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欺诈种类1
海事欺诈类型的划分有许多种,有的按案件发生的环节划分,有的按欺诈的对象划分,还有的将主体与客体结合起来划分。鉴于海事欺诈的手法不断翻新,为了使大家对欺诈者及其欺诈手法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章从施诈主体方面进行剖析。
一、买方施诈
【案例1】远东的一家卖主同西非的一家买主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远东的卖主指定本国一家银行为付款银行,同时该银行指定西非一家银行为收款银行。货物分别由几艘船舶装运。签发后的提单从远东的付款银行转至西非的收款银行。远东的卖主按照以往的习惯作法,于装运前将议付的提单寄给西非的买主,同时通知买主收到单据后进行检验,若符合合同的规定,请付款赎单。正常情况下,买方付款后,经银行确认,即可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的仓库提货。然而,此次西非的买主用不可结汇的副本提单伪造了正本提单,经银行确认后,便从承运人仓库提走了货物。后来,卖方发现买方并未付款赎单,于是承运人不幸受牵连,被指控无单放货。
【案例2】某年6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订立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方公司提供10吨应季货物,外商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价格条件为FOB大连,该外商负责租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外商因无法安排租船,进而改为委托中方公司租船以便赶上8月份该国的传统节日,并答应一旦货抵目的港赶上节日供应,即便提单有不符点也交单结汇.结果提单果然有不符点:信用证要求每个集装箱备一套提单,10吨货物分装两个集装箱,就应有两套提单。这种情况在实际业务中并不多见,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原因:一是为了转售方便,因为提单可以转让,分成两套提单则更容易转售;二是为了回避对进口的管制,例如伊朗对于特定数额以下的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即可直接进口,所以有的伊朗客商在进口货物时要求卖方一笔交易达成若干合同,分制若干提单。这样的客商一般都不是大客商,一旦出了问题有可能会丧失信誉,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对方。此案中,由于货物跌价,该外商便以中方公司只备了一套提单,没有按信用证规定的每个集装箱各备一套提单提供,与信用证要求有不符点 为由拒付货款,置中方公司为使此批货物能按其要求顺利装船并于节前抵达目的港所付出的巨大人力、物力及其自己的诺言于不顾,企图把市场差价损失通过以信用证与提单有不符点为由转嫁给中国卖方。
二、卖方施诈
1.卖方施诈买方遭殃
【案例】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一欺诈者把自己装扮成有名望的社会福利事业者,到古巴声称进行有利于该国经济建设的贸易活动,因而受到热烈欢迎。一方面该国在政治上得到了同情者与支持者,是国家工作的胜利成果,另一方面该国在经济上得到了所谓西方资本家的支持,一举两得。于是,和有关部门对该行诈者施以贵宾之礼,竭尽所能进行厚待与宣传,总统还亲自接见这位所谓的将给该国带来财富和好运的“社会福利事业者”。最后这位施诈者便打着该国总统的旗号,顺利地与其外贸公司订立了进口260万美元咖啡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该合同比当时的市场价便宜许多,
为此可以节省10-15万美元的外汇支出。欺诈者回国后,便伪造了价值260万美元咖啡的假提单,在银行顺利办理了结汇手续,捞到260万美元的巨款,从此不见其人的踪影。该国总统和外贸公司永远也得不到该“社会福利事业者”提供的所谓咖啡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资,令世界大哗。教训之深至今令人记忆犹新。
2.卖方施诈祸及船东
【案例】希腊“LORDBARON”号轮船长就是一位最不幸的受害者。某年,希腊货轮“LORDBARON”号从新加坡装载500吨白糖卖给索马里。然而卖方却伪造了一张载有2万吨白糖的假提单,以此结汇后跑掉了。当该轮抵达目的港后,索马里发现只有500吨白糖,与提单上所载数量2万吨大相径庭,是一张假提单。盛怒之下索马里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仍不予理睬。最后,鉴于国际的压力,索马里才把“LORDBARON”号希腊货轮和船长释放。船东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除正常营运收入的损失外,还要支付船长、船员的工资等其它费用。船长返航途中命归黄泉。 3.卖方与船东勾结共谋欺诈
