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济发展 环境污染 能源消费 环境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为充分发挥江苏的教育、科技、人才、交通、工业、开放等资源优势,江苏根据和要求,果断实施“两个率先”、沿江发展、创新推动等战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各省市前列。
截至2013年末,江苏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9161.7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产值36.08亿元,第二产业实现产值29094.02亿元,第三产业实现产值221.65亿元。人均GDP达到74607元(折合12047美元),高于全国32699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36373.32亿元,财政收入实现6568.46亿元,人均实现消费26622.79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32.59亿元,进出口总额5508.44亿美元(其中出口3288.57亿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98元,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42602元。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江苏土地面积占比为48.7%,人口占比为50.1%,地区生产总值占比为50.0%,其中:第一产业占比65.6%,第二产业占比为52.4%,第三产业占比46.2%。
江苏经济在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同时,环境污染面日益扩散,环境质量恶化日趋加剧。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十大水污染事件中,就有2件发生在江苏境内。。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不言而喻。
二、文献回顾
对环境与经济增长较早的理论研究,始于D’Arge(1971),他在Harrod模型下分析了经济增长与自然环境的相互影响。Forster(1972)则较早地在新古典增长模型中考虑了环境污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将存量污染视作生产要素纳入生产函数,并假设污染的产生是由于资本的使用而导致的。在这一分析框架下,Forster(1973)进一步分析了环境污染治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由于其效用函数中同时包含了消费与污染,并且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占用资本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源,因此在最终的均衡点上,消费水平和资本水平均比新古典模型Stokey(1998)在其AK模型中,假设低收入水平时使用污染最严重的生产技术,这可以理解为消费的边际效用要大于污染所带来的负面效用。这时,经济增长伴随着环境恶化。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由于消费的边际效用递减,而污染的边际效用却在增加,最终使得更加清洁的生产技术获得在经济发展中使用。在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开始是环境污染不断增加,后来由于清洁技术的大量运用使得污染逐渐减少。
孙刚(2004)在Stokey(1998)、Aghior和Howitt(1998)的分析框架下,进一步分析了环境保护对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影响。他通过模型分析认为,环境污染治理存在一个门槛效应,只有环境污染治理的边际贡献率足够大,在能够维持可持续发展。Andreoni和levinson(2001)则构建了一个更为简单的微观模型,发现不同特点(规模报酬)的环境污染处理技术,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关系。
崔宁宁等学者(2005)分析了江苏省历年来经济发展与污染排放特征的关系,认为其符合EKC(环境库茨涅曲线)理论,并且这一曲线尚未达到转折点。吴玉萍(2002)、刘耀彬(2003)、杨凯(2003)、王宜虎(2006)等人的研究,则分别证实了北京、武汉、上海、南京等城市EKC的存在及其特征。刘应希(2005)根据广州市18年来SO2排放量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数据,发现广州的SO2排放量与经济发展存在”M”型关系,它是2个单列的“倒U型”曲线。
三、江苏环境污染现状
“九五”以来的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江苏经济在以两位数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的增长速度也在加快,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整个“十五”期间以及“十一五”中期之前,江苏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速度均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十五”期间环境污染增长速度最快。进入“十二五”以来(2011―2013),随着全省各地对环境污染治理强度的逐步加大,工业“三废”排放量有所减少,但是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则出现时多时少的波动现象。
1、工业废水排放现状
“九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水排放量没有逐年增长,反而呈现逐年减少的特征。2000年比1995年工业废水排放量减少1.83亿吨,年均减少0.366亿吨,年均削减1.66个百分点。“十五”期间,工业废水排放量急剧增加,由2000年的20.19亿吨猛增到2005年的29.63亿吨,五年增幅为46.76%,年均增长9.35%。“十一五”期间,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减少,由2005年末的29.63亿吨减少到2010年末的26.38亿吨,排放总量减少3.25亿吨,排放量年均减少0.65亿吨。进入“十二五”以来(2011―2013),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减少,由2010年末的26.38亿吨减少到2013年末的22.06亿吨,排放总量减少4.32亿吨,排放量年均减少1.44亿吨,年均排放削减率为5.8个百分点。
全省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大部分来自于苏南地区,这是由于苏南工业较为发达,并且其发展速度快、资源能源消耗多。以2013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22.06亿吨,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下同)排放量合计达到13.7亿吨,在全省的排放量占比为62.1%。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最多的是苏州市,最少的是镇江市。
(1)化学需氧量排放及比较。在“九五”和“十五”期间,江苏在对污染物排放的调查统计中,未将化学需氧量列入统计范围,更未将其列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十一五”中期以来,江苏正式将化学需氧量列入调查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末至“十二五”期初,该项指标增长幅度较大,2011年比2010年排放量猛增45.82万吨,增幅达到58.15%。随后,这项指标呈现逐年微小减少态势。在苏南地区,该项指标值约占全省的1/4强,其中:排放量从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别为南京市(203040t)、苏州市(85941t)、镇江市(410t)、无锡市(39072t)、常州市(37871t)。
(2)氨氮排放及比较。“十一五”期末,江苏氨氮排放量为6.3万吨。进入“十二五”以来,该项指标有所升高,尤其是从2011年明显开始攀升,2011年排放量比2010年增长幅度为149.52%。2012年比2011年排放削减0.41万吨,排放量削减2.61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排放减少0.57万吨,排放削减3.72个百分点。就苏南地区而言,该项目排污指标占全省的31.58%,而苏南的5个城市中南京和苏州排放量最大。
2、工业废气排放现状
“九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气排放量五年间递增15.33%,年均递增3.06%,排放量增长较缓。“十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气排放量剧增,五年间净增加量达到11118.38亿标立米,五年增速达到122.47%,年均增速为24.49%,是近二十年来工业废气排放最多的五年,其增速远超过江苏这一期间的GDP增速。“十一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气排放量净增11016.35亿标立米,五年间排放递增54.55%,年均增速10.91%,比“十五“期间年均增速回落13.58个百分点。这说明,江苏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较上一个五年而言有所减少,但仍以年均10.91%的速度递增。如图1所示。
(1)二氧化硫排放及比较。“十五”以来,江苏二氧化硫排放呈现期初较少、中期大幅度增加、期末微量减少的变动趋势。其中,“十五”期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出现剧增现象,2005年较2000年排放量净增53.01万吨,年均增加排放10.6万吨,年均增速12.57%。“十一五”期间,这一指标值减少32.29万吨,年均减少6.46万吨,年均削减率为4.7%。“十二五”的前三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与“十一五”期末值相比,排放减少11.21万吨,年均减少排放3.74万吨,年均削减3.54%。江苏排放的二氧化硫,有近一半来自苏南地区。在苏南地区排放的二氧化硫,有60%来自于南京市和苏州市,40%的来自于无锡市、常州市和镇江市,其中常州市的排放量最低。
