2002030201 2002030300 2002030400
要素名称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定位基础 测量控制点 数字正射影像图纠正控制点 测量控制点注记 境界与政区 行政区 行政区界线 行政区注记 地貌 等高线 高程注记点 坡度图 土地信息要素 土地利用要素 地类图斑要素 地类图斑 地类图斑注记 线状地物要素 线状地物 线状地物注记 零星地物要素 零星地物 零星地物注记 地类界线 栅格要素 数字航空摄影影像 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 数字航天遥感影像 数字航天正射影像图 数字栅格地图 数字高程模型 说明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 23
要素代码 2002039900 2005000000 2005010000 2005010100 2005010200 2005010300 2005010400 2006000000 2006010000 2006010100 2006010200 2006020000 2006020100 2006020200 2006030000 2006030100 2006030200 2006040000 2006040100 2006040200 2006040300 2007000000 2007010000 2007010100 2007010200 2007020000 2007020100 2007030000 2007030100 2007030200 2007030300 2099000000 2099010000 2099020000 要素名称 其他栅格数据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片 基本农田保护块 基本农田注记 土地权属要素 宗地要素 宗地 宗地注记 界址线要素 界址线 界址线注记 界址点要素 界址点 界址点注记 土地权属争议要素 土地权属争议区 土地权属争议区注记 土地权属争议区界线 耕地后备资源要素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区要素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区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区注记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区界线要素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区界线 耕地后备资源图斑要素 耕地后备资源图斑 耕地后备资源图斑注记 耕地后备资源图斑界线 其他要素 开发园区 开发园区注记 说明 补充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山东省扩展 注1:上表中的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第5位至第10位代码参考《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注2:行政区、行政区界线与行政区注记要素参考《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结构进行扩充,各级行政区的信息使用行政区与行政区界线属性表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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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数据入库
5.6.1 数据入库流程
是否正常 是 提交检查与验收 数 否 据 错 误 系统运行测试 数据处理 是 是否有错 否 数据入库 属性数据入库 数据安全设置 元数据入库 是 矢量数据入库 栅格数据入库 数据质量检查 图6-2 数据入库流程图
5.6.2 数据检查
数据入库前要对采集数据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对检查的错误进行改正。 a.依据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规程》等相关标准确定检查项,包括:矢量数据几何精度和拓扑检查、属性数据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图形和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接边完整性检查等;
b.配置相应的参数,主要包括计算面积、计算单位、小数位数等参数设置。 c.按照定制的内容,系统自动实现批量检查,也可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d.自动生成或手工编写检查报告。
5.6.3 数据入库和编辑
a.将质量合格的各类型数据分层或分批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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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并相邻图幅中同号图斑(合并前数据要备份),进行拓朴检查,图幅理论面积与量算面积应强制调平,对于多尺度空间数据库应设置连接参数,便于不同比例数据的显示。
c.进行属性数据、栅格数据与矢量数据的挂接,对不同数据层的数据建立索引。 d.数据入库后,应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
5.7 面积量算和数据统计
5.7.1 面积量算
a.采用椭球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图斑面积;图斑地类面积应为图斑面积减去实测线状地物、按系数扣除的田坎和其它应扣除的面积。
b.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县(含)以上公路等穿过城镇建成区的,线状地物应连续绘制,但在城镇建成区内部部分不计算其面积,穿过村庄的线状地物应连续绘制并计算其面积。
c.建设用地面积,已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或登记发证的,以原确认面积为准,不参与图幅内图斑面积的平差。
d.图幅理论面积和图斑量算面积之和的差值应强制调平,可分摊到某几个大图斑中。
5.7.2 数据统计
a.飞地面积统计在所座落行政辖区内;争议区按划定的工作界线范围统计汇总。 b.图幅内各相邻县级行政辖区控制面积之和必须等于该图幅的理论面积。 c.行政辖区内各地类面积之和等于辖区控制面积。
d.县级行政辖区面积应等于辖区内各乡镇行政辖区面积之和。 e.任一乡镇行政辖区面积应等于辖区内各权属单位面积之和。 f.任一权属单位面积应等于界线内各图斑面积之和。
g.任一图斑面积应等于该图斑地类面积与应扣除的其他地类之和(如田坎面积、线状地物面积)。
6 土地利用现状图与专题图编制
6.1 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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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幅图件分为图廓内要素和图廓外要素两大内容。图廓内要素有境界、权属界、地类界、线状地物、地类符号、图斑编号及注记等,图廓内要素以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内图框对土地利用现状各图层要素进行裁切,形成标准分幅文件。图廓外要素有图名、图幅号、图例、比例尺、接图表、坐标系、制图单位名称和日期等。
图面要素表示注意以下几点:
a. 如有主要道路通过居民点或工矿用地,应绘出街区,反映其空间布局,其余细部结构不予表示。
b. 共线图形编制按有关要求:地类界与线状地物共线,以线状地物线型及其颜色表示地类界;地类界与权属界线共线,用权属界规定线型和颜色表示地类界;地类界与境界线共线,用最高级境界规定线型和颜色表示地类界;地类界、线状地物、权属界线三者共线,用线状地物表示地类界,权属界采用跳绘表示;地类界、线状地物、境界线三者共线,用线状地物表示地类界,权属界采用跳绘表示,但以此处最高境界线型和颜色表示。
c. 并线图形编制时,要分清主次线状地物,地类界处用主要线状地物的线型及颜色表示、次要线状地物以其线型和颜色沿主线一侧平移0.2mm表示,多条并线时沿主线一侧或两侧逐条平移0.2mm表示。
各要素按《技术细则》的要求,建立数据字典,按标准设置符号、线型、颜色、大小等图形参数。
6.2 1:50000比例尺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图面内容主要为水系、交通网、各级境界和地类分布现状及图名、图例、编图说明、图外整饰等。
综合缩编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居民点保留行政村以上(含)级别图斑,图面大于1cm2的自然村予以保留。 b. 最小上图图斑标准。耕地、园地为6.0mm2,湖泊、水库为10.0mm2,林地、牧草地为15.0mm2。对面积达不到上图指标,却又重要的地类图斑用专门符号表示。
c. 境外的地类不作表示,只向外延伸主要地理背景,如境界、河流、道路等,以概略反映与邻县的关系。
d. 1∶10000比例尺图幅上面状的道路、河流,同时宽度又小于50米,取其中心线,进行表示,其图斑予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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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专题图
从数据库里提取相关图层及有关信息,按要求编制比例尺为1:50000的县基本农田分布图、县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和县争议土地分布图。
7 工程控制
7.1 组织管理措施
为做好陵县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特成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检查员、安全员、核算员等人员组成。分管院领导负责项目组织,院技术部负责技术质量把关,地质测绘一处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的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规范和设计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7.2 资源保障措施 7.2.1 人员配置
本项目拟投入人员38人。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5名,权属调查12人,地类调查 13人,内业建库8人。
7.2.2 设备配置
全站仪3台,计算机20台;绘图仪2台;软件20套,工作用车2部。
7.3安全生产措施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设安全生产监督员一名,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作业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人身、生产用车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测量数据要及时检查、及时备份,并严格保密,防止数据丢失和成果泄密,切实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7.4 质量控制与检查验收
