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王国强
一、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同学们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规定, 能分析和判断有关合同案例,并最终增强合同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 的终止;6、违约责任;7、合同分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我国合同法的概念、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 我国合同法的概念
要了解什么是合同法,应首先了解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范围可以包括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民事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 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合同进行商品 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时,就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如公民进行的买卖商品、劳务、技术服 务、借贷等,企业进行的生产、加工、运输等,国家机关进行的采购办公用品等。而对 经济的管理则属于行律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法律活动,不适用合同法,应适 用有关的行规。又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但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二、 我国合同法的目的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制定合同法想要达到的目标,或要实现的结果。〈合同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二)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3条至第7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同当事人平等原则、自 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由 于合同法是
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合同法的这些原则,可参见本书第五章民法概述第一 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及其成立的要件 (一)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趋于一 致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又称为合同的签订,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 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必须依法订 立合同。 (二)
合同订立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 合同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资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 求。依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因为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 表达自己的意思和能理解其行为后果的能力,这就要求合同的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 是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丿J。关于民事主体权力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分析,可参见本书第五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合同法〉第9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 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一定亲自参加,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是,代 理人订立合同时,一般要向对方出具其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 合同内容
3. 合同的形式4.格式条款 5.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种类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法律的拘束力?是指法制 强制性,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王之间的到定完成一定的行为。 当然,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以合同为基则,反反映国家对于成立合同的态度是肯定还是否定, 若国家对合同予以肯定即为有效合同否定即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可追认合同 四种。
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可追认合同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它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有效合同具 备的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主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正自愿的,不是强加的,不是违背真实 意思情况下订立的;二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即合法,或者不违公共利益,不损害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自成立时生效。但也有二种特殊情 况:一是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 续方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合同自登记之H起生效。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的,条件成就可生效。 条件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否则是条件没有成就,合同就不生效。二是当事人对合 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合同就生效。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 发生的事实以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或作为终止合同的条款。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合同现定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受 法律的保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受法律的保护。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无效合同缺乏合同的生效要件,当然不发生法律的效 力。建立无效合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 52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有以下五种情况: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 当
知道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二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实施该行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情况有二:一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 掩盖其
非法的目的二是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质内容上是非法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面比较广,例如,暴力行为、损害人 格
行为、有性质的行为等等。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 法
律效力。但是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丿J。但是,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 5.
(三)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它包括可以撤销和可以变更的合同。合同 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 有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 误解
而订立的合同。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不是有点不公平,而是指订立合同时明显对自己有重 大不利
的行为,或者说,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使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在这
里规定合同可撤销制度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 的手段。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 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具体说:第一,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 以选择;第二,只有受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能提出;第二,提出的当 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四,由人民或者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做出裁决前,该合同仍有效,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 如果被撤销,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消权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脚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作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
可追认合同
可追认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不属于无效合 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此情况合同当事人可采取补救办法,待条件符合法律要求,即可成立,又 可称为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有关合同法规可追认合同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主体存在问题。首先是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 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 必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至于追认是由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如果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次是代理方面发生的问题,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代 理人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产生上述情况时,相对人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 行为人承担责任。假若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他的名义订立A同而不作否认表示,或者委 托代理书中对委托权限未写清楚,还有本来是代理人后来不作代理了,但未通知与其长期往 来的相对人。若遇这几种情况,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善意相对人,有的人 将这种情况称为表见代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这几种情况下,该代 理推定为有效,关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相互之间的责任间题,不属该法律关系,应依据其他 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二是客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处分共有财产,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 效。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 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等,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的履行是合同 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间题,因为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履行才能达 到。人们常说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订立合同不予履行合同是一纸空文。 二、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一) (二) (三) (四)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合理履行原则 不得擅自变更原则
除此以外,合同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 给受害方的当事人一定权利,以维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 的抗辩权、保全措施,以及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分立合并后承担责任 的有关问题。 (1)
抗辩权
(2) 保全措施
(3) 合同订立后,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责任承担问题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或者说 是因某种原因而引起债权债务客观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与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中止是不 相同的,应加以区分。
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不可能恢复,而合同的 中止是合同关系的暂时停止,还有可能恢复。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情况有各种各样,而其后果也因其终止的情况不同而不同。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三) (四) (五) (六)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第六节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 债权实现及债务
履行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 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 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方式 四、 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违约金。 第二,赔偿损失。 第二,返还定金。 五、保证民事责任的实现
第七节我国合同法分则的基本内容
我国合同法总则,是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 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的原理、原则作了规定。合同法的分则是将经 济往来和H常生活中的主要合同划分了 15种,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并对此作了具体规 定。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 很好贯彻执行合同法的规定,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几种常见合同的规定,分 述如下: 建筑施工合同概述
一、 建筑施工合同概述 (一)
建筑施工合同概念
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实际修建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二)
建筑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建筑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发包方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 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方是指 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三)
建筑施工合同的形式
二、 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建筑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1.
建筑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 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韵方法。《合同法〉第275
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 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 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勾画了合同的基本轮廓,包括了以 下基本条款:
(1) 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 人、
通讯方式、账户资料等。
(2) 1程概况。主要是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3) 1程承包范围。主要是承包人实际承担的工程施工任务。 (4) 合同工期。主要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 质量标准。主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确定的工程建设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 (6) 合同价款。
(7) 合同文件。主要是界定合同所包含的文件范围(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 及其附
件、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 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8) 词语含义条款。主要是规定合同所采用的词语在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 了
以它们的定义。
(9) 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是规定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 工,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 合同订立几生效的地点、时间、条件。
(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派工程师与项目经理 .2、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作义务 4、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 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 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双方可在合同内约定采用以下一种价款确定方 式:
D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
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应当在合 同内另行约定。 (三)建筑施工合同的分包、解除与终止
1. 工程分包:《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二人完成。第二人就其完成 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二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第二人。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程 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
1) 承包人可按合同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 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
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
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 包人要与分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 分包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分包工程价款应由承包人与分 包
单位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特别规定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 合同解除
1)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法》第93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 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每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文 本)》设定了下列解除权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 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可结合自己的要求另外订立解除权条款。
(3)《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 张解
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 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发包或承包方依据法律或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向对方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以书面形式,并在发出通知 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第9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此,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支付以上所发行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 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力。 3、合同的终止
1)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 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当然依照《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还可能因为解除、 抵消、免除
等而终止。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依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建筑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不可抗力条款:依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 会异常事件和如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事 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合同法》第117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第118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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