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合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1.4.2 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管理,条抓块管。 1.4.3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4 市、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和重点防汛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2 主城区概况 2.1 自然概况 南京市位于长江下游,江苏省西南部,是江苏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特点及天气条件,南京的防汛任务十分繁重,是全国31个重点防洪城市之一。 南京市域形状呈南北长条形,南北长约148千米,东西平均宽约56千米,市域总面积6587平方千米。主城区东至绕城公路和秦淮河,西、北至长江,南至秦淮新河,面积约278平方千米,包含仙林九乡河区域,涉及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等行政区。 2.2 气象水文 南京市属于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多年平均年降水量1090.4毫米,从南向北依次递减;降水年际间变幅较大;汛期(5月—9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60—70%;每年6月—7月为梅雨期,期间常遭受多次大暴雨袭击,容易形成洪涝灾害;7月—10月间还常会遭受台风影响。多年平均年水面蒸发量884.3毫米,其中汛期约占全年蒸发量的54%。多年平均气温15.9摄氏度。冬季以北风为主,夏季以东南风为主,多年平均风速2.3米/秒。 2.3 主城区水系概况 南京主城区西、北毗邻长江,主城区内以清凉山—鼓楼—紫金山一线为界,南部属秦淮河水系,主要河道汇入秦淮河,然后再入长江;北部属金川河及十里长沟水系,主要河道汇入金川河及十里长沟,然后汇入长江。 主城区沿江范围上游起自秦淮新河河口,下游至长江二桥附近,沿江长28.4千米。秦淮河自东山以下进入主城区范围(又称外秦淮河),河道长23.6千米。秦淮新河长16.8千米,河道以北均属于主城范围内。主城内有在册水库三座,即上、下黄马水库和军民友谊水库。 除流域骨干河道外,按分水岭及骨干河道为界,主城内部水系又可分为城北片、城南
片、宁南片、河西片四个片区。 城北片主要行洪河道为外金川河、城北护城河、南十里长沟、东十里长沟、西十里长沟,与长江相通,受长江洪水影响。片区内主要排涝河道有内金川河、西北护城河等。玄武湖为区域内重要的调蓄水体,下游与城北护城河相通。 城南片主要行洪河道有友谊河、运粮河等,片区内主要排涝河道有内秦淮河(北段、中段、东段、南段)、珍珠河、清溪河、玉带河、明御河、香林寺沟等。有湖泊4座,即琵琶湖、紫霞湖、前湖、月牙湖。该片区洪水主要受秦淮河洪水及紫金山山洪影响。 宁南片主要行洪河道为南河、农花河等,为秦淮河及秦淮新河支流,受秦淮河洪水影响,片区内主要排涝河道有响水河、翁家营河、南玉带河、机场河等;有湖泊1座,即花神湖。 河西片均为排涝河道,主要有沙洲西河、沙洲东河、向阳河、韩二河、红旗河、友谊河、市站河、龙江河、中保河、清江河等;有湖泊2座,即莫愁湖、南湖。 仙林九乡河片区主要涉及河道为九乡河及其支流,湖泊1座,为羊山湖。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区设立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本区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1 市防指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含主城区)防汛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 联防指挥部是市防指对重点地区派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主城区范围内设置沙洲圩联防指挥部,由市相关单位及所在区领导组成,协助市防指负责沙洲圩的防汛工作准备、洪涝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处置等指挥协调工作。 3.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任指挥,分管副任常务副指挥,市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南京警备区和南京支队负责人任副指挥,南京警备区、南京支队、宣传部、市、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农委、市旅游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绿化园林局、中山陵园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水文局、市交通管理局、市城建集团、市交通集团、南京安居集团、南京水务集团、河西新委会、南京地铁集团、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3.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主城区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主城区防汛工作的、法规,组织制定市防汛方针等;协调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工作配合,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做好防汛工作;及时掌握主城区汛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排涝抢险减灾措施,统一调度重要水利水务工程的运行;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主城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南京警备区:协调调动驻宁、民兵和预备役,支援市、区抗洪抢险;协助市、区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等工作。 南京支队:调动支援市、区抗洪抢险;协助市、区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等工作。 宣传部: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的新闻报道。 市:负责协调安排主城区防汛排涝工程除险加固、水毁修复计划,以及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计划。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主城区工交系统的防汛工作,协调有关防汛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电力的供应和调度。 市建委:负责主城区建设的防汛工作;负责组建防汛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抢险设备和物资,按指令投入防汛抢险,组织指导主城区在建工地防汛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主城区防汛排涝工程除险加固、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积淹水点改造等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负责维护主城区防汛抢险、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扰防汛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市旅游委:负责各类旅游景区、各类旅游项目设施、公园内古树名木、景区游客的防汛安全及应急抢险方案,落实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势地形、现状管线等相关资料;做好对防汛排涝、积淹水点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实。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因洪涝引发的山地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 市局:负责承担维护职责的市政设施的防汛工作,组建防汛巡查队伍,做好防汛期间巡查工作,协调统筹系统内防汛设备和物资配备,按指令投入防汛抢险,并协助维持抢险现场秩序。 