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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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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情节严重"指:⑴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⑵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窝藏、包庇;⑶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如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明包庇的,不认定其出于主观的故意,即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条规定的罪名是窝藏罪、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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