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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270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 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 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自钮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 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 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核 算、自负盈亏、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 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 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 收管理和监督 二00六年三月十八日 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20061245号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 (“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 ? 。 ; }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 0。 } } 均应视为个人取得 《 l 毫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一l6一 ≮ ;《; .....{ j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