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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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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Script 作者简介:许豪 男 中国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100088张倩 女 中国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100088摘要:近年来,港澳台与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的冲突日益受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关注,特别是在、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国家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本文在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从立法规定着手,进行深入的比较的,深入分析其理论根源及文化背景。关键字:教唆犯 共同犯罪 从犯 正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透彻,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及对生活不同价值观念和追求,两岸在这个问题上也自然互有异同。本文拟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作一粗略比较,以期两岸四地在此问题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两岸四地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的教唆犯,是采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共犯种类,因此它在刑事立法中与共同正犯与从犯相并列。地区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的分类亦采取此论并沿用至今。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而是将教唆犯归入正犯的一类。刑法对教唆犯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有没有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从犯,“任何人协助、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即属从犯。”关于教唆犯的概念, 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但在刑法典第25条规定:“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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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1 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即是犯罪”2 。但的“教唆罪不是由立法而是由普通法创制的犯罪。因此,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教唆罪,由判例法确定。”3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两岸四地也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典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第3款规定:“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4

二、比较

(一)立法比较一般认为,教唆犯不是犯罪的罪名,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共犯种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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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两类(或者主犯和从犯),而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都以论处从犯。

2、三分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主犯、教唆犯和从犯)。

4、四分法,不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各国的立法也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确定教唆犯的含义。和对教唆犯有专门的概念。刑法典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澳门和没有教唆犯的概念和刑法都将教唆犯定义为:“教唆他人犯罪的”。和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取了三分法,但采取的分类标准不同。澳门将教唆犯规定在正犯之中,“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这里“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5 ;怂使他人犯罪是指某人犯罪之前故意劝导、唆使或鼓励该人犯罪(Callaem QB·808·);促使他人犯罪,是指在某人犯罪至于故意力图该人犯罪(Attorey General’s Reference 如果);)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但是刑法的教唆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二级主犯不是同一个概念, “它们之间关键的不同之处是:被告人在被定为二级主犯之前,必须是实际上已实施了犯罪;而教唆罪并无这一要求。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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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6 二级主犯是在一级主犯产生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其犯罪的,不同于我们研究的造意犯,相当与我们共同犯罪从犯的帮助犯。二者区别在于,帮助犯属于从犯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不确定,看教唆者在共同犯罪起到作用。此文我们对于此不作探讨。下文中着重探讨刑法规定的教唆罪。将教唆犯规定说明和刑法的教唆犯的重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但是“教唆犯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中的种类”7 ,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相并列,混淆了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后三者是按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而教唆犯是按分工为标准的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附送:

两年“电大”学习心得体会

两年“电大”学习心得体会

从职高毕业至今以工作多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在朝着现代化办公完善、提高。面对着不断进步的社会,不断提高的行业要求,进行冷静刻观的自我分析,强烈的危机感不由而生。面对着社会不断前进的车轮,自己清楚的认识到只有加强自身的不断学习,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只有加强自身的学习才能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

通过朋友知道一个新鲜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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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 。从映入眼帘的那一刻起,它就引起我的极大兴趣。不用入学考试,不占用上班时间,而且最重要的是它的教育形式是多元化的,即有函授、面授,还有网络及其他形式,这对于我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疑问是:

它的学历文凭国家承认吗?虽然学习文化知识是首位的,但现实告诉我,文凭也是相当重要的。带着这些问题,两年前我来到了齐市电大,接待我的老师和蔼可亲,认真耐心地解释各种问题,打消我的种种顾虑,加之我看到该校老师们良好的精神面貌,整洁的校园及正规的办学程序时,我毫不犹豫地办理了入学手续,选择了计算机网络专业。

正式来到学校后,又进一步加深思想。

1、远程开放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它是一种不仅仅只是在课堂上,更重要的是采用多种媒体及信息技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教学形式。其效果并非没有只在课堂上授予知识的传统教育好,甚至在有些方面更优于传统教育;其次电大不是民办学院而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其学历国家是给予承认的,这使我更有信心进行学习。

2、电大的教育更为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大量的服务。例如提供各种学习信息、学习方法、学习资料,如果学生在学习中遇到困难时可在网上随时向辅导老师进行询问并得到答案。使得学习可以得心应手。在现阶段社会上各方面对电脑的要求比较普遍。因在电大教学中要经常运用电脑进行学习,故还可以锻炼学生掌握网上知识,这都是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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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大的教学一般是宽进严出,学生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并且考试通过后才能够毕业,这使我们的学历更有权威性成为我们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通过学习指南使我更加认识到现在的学习,不能像以前一样只靠老师的讲解。应加强自我的学习能力,并做好学习计划,将工作与学习的时间安排好,才能提高学习效果。

5、在平时的学习进程中开放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学习方法,为我们在以后的学习道路上提供了方便。

总的来说两年的电大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电大开放教育作为国家一种新的高等教育模式,从招生到学生毕业这一整套流程的各个环节都与社会及学员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更加有利于学员更多地接受文化知识。一方面利于学员更快接受,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应用于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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