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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地役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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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环境地役权探究★ 口 曹树青“ 摘要:环境地役权是指为某种环境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保护环境的一种方式,是保护环境权利 的一种物权制度安排,它是对传统地役权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在当今环境问题凸显的时代,环境地役权制度在环境 保护方面有了很多创新性的运用,其大致分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地役权、环境享用地役权以及环境保护地役权,环 境地役权在法律生态化的时代很有深究的必要。 关键词:环境地役权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地役权适宜环境享用地役权环境保护地役权 一、环境地役权概要 2、土地的整体性,土地本为连绵无限之物,似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土 乎没有什么范围可言,这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 地的方便和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经约定而获得 为转移;但人类以人为的方式划分土地疆界,从而 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限定物权。在英美法系里,地 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定界限,这属于人的主 役权(Easement)是指使用他人土地或他人使用 观范畴,地役权的设定正是人们的这种主观需求 土地的一种有限的权利。所谓环境地役权是指为 对土地整体性这一客观现象的无奈和妥协。环境 某种环境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环境问 地役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继承和超越,环境地役 题凸显的时代环境地役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拓展 权在本质上属于地役权,即“行使于他人土地上的 与升华,传统地役权是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 权利,是他物权。”…但是环境地役权缘于环境的特 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而环境地役权是为特定环 殊性而对传统地役权有了超越,传统地役权存在 境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环境利益是环境 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相邻为前提,而环境地役权 权的灵魂并通过环境权表现出来,即环境资源开 因环境因素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 发利用权、环境享用权和环境保护权利分别代表 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更大范围的“相 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利益、环境享用利益以及生 邻” 。因此,生态地役权的相邻不能局限于具体的 态环境保护的利益 ,环境地役权是针对上述的某 两块土地的相邻,还应拓展到两个区域或流域地 种环境利益而设定的。 的相邻(区域地役)、两个国家土地的相邻(国际 环境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地役权,其缘于环 地役)、甚至不同世代人所居住土地间的“相邻” 境与土地的特殊关系: (世代地役权)。可见,环境地役权的“土地相邻” 1、土地是人类环境的基本载体,是人类生存 具有整体性和相对性,可以是具体人或单位的具 之本,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人的一 体某块土地的相邻,也可以是某个地区(村、乡、 切环境要素(空气、阳光、水流、矿产等)都依附 县、市甚至省级)土地的相邻,还可以是两个国家 于土地,所以说保护环境是保护“某地的环境”,而 土地之间的相邻。 不是保护某人或某些人的环境,对环境资源的开 环境地役权的需役地往往具有不定性和抽象 发利用、对美好环境的享用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保 性,而供役地则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环境地役权是 护都离不开土地,这是环境地役权产生的基础。 为某种环境利益而设定在供役地上的负担,表现 ★本文是2003—2004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AHSKF03-04D45。 ★★作者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员。邮编:230053 环境资源坛f姗E. [二二二二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为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义务,所以其必须是 确定和具体的;由于环境的整体性、连锁性和影响 广泛性,环境地役权的需役地随环境影响因子的 不同特性而表现为不同的范围,或相邻的具体土 地,或相邻的不定范围内的空间地域,或相邻的随 自然因素影响的随机土地,甚至整个地球,更有甚 者是后世代居住的土地。 3、土地利用的综合性,传统地役权认为:“地 役权是直接供需役地的利用而设,不是以需役地 所有人的娱乐等为目的,如导水权为地役权,而狩 猎权则否。”,[61可见,传统地役权范围相对较窄,但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凸显,环境地役 权的范围大有拓展,表现为对“土地的利用”做宽 VI径理解:“在一定的土地上进行的任何活动都可 以认为是某种形式的对土地的利用,所以也可以 为此而设立地役权。”