市环保局:负责受灾地区相关水体的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质监测信息,做好污染水体的情况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洪涝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提供医疗卫生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区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救助、捐助等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灾区人员和物资撤退等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道路交通和水运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汛安全;负责通航水域预警预报及发布航行通(警)告;协同门做好防汛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订主城区城墙、文保单位的防汛安全及应急抢险方案,落实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供销社:按计划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调运和供应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市防指后勤保障工作。 市绿化园林局:负责和指导主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社会绿化和部门绿化防汛工作。 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辖区及军民友谊水库防汛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汛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旧房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对地下车库等地下构筑物的防汛排涝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并对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预报。 市水务局:负责市防办日常工作;制订防汛排涝工程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积淹水点改造等计划;部署防汛准备工作;提出防汛所需经费、物资、队伍等方案;指导主城区水利水务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及内河、湖泊水位调度管理、排涝设施运行等;指导主城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主城区人防工程防汛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水情实时监测,及时提供水情信息和水情分析预测预报,配合做好水文遥测设施的维护。 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维护主城区防汛期间道路交通秩序。 市城建集团:负责所属企业及其承担建设和管理项目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交通集团:负责所属企业及其承担建设和管理项目的防汛安全工作。 南京安居集团:负责其承担的全市统筹保障性住房与性危旧房改造等的防汛安全工作。 南京水务集团:负责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维护抢修,保障防汛安全。 河西新委会:负责辖区及其承担建设和管理项目的防汛安全工作。 南京地铁集团:负责地铁防汛安全,以及在建地铁工地的防汛工作。 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南京供电公司:负责主城区电力设施防汛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抢险供电。 3.1.4 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含主城区)防汛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水务工程实施防汛调度;对主城区重要河道、湖泊水位控制、泵站实施调度;研究提出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拟定主城区有关防汛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制(修)定市级各类防汛预案;指导、督促各区制订各类防汛预案;督促、指导各区清除河道、湖泊等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市级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各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督促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3.2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 区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区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的防汛工作。 3.3 其他防汛组织 市防指部分成员单位、水利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机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务工程、有防洪任务的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组织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预警预防信息 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 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市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为市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主城区排涝河道的水情由市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及时上报市防指。 4.1.2 工程信息 江、秦淮河、河口闸、水务中心、水务集团等管理单位及各区防指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所辖水利水务工程设施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市防指报告;当水库、重要堤防、河道、涵闸、泵站等工程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根据险情的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直至险情排除。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财产、工业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区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和市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做好续报,市防指2小时内报到省防指。 4.2 预警预防准备 落实组织机构及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健全主城区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洪涝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主城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的建设。 落实工程准备:及时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水务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消险,对易积淹水点进行改造,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预案,建设单位做好在建工程防汛工作。在水务设施状况上务必达到井清、篦透、管通、盖全、河畅、栅洁、泵转、闸灵、厂运。汛期前不能完成改造的积淹水点,要明确防汛责任
