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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甸湖岸项目销售委托合同

来源:华佗小知识


“金甸湖岸”项目的全程营销委托销售合同

委托方:保山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金甸湖岸”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 “金甸湖岸”项目独家全程营销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金甸湖岸”项目的代理营销事务。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金甸湖岸”;

2.2发展商名称:保山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3地理位置:保山市施甸县兰溪路与惠东路交汇处; 三、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代理事务:“金甸湖岸”项目之全部建筑物的销售。 3.2期限:本合同生效次日至双方认可的项目封盘清算日或双方合同终止协议时。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4.1甲方:

4.1.1保证“金甸湖岸”项目整体开发所必需的资金供给。 4.1.2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该宗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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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属文件及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办理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各项手续及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4.1.3对乙方提出的有关策划方案,以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尽快研究回复。除双方有明确商定的情况以外,其回复时限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如在5个工作日后还没回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有关策划方案。

4.1.4按已确定的策划方案高效率地组织工程实施,严格保证工期,保证按“金甸湖岸”项目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期限按时交付房屋;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应在国家规定的合格或合格以上标准);保证按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信誉及利益。

4.1.5提供完整的房屋销售场所及通道。

4.1.6负责为销售合同用印,收取购房户预交的预订金或定金,收取房款。

4.1.7负担“金甸湖岸”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参见本协议第七条)。

4.1.8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的水、电费。

4.1.9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的电话、电脑、饮用水等费用。 4.1.10为乙方的销售工作尽可能的提供配合。

4.1.11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比率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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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4.1.12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指导乙方工作。

4.1.13以上售楼部必须用品乙方负保管责任,在结案时完好交还甲方。

4.2乙方:

4.2.1在本代理协议签订生效后即全面开展工作。 4.2.2进行项目整合策划工作(参见本协议第六条)

4.2.3执行甲方批准的宣传推广计划,按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宣传推广费用。

4.2.4制定开盘计划,并于计划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 4.2.5销售代理,委派销售人员,项目结束前,每天在“金甸湖岸”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否则扣除当月佣金。

4.2.6统一管理双方在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使之符合楼盘形象。

4.2.7负责催收购房户应交的各项费用。

4.2.8本合同终止时,书面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2.9按本协议有关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佣金及有关费用。 4.2.10负担销售人员工资、奖金、服装、福利等。

4.2.11负责售楼部内外卫生,随时保持干净、明亮、整洁。 4.2.12切实完成向甲方承诺的销售指标,严格执行销售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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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 4.2.14不得挪用任何款项。

4.2.15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双方确定的销售价格上溢价销售,但溢价的执行方案需甲方认可后,才可执行。

4.2.16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案项目组的人员组织结构图,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对本代理项目不适的人员。

4.2.17因房屋销售引起之争议(接待方式、方法、态度),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如损及到甲方亦同时应负担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的事件当事人。

4.2.18乙方应依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房以及相关设施资料作为销售代理的基本材料,可依据销售技巧提供销售服务,但不得有实际状况不符、虚伪、不实之处。如因此侵害他益者,由乙方负一切责任。

4.2.19双方充分明了本合同为高度属人性之契约,因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权利或义务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与第三人;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将本合同之义务之部分或全部委托、授权予任何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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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乙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如有违反者,由乙方负一切责任。

4.2.21乙方提供的营销计划及广告建议,需要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4.2.22乙方负责派出专人协助甲方处理销售过程中的售楼合同核查、收款,办理合同登记、按揭、产权、国土手续等工作。

五、乙方提出的“金甸湖岸“项目的有关策划方案,均须经双方充分讨论,由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曲解和擅自变更甲方的业务要求,不得超出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开展工作。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事务转托第三方处理。

六、关于项目策划:

6.1“金甸湖岸“项目策划工作由甲方委托乙方全案进行,乙方包括如下文件:

A、市场调研情况报告; B、项目宣传推广计划; C、开盘计划;

D、物业管理及商业运行建议方案; 七、关于宣传推广:

7.1在经甲方批准的宣传推广计划内,由乙方全权负责“金甸湖岸”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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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宣传推广费用开支范围包括:报纸、电视、横幅、广播等媒介广告的制作及发布,展销会及促销活动(活动中用于奖励或优惠的费用除外)的组织,销售接待中心的装修及布置,建筑渲染图制作,模型制作,售楼资料制作,环境包装、导示系统设置及工地气氛营造等等。

7.3宣传推广费用的支付:根据批准后的方案由甲方统一安排支付。

八、关于销售代理

8.1.1销售代理佣金的提取原则:乙方必在完成60%的基本销售任务后方可提取佣金,未完成前只能按销售佣金的60%作为基本营运费用提取,待下一阶段完成任务指标后方可补足差额。

8.1.2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乙方全权负责“金甸湖岸”项目的销售工作。乙方必须保证在开盘当日完成推出房源数量的 %,若不能达到 %以上,则处以 元的罚款,甲方在应付代理佣金中直接扣除。

8.1.3自正式开盘日起三个月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40%,如未完成提取比例为0.35%;自正式开盘日起六个月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60%,如未完成提取比例为0.55%;自正式开盘日起九个月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80%,如未完成提取比例为0.75%;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100%,如未完成提取比例为0.9%.