…环境地役权对“土地的利 用”内容广泛:包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享 有适宜的环境并于其中生产生活生存繁衍、保护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特别注意的是人们对适 宜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产生活,如享用清洁空 气、享用清洁水和沐浴阳光等都是建立在一定的 土地基础上,也是对土地的一种“利用”。 环境地役权既是一种物权,又是一种环境权, 它是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与作为私权的“物权” 相对立又妥协的产物,包括环境权对物权的妥协 和物权对环境权的妥协,前者是指人们对环境权 的享有是有限度的,倘若环境污染和破坏尚未超 过一定的程度,即人们的“忍受限度”,则为法律 所允许,也即排污企业有权在一定限度内合法排 污,相l临的居民有容忍的义务,从而构成排污地役 权。后者是指物的所有权人在对物进行支配时不 得妨碍他人环境权或表现为为他人行使环境权提 供便利,如噪声地役权、日本的“入会权”即居民 可以进入特定领域内的山林、原野、河川,采集野 果、放牧捕鱼等。 环境地役权对物权而言,是“物权生态化”的 集中体现;对环境权而言,环境地役权为环境权的 实现提供了物权法的保障和“契约自由”的法律空 间,环境地役权是实现环境保护的新的途径,是环 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新的形式,也是保护环境 权实现的新法律制度。环境地役权的本质和重心 是物权,即一种他物权,是基于环境利益而设置的 地役权,是实现人们环境利益的一种物权制度安 排。 科技与法律 二、环境地役权的分类 传统地役权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按 是否需要一定的外部工作物为标准可分为表见地 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按是否需要地役权人就供 役地为积极行为为标准可分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 役权;按需役地是否为土地或房屋为标准,可以分 为田野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并且该分类为罗马 法对地役权的根本分类;当然还有其他分类如强 制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一般地役权和公共地役 权等。 环境地役权本质上属于地役权的一种,当然 上述的分类同样适用于环境地役权的分类,但是, 环境地役权是基于环境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特殊的 地役权,那它就有其特殊的分类:①按利用他人土 地而获取的环境利益不同可分为:生态环境与资 源保护地役权,享用适宜环境地役权以及环境资 源开发利用地役权。②按对环境的利弊标准可分 为正环境地役权和负环境地役权。即对他人土地 的使用导致环境质量的变差,就是负环境地役权, 如排污地役权,即排污者享有的按法定浓度和方 式向他人土地可公共空间排放污染的权利,相邻 土地所有人或公众有忍受的义务,但该地役权导 致环境的负改善,故称为负环境地役权,相反,则 为正环境地役权。如生态环境保护地役权,该权利 的行使导致环境的正改善。③按环境影响因子不 同可分为:采光地役权、汲水地役权、清洁大气地 役权、噪音地役权、采矿地役权、土地保护地役权、 农业保护地役权等。④按主体不同:自然人环境地 役权、单位环境地役权、区域环境地役权、国际环 境地役权以及代际环境地役权等,其中国际环境 地役权是国际地役的一种,《斯德哥尔摩宣言》第 2 1条原则规定:各国有义务使得其管辖范围内或 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以 外的地区造成损害,这就是一种国际环境地役关 系。代际环境地役权是环境地役权的一种特殊形 式,由于环境问题的历史沉积性,由于环境利益而 利用的“他人土地”应作时空二维理解,一是同一 时间维度上不同空间的土地;二是同一空间维度 上不同时间的土地,如对同一块土地,一百年前的 土地利用会对一百年后的土地利用、土地的生存 环境产生影响,为了协调不同世代间人类主体利 用土地的关系,从而产生环境代际地役权,即为了 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当代人对土地的利用应受到限 制,以及当代人为了享用环境利益而当然地利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科技与法律 了后代人的土地。⑤一般环境地役权和公共环境 地役权。一般环境地役权系指为具体的环境法律 关系主体的环境利益而设定的环境地役权;公共 环境地役权系指为了不特定人的公共环境利益的 需要而设置的地役权,其强调的是国家或不特定 公众与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环境利益而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环境地役权中既有一般性 环境地役权,又有公共环境地役权。 三、环境地役权辨析 环境地役权区别于物权、债权、环境权以及环 境相临权,而又与之有着密切的亲源关系: 1、环境地役权与物权 环境地役权在本质上 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其产生源于物权的排他 性和环境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环境影响的广 泛性之间的冲突和调和,是用物权的方法(他物 权)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同时也体现 了物权的社会化和生态化,体现了环境问题对物 权绝对性神话的破解。 2、环境地役权与环境权环境地役权是指为保 护权利主体的环境利益而在他人土地或其他不动 产上所设定的负担。众所周知,权利是利益的法律 表现形式,环境利益集中表现在环境权上,如个人 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区域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等 集中反映了个体、单位、区域、国家的环境利益, 在环境地役权上则体现为个体环境地役权、单位 环境权、区域环境权以及国家环境地役权甚至代 际环境地役权。 从环境权的内容看环境权包括环境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的经济性环境权和生态性环境权【引,经济 性环境权在地役权上表现为采矿权等自然资源开 发利用地役权;生态性环境权在地役权上则表现 为汲水权、采光权、清洁空气享用权等生态性环境 地役权;环境保护地役权则体现了环境权中的保 护环境的权利与义务。 3、环境地役权与债权环境地役权的内核在于 对地役权的权利内容不作硬性规定,相反采取了 “怀柔策略”,授权当事人依自由意志设定地役权, 予以当事人充分的活动空间从而使地役权充满了 弹性。