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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公布日期】2009.07.03

• 【字 号】浙土资办[2009]81号

• 【施行日期】2009.07.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8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从2009 起,利用5 年时间,将全国绝大多数重点山地丘陵县(市、区)建设成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在实际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一套最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手段、措施和方法,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是进一步推进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和机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十有县”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实际,从2009 年起,计划利用3 年时间,将全省48 个山区丘陵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建设成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2009 年,每个市要有1 个以上县(市、区)通过省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

设验收。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

(一)有组织。

成立了以县(市、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和指挥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有专门的地质环境科。位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明确了县、乡两级领导机构和防灾责任人与监测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县、乡两级每年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

(二)有经费。

县(市、区)财政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资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勘查、治理、监测和搬迁避让等防治工作资金落实。

(三)有规划。

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县级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县(市、区)批准,向社会公布并得到认真实施。处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乡镇,按照县级年度防治方案的总体要求,编制并实施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有预案。

县(市、区)批准并发布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乡(镇、街道)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了包括灾害特征、监测内容、防灾责任人及监测责任人、险情发生时受威胁群众的撤离信号、路线和安置场所等内容的应急预案。每年都组织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案演练。

(五)有制度。

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制度,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险情速报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并有相关制度执行记录。

(六)有宣传。

每年有常规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在“地球日”和“防灾减灾日”或农闲时,有针对性地对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对基层群众、中小学校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七)有预报。

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了会商制度,形成本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预警预报信息在当地电视台中播出,并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将信息告知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

(八)有监测。

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安装了专业地质灾害监测仪器,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有简易监测手段。落实了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员均配有简易监测预警工具,并掌握正确的监测方法与相关的仪器使用技能,有完整的监测记录。对监测资料能及时分析整理汇总,建立了地质灾害数据库。

(九)有手段。

建立了县级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积极采取应急排险、勘查治理、搬迁避让等手段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十)有警示。

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有警示牌、贴有宣传画。地质灾害发生出现前兆时,群众能及时得到预警信息并成功避让。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向地方领导汇报,争取支持。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2、各地要认真总结历年来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经验,对照“十有县”建设标准,制订创建方案,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工作。

3、对自查已达到“十有县”建设标准的县(市、区),可适时向省厅提出达标验收申请。省厅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开展“十有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4、对经省厅验收达标的群测群防“十有县”,省厅将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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