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证明人按照实际情况写明就行了,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人不用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借条中的证明人,只证明借条书写的真实性。对借条内容的真性(如果不在出借现场),不负证明责任。若是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证明人和担保人是完全不一样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