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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8种加重情节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对盗窃罪,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盗窃罪。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多次扒窃作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入户盗窃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期间盗窃的;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八种加重情节: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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