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渔船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4]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14〕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省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渔民安居乐业,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经省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沿海沿江市、县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 1 / 2
理年度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乡(镇)、街道要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相关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和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升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加强现代化渔港和避风塘建设。沿海市、县要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港湾整治建设一批现代化渔港和避风塘,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港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渔港的防风防灾、补给维护、安全监控和治安消防条件。未设立渔港的内陆县(市、区)应当组织划定一定水域用于渔船休(禁)渔期集中停泊和应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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