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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行为规范

来源:华佗小知识


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试行)

为培养员工综合素质,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规范,公司员工必须认真遵守。

第一章 道德规范

第一条 社会公德

(一)爱党、爱国,认真遵守国家、法律。

(二)政历清白,未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

(三)家庭和睦,孝敬老人,常怀感恩之心,用善良的心态关爱他人,具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二条 职业道德

(一)思想端正,品德高尚,勇于承担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擅用聪明智慧合理化解矛盾。

(三)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企业文化有较高的认同度。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具有创新意识和对事业精益求精的执着追求。

第二章 形象规范

第三条 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一)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二)在左胸前佩戴好统一编号的员工证。

(三)衬衣下摆束入裤腰或裙腰内,袖口扣好,内衣不外露。

(四)着西装时,打好领带,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五)鞋、袜保持干净、卫生,着黑色正装皮鞋,鞋面洁净,女员工高跟鞋不得超过五公分,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不穿短裤。

第四条 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一)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二)男员工修饰得当,不留胡须,不剃光头,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

(三)女员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四)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五)保持口腔清洁,工作前忌食葱、蒜等具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第三章 举止形态规范

第五条 举止端庄,文明大方

(一)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二)面带微笑,目光平和,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三)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两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间隙,手不托腮。

(四)不翘二郎腿,不抖动腿,椅子过低时,女员工双膝并拢侧向一边。

(五)避免在他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打喷嚏、抠鼻孔、挖耳朵等。

(六)不能在他人面前双手抱胸,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

(七)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

(八)行走轻而稳,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第四章 语言、书写规范

第六条 会话:亲切、诚恳、谦虚

(一)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言简。

(二)提倡讲普通话。

(三)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不能心不在焉,反应冷漠。

(四)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话。

(五)用谦虚态度倾听。

(六)适时的搭话,确认和领会对方谈话内容、目的。

(七)重要事件要具体确定。

(八)文字书写工整规范,不得潦草。

(九)凡上报材料、合同签署字迹清楚工整。

(十)在公司工作期间初始署名字样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 自我介绍

(一)公司名称、工作岗位和自己的姓名。

(二)公司外的人员可递送名片。

(三)根据情况介绍自己的简历。

第 文明用语

(一)严禁说脏话、忌语。

(二)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语。

第五章 社交规范

第九条 接待来访:微笑、热情、真诚、周全

(一)接待来访热情周到,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二)与上级、宾客相遇时,要点头示礼致意。

(三)与上级、宾客同行至门前时,应主动开门让其先行,不能自己抢先而行。

(四)与上级、宾客上下电梯时应主动开门,让其先上或先下。

(五)客人迎面走来或上下搂梯时,要主动为客人让路。

(六)迎送来访,主动问好或话别,设置有专门接待地点的,接待来宾至少要迎三步、送三步。

(七)来访办理的事项不论是否对口,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要认真倾听,热心接待,快速衔接,并为来访者提供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或引导到要去的部门。

第十条 访问他人

(一)要事先预约,一般用电话预约。

(二)遵守访问时间,在预约时间5分钟前到。

(三)如果因故迟到,提前用电话与对方联络,并致歉。

(四)访问领导,进入办公室要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入内。

第十一条 使用电话

(一)接电话时,要先说“您好”。

(二)通话内容应简洁明了。

(三)不得用电话聊天。

(四)使用他人办公室的电话要征得同意。

第十二条 交换名片

(一)用双手递接名片。

(二)看名片时要确定姓名。

(三)拿名片的手不要放在腰以下。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

(一)员工有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不与家人及工作无关的人谈司商业秘密。

(三)使用资料、文件,必须爱惜,保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四)不得擅自复印、抄录、转借公司资料、文件。

(五)凡举报投诉信件、调查报告、案卷等涉密材料不得摆放在桌面上,必须入柜保管。

违反本规范第二章者每次罚款100元,其他不达标者培训学习,直至达标。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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