人,按照“一点一案”的原则制订应急预案,定人、定设备、定措施,配备排水警示牌,采取机动水泵、泵车等机械排水措施,力保度汛安全。 落实防汛预案:市防指部分成员单位、各区防指、各事处防汛机构根据上位预案,完成本行政区域(系统)内的各类防汛应急预案,特别要加强主城区应急排涝预案、地下空间工程防汛专项预案等编制工作,各类预案的编制需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将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健全反应机制。 落实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落实避险措施:各区防指按相关要求落实低洼地区、山洪、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地区的群众避险措施,制订群众安全避险预案及危险、受淹地区群众转移搬迁计划。 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每年汛前各区防指组织开展防汛安全大检查,对江河湖库、排水设施、危旧房屋、积淹水点、地下空间(隧道、地铁、下凹式干道、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等)、山洪、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景点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公共交通移动媒体等媒体,普及防汛知识,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4.3 预警发布 汛情预警包括水情预警、暴雨预警、地质灾害预警、台风预警等。 市防指负责水情预警信息发布;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及台风预警信息发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汛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元化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公告。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学校、大型人群聚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将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机场、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 4.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防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高度关注低洼地区、重点道路、地铁、地下空间的汛情,及时对危险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和对低洼、山洪、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地区的群众实施转移、防护。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主城区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港口、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措施,保障设施的
安全。 4.5 工程调度预案 4.5.1 秦淮河洪水调度 按省防指发布的《秦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执行。 防洪控制水位:入汛后,东山水位在梅雨期间按不超过7.5米控制,其他时间按不超过7.8米控制。 水位预降:当天气预报有较大降雨时,协调省防办调度武定门闸、秦淮新河闸,充分利用长江潮位涨落规律抢排,预降东山水位到7米左右;当长江潮位较高,两闸自排受阻,必要时利用秦淮新河站抽排。 洪水期排洪:当东山水位超过防洪控制水位,协调省防办调度武定门闸和秦淮新河闸开闸排水,武定门闸优先开启,控制东山水位不超过防洪控制水位;当东山水位继续上涨,且天气预报有暴雨或更大量级降雨时,协调省防办调度武定门闸、秦淮新河闸全力排洪,秦淮新河站视情开机抽排。 当长江潮位高于内河水位,且内河无引水要求时,协调省防办调度武定门闸、秦淮新河闸关闸,防止江水倒灌。 4.5.2 防汛排涝(水)调度 1.调度目标 (1)日降雨50毫米以下,城区无积水; (2)日降雨100毫米,雨后4小时排除积水; (3)日降雨150毫米,城区不成灾。 2.调度原则 (1)雨水设施全力运行; (2)引水设施提前切换至防汛模式,确保行洪顺畅; (3)污水设施协助排涝,缓解城区防汛压力。 3.重要河、湖水位控制 (1)玄武湖 5月中旬开始将10.2米左右水位进行逐步预降,确保主汛期水位控制在9.8米正负5厘米;进入梅雨期或连续降雨时按9.7米正负5厘米控制;遇极端气象条件时,根据市防指调度指令,将玄武湖水位降至最低;当长江水位高于9.8米,玄武湖入江排水困难,遇暴雨预警时,关闭和平大沟闸,可通过武庙闸、大树根闸、太平门闸降低玄武湖水位。 (2)月牙湖 汛期按不超过9.2米控制,主汛期水位按不超过9米控制,梅雨期或连续降雨时按不超过8.8米控制;遇暴雨预警时,将水位降至最低。 (3)外金川河、南十里长沟 河道受长江洪水倒灌影响,主汛期蓄水景观功能的迈皋桥地铁口闸、红山动物园闸、红山南路西延闸、金川河翻板闸、入江口翻板闸等保持完全打开状态。 (4)内金川河、西北护城河 汛期内金川河、西北护城河水位分别按最高不超过8.5、7.2米控制,梅雨期或连续降雨时分别按不超过7.4、7米控制,遇暴雨预警时,将水位逐步降至最低。河道水位通过金川河泵站、金川门泵站等相关闸站进行调度控制。 (5)内秦淮河 汛期河道水位按最高不超过6.8米控制,梅雨期或连续降雨时按不超过6.5米控制,遇暴雨预警时,将水位逐步降至最低。河道水位应通过西水关泵站、铁窗棂泵站、武定门泵站(武定门泵站已由省防办委托市防办调度)等相关闸站进行调度控制。 (6)友谊河 汛期按不超过8.5米控制,梅雨期或连续降雨时按不超过8米控制;遇暴雨预警时,水位预降至7米以下。当秦淮河洪水较高,内部遭遇强降雨,难以控制河道洪水位上涨时,沿河应做好堤防应急加固挡护措施。 (7)沙洲西河、向阳河 汛期河道水位按最高不超过5.3米控制,梅雨期或连续降雨时按不超过5米控制,遇暴雨预警时,将水位降至最低。河道水位通过黑桥泵站、向阳泵站等相关闸站进行调度控制。 (8)九乡河、羊山湖 汛期控制九乡河蓄水位不超过7米;预报降雨时,及时敞开九乡河闸泄洪;长江潮位较高且内部无降雨时关闸挡洪。秦淮东河工程建成后,按照流域及南京城市防洪要求进一
步优化调度。 羊山湖水位汛期按最高不超过9米控制,遇暴雨预警时,将水位降至8.5米以下。 (9)其它排涝河道 其他排涝河道汛期控制水位通过与河道相通的闸站进行调度控制,具体详见附件2《南京城区雨水泵站控制水位一览表》。 4.防汛排涝工作要求 (1)降雨时按各自包干区域协助排水。根据路面积水情况,在确保行人、车辆和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打开井盖协助排水,积水排除后,立即将井盖复原。每次大雨后,对积水点位的管网应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淤积、堵塞等隐患。加强河道巡查,及时打捞漂浮物,清除行洪障碍,特别要加强拦污栅的管理。对辖区内出现的积淹水路段,按照“一点一案”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处置;处于两区交界容易互相影响的,两区应协同做好处置;大雨中污水顶盖导致周边路段积水的,由属地先行进行处置,污水管道养护单位协同做好助排及安全防护工作。 (2)值班人员要对泵站机电设备和通江、通外河的闸门加强巡查,防止外河水倒灌。严格执行泵站水位控制标准,预报有暴雨时须腾空至最低水位,降雨时全力以赴,确保在设计范围内水位不超标。 (3)各单位在接到闸门调整指令时,必须严格按照主城区排水防涝调度方案(详见附件1)规定时间执行到位,并按单位集中反馈至水务中心。 4.5.3 其它湖库、塘坝调度 主城区在册水库有3座,即上、下黄马水库和军民友谊水库,主要塘坝有琵琶湖、前湖、燕雀湖、紫霞湖、博爱湖、西北水库、西洼子水库、五棵松水库等,防汛调度如下: 1.汛前做好湖库、塘坝安全检查,做好溢洪道及下游河道的清障工作,达到泄排畅通的要求。 2.进入汛期严格按批准的湖库、塘坝汛限水位控制运用,不得超蓄。预报将有暴雨时,应事先预降库内水位。 3.管理单位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和责任人,汛期每日进行湖库、塘坝安全巡查。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
Ⅲ、Ⅱ、Ⅰ,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1.2 进入汛期(5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市防办负责主城区防汛指挥调度,其他水利水务工程实行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指直接调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指向区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涵闸、泵站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区防指或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5.1.7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次生灾害,区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和市防指报告。 5.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按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启动程序: 1.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决定启动; 2.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或授权市防办决定启动; 3.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决定启动; 4.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报请市同意后启动。 5.3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主要江河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长江南京高潮位8.5—9米,秦淮河东山水位8.5—9.5米。 2.24小时降雨达50毫米,且预报继续降雨,主城区开始出现积水。 3.