这类似于以意思自治为内核的债权,但是环 境地役权以其本质特征定位于物权:环境地役权 一经登记即具有长期的确定性,可以免受因需役 地上所有权关系变更而产生的影响,而债具有相 对性,只能拘束当事人,产权变更后无法对抗受让 方;环境地役权的内容虽然可约定但必须在 法定的范围内,即“对供役地的利用以便于需役 地”;环境地役权的效力以及公示方式不可由当事 人约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些都彰显了物权法的 特质。【 】 4、环境地役权与环境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 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 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 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环境相邻也是作为环 境权的直接体现而存在的…】,它同传统民法的相邻 权有较大差别。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 相邻权不是一项的民事权利,也不是一项独 立的物权类型,其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环境相 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应提起所有 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环境地役权是一项独 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其受到损害之 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地役权受损害的请 求之诉;环境保护相邻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 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一般表现 为无偿;而环境地役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 生,它是对环境利益的更高满足,一般表现为有 偿,有时也有无偿。形象地说,环境保护相邻权与 环境地役权之间是吃得饱与吃得好的关系。【12】 四、环境地役权的环境法意义 回眸环境保护的历史脉络,我们不难发现环 境保护的法律路径依稀可见:①物权社会化与生 态化,体现在因环境保护而对所有权以直接或间 接,禁止权利滥用。②由古老的相临权延伸出 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它可以通过环保相邻关系主 体间的相互制约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同时有 利于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更有甚者,它在环境 致害人与被害的建立了法律联系,从而受到法律 调整与保护【¨】。③通过债权,如购买或租赁土地用 于保持湿地,建立自然保护区等。④建立环境地役 权以保护资源与环境,环保地役权先是产生于具 体土地上具体人或单位问的环境地役关系,随着 工业化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而成为全球性的生态 灾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共问题,很多环境问题 不能局限于一般环境地役权所能解决了,此时公 共环境地役权应运而生。这种公共环境地役权便 是环境问题的行政管理的雏形。⑤环境行政管理, 即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 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和监督,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 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141 在上述的诸种环境保律路径中,物权的 法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环境保护相邻 权的内容法定,缺乏弹性和发展空间,不能适应如 今日益多样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 缺乏稳定性,同时保护环境的成本较大;环境行政 管理具有强制性,但是它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个 别主体的特殊环境利益的需要,同时,不能顾及各 方利益的公平性,缺乏利益调节,不能调动各方环 保积极性。而环境地役权在环境保护上具有相对 的优越性: 环境地役权在内容上变化多端,具有多样性, 主体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利益的各种需要由双方当 事人约定地役权内容,既能发挥资源环境的经济 价值,又能合理享用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以至地 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环境地役权当事人 约定环境权利义务可以避免环境问题的原始症结 一一权利界定不清的问题;地役权主体间通过约 定相互制约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环境纠 纷。 环境地役权在本质上具有物权的特质,即物 权的稳定性、排他性,同时又是环境权的具体体 现,因此,环境地役权为环境权的实现提供了物权 法的保护途径,它在某些方面优于环境侵权制度 对环境的保护效果。 环境地役权的有偿性促进了环境外部性问题 内部化,众所周知,有关环境问题的成因最有力的 解释是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由于权利没有明 确界定,承受外部成本的受害者不能要求外部成 本的施加者给予补偿,享受外部利益的收益者也 不必给予受害者以报酬,这样造成环境污染和破 坏的外部成本转嫁给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环境 问题。而环境地役权的有偿性使地役权关系的各 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的问题,它能够协调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 价值的失衡,能够彰显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体现 环境公平的原则,促进了社会各方保护环境的积 极性,而我国先前的环境管理很大程度上承 载了这种缺陷。 