8.2销售佣金按以下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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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负责销售该项目的全部房源,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销售价格表执行,甲方按照合同金额0.8%佣金比例与乙方结算。

8.3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该项目阶段性销售价格计划,执行前应报甲方批准。

8.4乙方计提佣金条件:在每期推出的房源销售达到或超过 60%后并在每份合同生效且收到该份销售合同所规定的首笔房款后且按揭手续完成后,方可提取销售代理佣金。乙方收取的销售佣金含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由甲方代税务部门扣除,甲方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乙方。

8.5关于退房的处理:

8.5.1如因甲方原因(如工程质量、工期、手续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乙方仍以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方式及比率计提相应销售代理佣金;

8.5.2如因客户原因(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房款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应按规定收取客户违约金,此违约金甲、乙双方各享有50%,乙方不再提取该合同之销售代理佣金;

8.5.3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销售乱承诺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则乙方应退还该合同已提的代理佣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6每月三十日结算一个月销售代理佣金的60%,余款40%在每期项目结束后一星期内结清,节假日顺延。

8.6甲方保留及内部认购的销售面积,不计入乙方的销售面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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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提取相应的佣金,同时不列入广告预算,但原则上甲方保留及内部认购部分不超过每期规划面积的30%,且保面积之位置、楼层等甲方也有指定权。

8.7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销售价格,如遇价格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价格基数为准。

九、合同期内每期开发阶段性指标任务:

9.1.自正式开盘日起三个月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40%; 9.2自正式开盘日起六个月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60%; 9.3自正式开盘日起九个月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80%; 9.4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乙方须完成总销面积的100%。 十、总销面积:为扣除甲方保留部分的面积(甲方原则上保留部分及内部认购的面积不超过每期规划建筑面积的30%,且保留面积之位置、户型等甲方有指定权)。

十一、关于代理佣金的确认及结算:

11.1代理佣金的结算标准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11.2从计算代理佣金的起始日开始,每个月确认并结算一次代理佣金,每月月末为计算代理佣金的基准日。

11.3乙方每月30日内将一个月的“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交付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的一个工作日内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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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签署意见并交付乙方。如甲方在收到“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1个工作日后没有在“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上签署意见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意见回复乙方,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

11.4甲方在已确认或默认“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后的1个工作日,将乙方应收的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

十一、如因甲方未完成与乙方约定的配合工作,乙方有权暂时终止相关工作至甲方完成约定配合工作后,乙方恢复相关约定工作,并顺延相关工作进度。

十二、甲方须对“金甸湖岸”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工程实施的优良品质,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保证对所代理房屋以合法的标准程序进行销售,诚实经营,绝不搞欺蒙拐骗,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的事,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四、违约责任:

13.1甲、乙双方均保证,如有各方因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未经过乙方同意,将该项目转交第三方实施销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该项目转交第三方实施销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13.2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购房预订金、定金和房款。由于乙方职员擅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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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损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4 乙方在合同期间,如发生由于乙方的言行造成甲方利益、声誉和形象的损害,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13.5 销售回笼资金含合同定金全部汇进甲方帐户,乙方有任何私收房款、定金及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力即终止乙方销售代理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13.6 凡乙方在销售代理期间了解到的所有的甲方经营信息、经济信息等商业机密,在销售代理完成前后都应负保密责任,并承担由泄密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合同的文本内容也应属于商业机密范畴而适用本条款及处理条款。

13.7 乙方在收取代理佣金时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所有规定,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相关文件,并负责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十四、其他事宜

14.1 乙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收到客户首期款同时按揭手续完成,乙方已完成本合同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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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自动失效。 14.3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完善。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首先争取协商和解。当协商和解不能解决问题时,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当协商或仲裁仍不能解决问题时,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提出诉讼。

14.5其他不在上述所列争议处理范围内的纠纷和争议,双方遵循友好协商和司法裁决的方式进行解决。

14.6 若产生市场不可抗力之因素甲乙双方应就本合约精神研究应对策略。

14.7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4.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起诉。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章地址: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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