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试行)
为培养员工综合素质,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规范,公司员工必须认真遵守。
第一章 道德规范
第一条 社会公德
(一)爱党、爱国,认真遵守国家、法律。
(二)政历清白,未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
(三)家庭和睦,孝敬老人,常怀感恩之心,用善良的心态关爱他人,具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二条 职业道德
(一)思想端正,品德高尚,勇于承担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擅用聪明智慧合理化解矛盾。
(三)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企业文化有较高的认同度。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具有创新意识和对事业精益求精的执着追求。
第二章 形象规范
第三条 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一)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二)在左胸前佩戴好统一编号的员工证。
(三)衬衣下摆束入裤腰或裙腰内,袖口扣好,内衣不外露。
(四)着西装时,打好领带,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五)鞋、袜保持干净、卫生,着黑色正装皮鞋,鞋面洁净,女员工高跟鞋不得超过五公分,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不穿短裤。
第四条 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一)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二)男员工修饰得当,不留胡须,不剃光头,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
(三)女员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四)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五)保持口腔清洁,工作前忌食葱、蒜等具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第三章 举止形态规范
第五条 举止端庄,文明大方
(一)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二)面带微笑,目光平和,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三)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两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间隙,手不托腮。
(四)不翘二郎腿,不抖动腿,椅子过低时,女员工双膝并拢侧向一边。
(五)避免在他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打喷嚏、抠鼻孔、挖耳朵等。
(六)不能在他人面前双手抱胸,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
(七)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
(八)行走轻而稳,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第四章 语言、书写规范
第六条 会话:亲切、诚恳、谦虚
(一)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言简。
(二)提倡讲普通话。
(三)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不能心不在焉,反应冷漠。
(四)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话。
(五)用谦虚态度倾听。
(六)适时的搭话,确认和领会对方谈话内容、目的。
(七)重要事件要具体确定。
(八)文字书写工整规范,不得潦草。
(九)凡上报材料、合同签署字迹清楚工整。
(十)在公司工作期间初始署名字样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 自我介绍
(一)公司名称、工作岗位和自己的姓名。
(二)公司外的人员可递送名片。
(三)根据情况介绍自己的简历。
第 文明用语
(一)严禁说脏话、忌语。
(二)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语。
第五章 社交规范
第九条 接待来访:微笑、热情、真诚、周全
(一)接待来访热情周到,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二)与上级、宾客相遇时,要点头示礼致意。
(三)与上级、宾客同行至门前时,应主动开门让其先行,不能自己抢先而行。
(四)与上级、宾客上下电梯时应主动开门,让其先上或先下。
(五)客人迎面走来或上下搂梯时,要主动为客人让路。
(六)迎送来访,主动问好或话别,设置有专门接待地点的,接待来宾至少要迎三步、送三步。
(七)来访办理的事项不论是否对口,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要认真倾听,热心接待,快速衔接,并为来访者提供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或引导到要去的部门。
第十条 访问他人
(一)要事先预约,一般用电话预约。
(二)遵守访问时间,在预约时间5分钟前到。
(三)如果因故迟到,提前用电话与对方联络,并致歉。
(四)访问领导,进入办公室要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入内。
第十一条 使用电话
(一)接电话时,要先说“您好”。
(二)通话内容应简洁明了。
(三)不得用电话聊天。
(四)使用他人办公室的电话要征得同意。
第十二条 交换名片
(一)用双手递接名片。
(二)看名片时要确定姓名。
(三)拿名片的手不要放在腰以下。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
(一)员工有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不与家人及工作无关的人谈司商业秘密。
(三)使用资料、文件,必须爱惜,保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四)不得擅自复印、抄录、转借公司资料、文件。
(五)凡举报投诉信件、调查报告、案卷等涉密材料不得摆放在桌面上,必须入柜保管。
违反本规范第二章者每次罚款100元,其他不达标者培训学习,直至达标。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