环境地役权对环境保护的高效性环境地役权 的设置是针对有重要生态环境价值的土地和不动 产,而不是遍地开花随心所欲,环境地役权的对象 不是整块土地而是土地所有权的某一项或某几项, 科技与法律 付出的成本较小而巨大的生态环保利益,同时对 供役地所有人来说,仍然具有利用该土地的耕作、 放牧、居住等权利,环境地役权是环境保护的一条 高率的法律途径。 五、环境地役权实证分析 环境地役权源于罗马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其 原始形式属罗马法地役权中城市地役权,如眺望 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随着人类工业化进程的推 进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地役权制度在环境领 域由于土地这一天然纽带而获得广阔的作为,从 而唤起地役权制度的又一春天。环境地役权制度 在环境领域获得广泛的运用: l、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环境保护地役权 有: (1)土地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供役 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发展权让渡给受托人一 或非盈利性环保组织,从而获得税收减免或一定 的补偿的权利,承担一定期限里(甚至永久)不得 开发或不得允许他人开发该项土地的义务。 或非盈利性环保机构以保护环境、减少面源污染 为目的与农民签订合同约定:农民在耕作过程中 禁止使用或限量使用农药或化肥,同时获得 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此时,农民让渡的也是一种 发展权即农业发展权。 (2)野生动物保护地役权在农民签订农 田承包合同、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合同时,双方明确 约定:为保护野生动物,农民对危害其庄稼的国家 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猎杀,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并有获得一定补偿的权利; (3)文物古迹、风景区保护地役权在很多国 家,为保护文物古迹或风景区,禁止在文物古迹或 风景区附近建设高速公路、停车场和旅馆等,禁止 建设排放腐蚀性气体的工厂等。 (4)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地役权城市垃圾和 污水处理问题一直很棘手,问题不仅在于如何处 理,而且在于在何地处理,垃圾污水存放地、处理 地周边居民一般都竭力反对在其附近筹建垃圾污 水存放地、处理地,这就需要和他们协商谈判签订 地役权合同,以顾及他们的合法利益。 (5)租地绿化地役权、租地维持湿地地役权 这是文明城市创建中的创新之作,为美化城市环 境,对城市周边非国有的闲置土地进行租地绿化, 而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不影响土地的利用, j∞6+・l环境资源坛 丽 二二二二二嘲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科技与法律 只要土地被利用,绿地可随时被拆除。最近, 安徽 合肥市租用农民集体土地以维持城市湿地。 (6)大江大河的行洪蓄洪地役权为防止大江 大河汛期洪涝,在附近流域建立预备的蓄洪行洪 区域,为汛期紧急情况下行洪蓄洪之用,这样该地 区的建设就要受到一定的。 (7)环境保护国际地役国家间双边或多边条 约约定:一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但 一国在利用本国资源时不得对相邻国的环境造成 危害。 2、资源开发利用地役权。很多学者认为开发 利用资源的权利也是环境权的重要部分,属于一 种环境利益,因此,资源开发利用地役权也属于环 境地役权,如: (1)采矿权:由于矿权和土地所有权在很多国 家是分离的,例如我国的矿权一律属于国有,而土 地可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在他人所有或承包的土 地上开采矿产,必须得利用他人的土地,则其为一 种地役权。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将采矿权纳入地役 权的框架【 】。 (2)排污地役权:将法定标准内的向周围环境 排污的权利界定给排污企业,这样,该企业就在周 边土地上设置了排放污染物的地役权。周围居民 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但不得超过法定的排放标准。 依前所述,这种地役权是种负环境地役权。在日 本,地方公共团体与事业者,针对环境公害的防止 措施进行商谈,一般称公害防止协定,在某区域内 选址可能构成主要环境公害的工厂几乎都要与当 地的公共团体缔结公害防止协定,如果没有该协 定,日本的公害控制简直就无从谈起,其实这是一 种环境地役权。【16】 3、环境享用地役权,即享用适宜环境而利用 他人土地或不动产的权利,它不同于环保保护地 役权,如清洁用水地役权就不同于水保护地役权, 为生活需要而从他人池塘中或水井中汲取的权利 为清洁用水地役权;而为保护饮用水,饮用水源周 边不得建立污染企业,这是水保护地役权,二者迥 异。环境享用地役权也有很多案例: (1)俄罗斯的“公共森林地役权”,即公民有 自由地在森林中逗留的权利,为自身需要采集野 生果实、浆果、胡桃、药用植物等,有权在森林举 办文化,保健,旅游等活动和体育活动【- 。日本类 似的地役权为“入会权”。 (2)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清洁用水地役 环境资源坛I j∞“ [二二二二 权、清洁空气地役权等。 (3)开景地役权 最近很多城市在创新文明城 市、美化城市环境活动中创造的一种新做法,即要 求城市主干道两侧绿化单位“开墙迁绿”,拆除围 墙,换成栅栏,使行人能欣赏到栅栏内的绿树草坪 花木,这里故且称之为“开景地役权”。 美国的环境地役权制度在美国的生态环境保 护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最为典型的是土地保护 地役权制度(Conservation Easement)【 】,我们知道土 地所有权承载着多项权能,有土地的占有权、出租 权、出售权、土地的开发权、土地上建筑不动产的 权利、耕作权、非法侵入土地权、采伐树木权 等,在这些众多权利中,所有权人可以为了生态环 境保护的目的而放弃其中的某项权能而只保留剩 余的权能,例如所有权人可以放弃在土地上建筑 的权利而保留土地耕作、放牧、伐木、居住的权利, 这就形成了土地保护地役权,这样土地利用和生 态环境保护功能就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对土地所 有人来说,仍旧享有土地所有权;仍有在土地上生 活居住权;仍旧保持在原有的农业传统和农地使 用;防止土地瓜分以保护土地的整体性;为子孙后 代保留耕作和放牧的选择;保留土地的生态和景 观价值。