江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台风影响主城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 5.3.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市防指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气象局每天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市水文局每天至少两次报告水情预测、预报结果。 3.各区由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水务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区和市防指。 4.河湖水库、涵闸、泵站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做好水利水务工程防汛排涝调度工作。 5.市政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权属范围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6.相关管理单位对城中村、老旧小区、地下空间、重点内涝点、交通干线、树木、城墙等加强巡查。 7.事发区防指每日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上报积淹水点位、面积以及处置结束时间等统计资料,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主要江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长江南京高潮位9—9.5米,秦淮河东山水位9.5—10米。 2.24小时降雨达100毫米,且预报继续降雨,主城区部分地区出现积水,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较大险情;长江出现较大坍江。 4.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主城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9级,并伴有暴雨天气。 5.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务、气象、、建委、交通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防指派出专家组,指导区防汛工作。 2.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水务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排涝抢险情况。 3.市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一次天气预报;市水文局每6小时报告水情预测、预报结果,或根据需要增加预测预报次数。 4.各区由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水务工程,并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区和市防指。 5.各区防指密切关注汛情险情,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加强对重点防汛部位的巡查,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6.水务部门加强供排水设施安全,做好河道、水库洪水调度等工作。 7.供电部门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排涝设施供电保障工作。 8.交通部门及时调整公交计划,交管部门疏导积淹水点交通,必要时采取断路、绕行措施。 9.地铁部门密切关注汛情,加强运营站点和在建工地的巡查,防止雨水倒灌,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10.相关管理单位做好城中村、老旧小区、地下空间、重点内涝点、交通干线等重点防汛区域的抢险准备,发现积淹水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5.5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5.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主要江河水位接近或达到历史最高水位;长江南京高潮位9.5—10.22米,秦淮河东山水位10—11.44米。 2.24小时降雨达150毫米,且预报继续降雨,主城区大面积出现积水,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3.江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主城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雨。 5.5.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和省防指,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 2.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水务工程调度。及时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天气预报;市水文局每3小时报告水情预测、预报结果,或根据需要增加预测预报次数。 4.区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由区防指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水务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相关区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和市防指。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5.南京警备区和南京支队按照相关要求,分别组织驻宁和参加抗洪抢险。 6.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7.各区紧急疏散低洼地区居民,做好居民的安全避险工作; 8.交管部门对积淹水严重的隧桥、通道发出禁止通车的通知和采取相应措施。 5.6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5.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主要江河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长江南京高潮位达到或高于10.22米,秦淮河东山水位高于11.44米; 2.24小时降雨达200毫米,且预报继续降雨,主城区大面积出现积水且内涝严重,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3.江河湖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溃口;水库出现溃坝。 4.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主城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5.6.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将情况
上报、市和省防指,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市或某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区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水务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各区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和市防指。 3.市气象局随时报告天气预报;市水文局随时报告水情预测、预报结果。 4.各级防指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市组织驻宁、、专业抢险队等一切力量全力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资金帮助。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各部门、各社会单位按照、市要求紧急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保证社会稳定;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5.7 应急响应措施 主城区防汛包括防御外洪及内涝,外洪主要为长江、秦淮河等外河发生的洪水灾害,内涝主要为主城区内产生的积淹水灾害。在长江、秦淮河等外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流域、区域与城市防洪需求,要正确处理防洪与排涝的关系。 5.7.1 外洪应对措施 1.当长江、秦淮河等外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 2.