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宝安区有 关环境保护的政令,为做好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环境 污染,特制定本规定,园区内任何使用人均应遵从。
一、 用水排污
1. 工业园区内所有的生活污水都必须排入公共污水管
道;所有工业废水须达到或经过预处理,符合城市污水处理 接纳标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2. 严禁采用或其它用水稀释工业废水。
3. 工业生产作业区域地面须设计雨水、污水分流渠道。
4. 设备清洗须设置在生产作业场所之内。
5. 装卸液体化学品场所和废料区须有遮蓬,须设置防污 设施以防止飞舞溢流而排入雨水管道。
6. 空调冷却塔内的废水须排入污水管道。
7. 由压缩机、发电机房溢出的油和含油废水须经过撇油 处理后才能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8. 所有用筒、罐等容器盛装的化学物品及油都应存放在 建筑物内或有遮蓬的专用存放处,存放处地面须
涂上一层防 化学腐蚀材料。
二、 空气排放
1. 工业园区内严禁在露天场地(所)燃烧废弃木材或其 它废料。
2. 对大气产生污染的工业或商业项目必须装置有效的污 染防治设施进行消毒、除灰尘等。
3.
的燃气燃油能源,油的含硫虽不得超过
使用合格12%
(综合园区和靠近住宅区 500米的园区,使用燃油的含硫虽
不得超过1%。
4. 所有废气的排放均应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三、 噪声
生产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其运作特性和作业操作过程特 点,采取必须的消声、减震等措施,以确保其噪声达到环保 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白天不超过
65分贝,晚上不超过 60
分贝)。
四、 固体垃圾
1. 园区内工业“废渣”的存放及处理设置需报批。
2. 池(箱)
园区内不得擅自建造露天垃圾。
3. 一般工业“废渣”不得任意丢弃,堆放场所要有防止 扬散流失的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土造成污染。
4. 对含汞、佩神、铅、铭、氢化物、黄磷、其它可溶性
剧毒“废渣”以及其它易污染环境的工业“废渣” ,必须专
设具防方、防渗。
五、 电磁波幅射
易产生电磁波污染的项目,必须采取屏蔽或抵消波幅射 等措施,以确保电磁波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 绿化、保洁
1. 为确保文明生产和绿化环境,发挥园区内绿化能够净 化空气、防尘、防噪声和改善内部小气候的正常
功能。不得 往公共绿化场所抛弃垃圾、杂物;不得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堆
入物品、搭建构筑物;不得往公共绿地拔洒污水、 工业废水;
不得损毁绿地草皮、花草、灌丛、乔木、树木等。
2. 工业园区内除管理人负责公共部位的常规工作外,也 十分倚重各使用人对清洁环境的配合维护,体现
各使用人优 良的行为素养,同时应重视对各属的员工进行教育与规管。
3. 各使用人应抓好内部清洁和使用物业范围的外部包干 清洁工作,共创园区整洁的卫生环境。
4. 空调分体机安装的外墙、生产车间的风机口外墙要定 期清洁。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责任者负责。
附件:清洁、绿化工作项目安排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