土地保护地役权对公共利益而言:保护了 水质;保护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了耕地、牧 地和林地;维持了乡村原野的自然风貌,为旅游者 保持了原始风光;为环境保护节约了大量的公共 资源。任何一项土地保护地役权都是为了上述一 项或多项环境目标和土地所有人的某种利益而设 立,不存在一项同时满足上述所有目标的地役权。 土地保护地役权有捐赠和买卖两种形式[191,购 买地役权仅在特定情形下:土地所有人不能享有 捐赠的税收减免优惠并且购买资金充足,而购买 地役权要比购买土地本身便宜的多。为促进这种 土地保护地役权的建立,美国有优惠的税收 激励机制:其一是所得税减免,一般在土地保护地 役权设立之前,双方对该土地及其附着的自然资 源作一个科学的评估以确定地役权的价值即地役 权设立前该土地最优利用的最高可能价值减去地 役权设立之后的价值余额,地役权的捐赠人可以 获得地役权价值的30%的税收减免,该减免值可 以抵扣其当年的任何收入的所得税,如果当年收 入不足以抵扣(即税收减免值有剩余)可以顺延到 下五年内的任何所得中抵扣所得税。其二是地产 税减免,美国对任何土地都要征收地产税,该税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的征收依据是该土地的最优利用的最高可能价值, 即使该土地没有被开发利用也被视为已开发利用 而按照上述的最高可能利用价值征税,这种高额 的地产税使得土地所有人的继承人继承土地困难 重重,往往迫使继承人卖掉全部或部分土地以履 行其纳税义务,而该地役权从两方面减轻了地产 税赋:一是该土地的最高利用价值大为减少从而 减轻了地产税;二是《美国农业与牧业保》规 定,捐赠土地保护地役权可以使其继承人总计获 得其剩余土地价值的40%的地产税收减免。在美 国还有1 2个州的州法律给予土地保护地役权以州 级的税收优惠,在有些州,如果地役权被出售则对 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ol 土地保护地役权往往被捐赠或廉价出售给公 共的或私人的公共信托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必 须具备法定资质,必须是非盈利性组织,或是 的一个机构,或是私人的民间组织。如今在美国这 样地方或地区性的土地信托机构约有l 260个,它 们保护了超过620万英亩的公地,其中近260余万 英亩是通过土地保护地役权来保护的。在过去的 十多年里美国在土地保护地役权方面身体力行, 并将该制度推广到拉丁美洲、加拿大以及加勒比 海地区,最近,澳大利亚以及诸多太平洋岛国也纷 纷效仿该项地役权制度。 j 注 释: …参见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362页。 【2】参见陈泉生,张梓太著《与行的生态化》 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7页。 『3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g,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09页。 . 【41参见周相蒜《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362页。 【5】参见吕忠梅燕《环境法新视野》,中国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6】参见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6年。第362页。 科技与法律 【7】参见薛军:《地役权与居住权问题》载《中外法学》 2006年第1期,第92页。 f8】参见陈泉生、张梓太著: 《与行的生态 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7页。 【9】参见李飞:《地役权适用范围及内部权利结构》,栽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第48页。 【1 o1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11】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f12】参见中卫星:《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 择》,栽《现代法学》2004年1O月。 【13】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14】参见胡宝林等著:《环境行》,中国人事出版 社1993年版,第1O页。 【15】参见李飞:《地役权适用范围度内部权利结构》, 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 【16】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131页。 【17】参见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171页。 【18]Section 1 ofthe Uniform Conservation Easement Act (Supp.1 995)defines a“conservation easement”as “nonpossessory interest of a holder in real property imposing limitatiomoraffimrativeobligatiomthepurposesofwhichinclude retaining or protecting nature,scenic,or open—space values of real property,assuring its availabiliyt for agricultural,forest, recreational,or open—space use,protecting natural resources, maintaining or enhancing air or water quality,or preserving historical,architectural,archaeological,or culutral aspects ofreal property”. 【1 9]See PoUution and Property,p62. 【20】See http://www.Pecva.org/conservation/ allabouteasement. 【21]See http://www.nature.org/exclude/print.p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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