当长江、秦淮河等外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主城区安全时,市、区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必要时动用、参加突击抢险。 3.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区防指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江河湖堤防决口、水库垮坝和水闸垮塌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4.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指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5.区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水务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和抢护。 6.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级以上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7.2 内涝应对措施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应科学调度水利水务工程,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主城区排水防涝调度方案详见附件1。 2.降雨过程中,要密切监控主城区河道水位,及时启动泵站排涝,控制河道水位,避免主城区内涝。 3.暴雨期间相关管理单位应加大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地下空间等易积淹水点的巡查力度,按照“一点一案”的原则提前就位,做好抢险准备;一旦发现积淹水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保证积淹水及时排除;必要时紧急疏散低洼地区居民,做好居民的安全避险工作,对积淹水严重的隧桥、通道发出禁止通行的通知。 5.7.3 山洪灾害应对措施 1.因降雨导致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区防指或国土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通知相关街道或社区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 3.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指应组织水务、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出现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军、和上级请求支援。 5.如山洪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7.4 台风灾害应对措施 1.市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气象部门及时
发布预警,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市。 2.市防指督促相关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区,及时对河湖库水位进行预降;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3.水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安全措施。 4.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各区应及时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供电、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对遭受损坏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主城区树木、广告牌、脚手架等设施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5.8 信息报告和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可越级上报。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报告。 4.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5.9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灾害或水利水务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各区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区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或市防指决策。 3.区防指应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和涵闸、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积淹水点按照编制的“一点一案”进行处置。 5.10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后,区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防指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并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省、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和技术指导。 5.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市、区防指应高度重视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抢险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灾害后,区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区防指应按照区或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5.对被转移的群众,由区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涝灾害后,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2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区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3 信息发布 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对有重大影响的洪涝灾害,由宣传部审核后,会同市防指进行信息发布。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等。 5.14 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按照河道引调水规定,视水质情况,逐步恢复河道生态引水,促进河道水质的改善。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区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实施积淹水点改造,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和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应急响应结束后,受洪涝灾害影响的区防指应根据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防汛工作评估,总结洪涝灾害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概况和经验教训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级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库、涵闸、泵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各级防指应协调属地通信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通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水务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抢险方案,并由所在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和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高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各区应立足自身,调动区防汛机动抢险队;确需调动市防汛机动抢险队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调动;如需调动其他区级抢险队伍,市防指可统筹考虑,协商调动。 *备注:情况紧急时,由区防指领导向市防指领导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 调动参加抢险程序:抢险救灾需要参加的,由市防指向市提出,市向南京警备区提出,南京警备区按照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区级抢险救灾需要参加的,应向市防指提出申请,市防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紧急情况下,南京警备区可协调边行动边报告,市防指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联系人等。 调动参加抢险程序:由市防指向市提出,市向南京支队提出,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各区抢险救灾需要参加的,应向市防指提出申请,市防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备注:情况紧急时,可由区防指领导向市防指领导先电话申请,再文电补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6.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防指可通过征用社会车辆的方式组建防汛应急车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后上岗,为防汛抢险提供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维护 门主要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转移。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防指、水利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保障抢险需要。 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补充,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各级防指应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各区首先使用本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区防指可申请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由市防指统筹协调全市(含其他区)防汛储备物资,或向省防指申请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 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储备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急需。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厂家紧急生产、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备注:情况紧急时,由区防指领导向市防指领导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 6.2.8 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安排防汛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洪涝灾害的地区防汛抢险、重点水利水务工程防汛抢险。区级财政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灾害的防汛抢险。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点水毁工程修复和建设。区级财政应当在预算中安排
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毁工程修复和建设。 6.2.9 社会动员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的责任。各级防指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各级防指组成单位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完善防汛指挥系统 完善市、区防汛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 建立和完善流域性河道、湖泊、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及流域性河道、湖泊、水库等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建立和完善流域性河道、湖泊、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防御洪水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和完善市防指与区防指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建立和完善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3.2 组建专家库 各级防指应组建专家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宣传部门应加强管控,强化舆情引导。各级防指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防御洪涝灾害有关方针、、法规,普及防御洪涝灾害知识,提高公共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防汛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活动。 6.4.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区防指和市属水利水务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区防指负责街道防汛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4.3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属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牵头组织。 7 后期处理 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 7.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4 水毁工程修复 7.4.1 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次年汛期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3 对影响较大的城区道路、地下空间等积淹水点的改造列入应急度汛工程计划,按期完成,确保下一年度防汛安全。 7.5 保险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相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7.6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指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防汛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8 奖惩 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或防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组织制订并负责管理。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市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名词术语解释及相关说明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汛期:本市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6月1日至8月31日为主汛期。 3.梅雨期:一般为每年6月中下旬至7月上中旬,具体根据当年气象预报日期确定。 4.积淹水点:一般情况下主城区出现超过面积100平方米、20厘米深度以上积水的情况。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本预案中水位统一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7.主城区非汛期防汛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附件:1.主城区排水防涝调度方案.docx 2.南京城区雨水泵站控制水位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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