【案例】 某年3月,我国商发贸易公司与美国图瑞斯特贸易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白糖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FR,合同中双方还约定:
1)由美国图瑞斯特贸易公司向中国商发贸易公司供应450万吨的白糖; 2)中方商发贸易公司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260万美元;
3)价格条款为CFR,租船由美国图瑞斯特公司负责。
由于卖方负责租船,导致我方无法了解租船情况、无法掌握船舶动态。事实上,美国图瑞斯特公司根本未去租船,因为该公司实际是一皮包公司,根本没有买方需要的货物,只是想骗取买方商发贸易公司的货款。图瑞斯特公司找到了一家纳卡尔环球航运公司,该航运公司也是个诈骗老手,曾欺诈过埃及、印度、巴基斯坦、科威特等许多国家的买主。就这样图瑞斯特仅给付了该航运公司8000美元的租金,便换取了一套假提单,凭此顺利地通过银行结汇,拿到了260万美元的巨款,此后,再也无法找到所谓的图瑞斯特公司了。
【备用案例】 某年5月,我国南方某市的威迅贸易公司,与瑞士的洛斯美尔公司签订了进口5000吨钢材的贸易合同,合同总价为230万美元,交货期为当年10月,货物装运港是西班牙港口,目的港为中国某市。但时至11月,货物仍未装运。瑞士洛斯美尔公司发来电传,声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运期为11月21日,要求威迅公司速开信用证。洛斯美尔公司发运该批货物,是通过自己委托一家意大利的泰勒尔船运公司运输货物。泰勒尔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皮包公司,其船东为一国际诈骗犯,但我方威迅公司并不知情。为了取得买方威迅公司的信任,卖方洛斯美尔公司还进一步让利,每吨钢材出让6美元,合同的总价不变,钢材的总数量增加。洛斯美尔公司还承诺,在收到信用证后两周内一次交货。
12月2-8日,洛斯美尔公司两次来电告知货已备妥,要求该公司将信用证开往挪威银行卢森堡分行。该威迅贸易公司即按合同规定于12月13日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洛斯美尔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行为挪威银行,信用证金额为230万美元。威迅公司于次年2月付款,但是货物却杏无音信。在威迅公司的一再追问下,洛斯美尔公司发来电信告知运货船名为“纳罗基尔”号,预计于次年4月到达目的港。按照正常情况,从欧洲到中国一般只需要45
天的海上运输。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货物于信用证开出后两周内开始装运,那么应该在当年12月27日前装运完毕,而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最迟也应该在次年2月底之前,但是时至次年3月底仍不见“纳罗基尔”货轮的踪影。在威迅公司一再催问之下,洛斯美尔公司回复说:“由于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航程有了新的安排,预计货物将于次年8月抵达目的港”。至此,洛斯美尔公司似在继续其欺骗的伎俩。因为,船舶加速运营是船东赖以赚取运费的主要渠道,船东都会尽速停泊,迅速完成卸货任务,为下一个航次作准备,而不会为了一宗货物在海上漂泊好几个月的时间。很明显这是一场卖方与船东合谋的欺诈案。如此好几个月,船舶会在海上漂泊,等到港口不拥挤再停靠泊位吗?
4.卖方与商检勾结共谋施诈
德国一商人从进口一批价值450万美元用优质樟木制成的转椅。据说当装在29个集装箱里的货物全部运抵目的港时,发现里面装的全是低质的酒巴间用的凳子。根据惯例,如果货物被窃走了则会被认为遭受了海难,货物的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如果原来的货物被盗换成替代品,保险公司也会赔偿。但如果装船时就装的是替代品,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理由是不能为根本不存在的货物保险。为取得有关证据,失货人承担了调查费用委托国际海事局参与此案的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货物在装船前已经过商检,检验结果是合同中所要求的优质樟木转椅。进一步的调查使我们发现本案的检验人与供货人具有商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容易从事欺诈的。所以,法律要求检验进行。经过6天的调查证实此案系商检人员与卖方共同勾结所为。其中一人被抓并被判处监禁,另一人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