该项目的调查测量工作,应严格贯彻执行测绘院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各项技术规定,对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生产单位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到底,努力把各类缺陷消灭在作业过程中;技术部对技术设计的质量负责;各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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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上工序对下工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作业质量负责。
在作业组自查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专职检查员进行过程检查。过程检查必须做到100%全面检查,过程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设计书》或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的测绘成果时,应及时填写质量记录,提出处理意见,交作业员进行改正;技术部在过程检查的基础上,对测绘成果进行最终检查,抽样检查比例不少于20%。最终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时,要加大抽样检查的比例或退给生产单位进行返工。各级检查人员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最终检查结束后,生产单位应及时编写项目检查报告,由陵县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8 提交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a. 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1 套 b. 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1 套 c. 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1 套
(2)图件成果
a.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 套 b. 土地利用挂图 1 套 c. 基本农田分布图 1 套 d. 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1 套 e. 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 1 套 f.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1 套
(3)数据库成果
a. 建库格式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2 套 b. 国家标准格式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2 套 c.系统库(在省统一的系统库上有扩展的,经省同意后使用,成果需上报)2 套
(4)文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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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3 套 b. 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 套 c.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3 套 d. 基本农田调查报告 3 套 e. 后备资源调查报告 3 套 f. 其他专题报告 3 套
(5)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a. 内业解译信息、分幅矢量化数据等重要的过程数据b. 过程质量检查及自检记录 1 c. 与影像不一致信息自查数据和照片集 2 附表
表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表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表3: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图斑) 表4: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线状地物)
附图
陵县1:10000比例尺图幅接合图
套 套 套
30
1
附表1
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编码 01 名称 耕地 编码 二级类 名称 含 义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果园 茶园 其它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02 园地 021 022 023 03 林地 旱地 031 032 033 04 草地 041 042 043 有林地 灌木林地 其它林地 天然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 其它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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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05 商服 用地 编码 051 批发零售用地 二级类 名称 含义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32
052 住宿餐饮用地 053 商务金融用地 054 06 工矿仓 储用地 061 062 063 07 住宅 用地 071 072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081 082 083 084 085 086
其它商服用地 工业用地 采矿用地 仓储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机关团体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科教用地 医卫慈善用地 文体娱乐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续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特殊 用地 编码 087 二级类 名称 公园与绿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含义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8 088 09 091 092 093 094 095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使领馆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宗教用地 殡葬用地 铁路用地 指用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场、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33
10 交通运 输用地 101 102 公路用地 103 104 105 106 107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街巷用地 农村道路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111 112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续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113 二级类 名称 水库水面 含义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4 坑塘水面 115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沿海滩涂 11 116 内陆滩涂 117 沟渠 118 119 12 其它 土地 121 水工建筑用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空闲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123 124 125 126 127 田坎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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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表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 编码 名称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编码 二级 名称 含义 指城乡居民点、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县级市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201 城市 202 203 204 建制镇 村庄 采矿用地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205 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A2进行归并。 35
附表3 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图斑)
行政村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草 图 图幅号 图斑预编号 图斑编号 旧分类编码 新分类编码 权属单位 权属性质 耕地类型 备注 调查人: 调查日期: 检查人: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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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线状地物)
行政村名称: 单位:米(0.0)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图幅号 预编号 图斑编号 旧分类编码 新分类编码 权属单位 宽度 比例 备注 草图 调查人: 调查日期: 检查人: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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