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关于印发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廊政[2016]99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 【发布日期】2016.12.16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关于印发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廊政〔2016〕99号)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 2016年12月16日
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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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廊坊市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流管办)负责全市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制定、指导及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根据实际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各有关部门的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 2 / 5
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开展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居住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流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居住证制度工作全面开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可以根据本地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第 按照有效整合管理力量、合理配置管理资源,保障推行居住证制度顺利开展的原则,县级以上应根据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合理配置专管员,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经费标准,将人员聘用、居住证制作、基础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九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本市居住,或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市区规划区内相互跨区居住的户籍人员除外),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机关要推进入户访查机制,巡查、发现、督促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居住登记,确保居住登记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鲜活。 3 / 5
第十条 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
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
第十一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十二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日期。
第十三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近期免冠照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 / 5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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