(2)氮氧化物排放及比较。“十二五”以来,江苏氮氧化物排放量呈现逐年减少态势,截至2013年末,3年内减排氮氧化物19.77万吨,年均减排6.59万吨。2011―2013年间,年均排放削减4.29个百分点。。苏南五市排放量由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别是:苏州市(249636t)、无锡市(148750t)、南京市(143701t)、常州市(13502t)、镇江市(82025t)。
(3)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及比较。“十五”以来,江苏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态势,其间:“十五”期间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急剧增加,其增长速度年均达到21.68%,远远超过江苏GDP的增长速度;经过“十一五”期间的连续治理,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呈现逐年减少态势,五年累计减排33.07万吨,年均削减率为8.47个百分点;在“十二五”的前三年,这一排放量先后出现“增加减少“、”增加减少”两次波动现象,即:2011年比2010年增加排放量3.62万吨、递增8.04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减少排放9.04万吨、削减18.59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增加5.96万吨、递增15.05个百分点。这说明,江苏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在多年间基本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上,虽有减排,但是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江苏排放的工业烟尘粉尘总量中,有50.76%来自苏南地区。表1反映了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和镇江的排放数量及其在苏南地区乃至全省的占比。其中:排放量和排放增速从高到低的城市依次为: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现状
“九五”以来,江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体呈递增趋势,并且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九五”期间,工业固体废产生量年均递增3.06%,进入低速增长期;“十五”期间,固体废物产生量年均递增17.9%,进入高速增长期;“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年均递增11.49%,虽然较“十五”期间增速放缓,但仍属于快速增长期;“十二五”的前三年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年均递增6.59%,进入中速增长期。
。。换言之,苏州市和南京市是苏南地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最多的城市,而常州市和镇江市则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较少的城市。
四、江苏环境污染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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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间,江苏省调查总队曾经对江苏20个重点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笔者根据这次调查统计资料,运用指数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将调查数据重新进行计算和整理,得出一套新数据。通过这些新数据,可以分类分析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指数,及其对环境质量的损害影响程度。
重点行业排放工业废水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农副产品加工业(0.0322)、酒和饮料与茶叶制造业(0.0491)、纺织业(0.2750)、造纸和纸制品业(0.0724)、石油加工与燃料加工业(0.0347)、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0.2045)、金属制品业(0.0302)、医药制造业(0.0265)、化学纤维制造业(0.036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499)、金属制品业(0.030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712)、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0.0187),都是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业,其中:纺织业(53040.03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9439.3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92.45万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3739.49)等行业,都是排放工业废水的大户。
重点行业排放化学需氧量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农副产品加工业(0.0729)、酒与饮料和茶叶制造业(0.0752)、纺织业(0.2219)、造纸和纸制品业(0.09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253)、化学纤维制造业(0.035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388)、医药制造业(0.0351)、石油加工和炼焦与核燃料加工业(0.0317)都是排放化学需氧量较多的行业,其中纺织业(40695t)、农副产品加工业(13385t)、酒与饮料和茶叶制造业(13784t)、造纸和纸制品业(160t)、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1305t)、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107t)、计算机与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8298t),都是工业化学需氧量的排放大户。
重点行业排放氮氧化物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纺织业(0.218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812)、农副产品加工业(0.0652)、酒与饮料和茶叶制造业(0.0778)、造纸和纸制品制造业(0.0662)、石油加工和炼焦与核燃料加工业(0.0576)、化学纤维制造业(0.031)、金属制品业(0.0242)、计算机与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491)等行业,均为排放氨氮化物较多的行业。
重点行业排放工业废气比较。。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778.53亿立米)、电力和热力及其供应业(16092.01亿立米)、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539.36亿立米)、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531.13亿立米)和金属制品业(1736.36亿立米),废水排放量位居20个被调查行业的前五位。
重点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电力和热力生产及其供应业(0.463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45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026)、造纸和纸制品业(0.0442)、纺织业(0.052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09)、石油加工与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0.0565)等7个行业,位居被调查的20个行业之首,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五位的行业从高到低依次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8847t)、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3665t)、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3004t)、石油加工和炼焦与核燃料加工业(46061t)、纺织业(42079t)。
重点行业排放工业烟(粉)尘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电力与热力生产及其供应业(0321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228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1848)、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822)、纺织业(0.0414)、石油加工与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00.0362),位居被调查的20个行业前六位,其烟尘粉尘排放量从高到低依次分别为:124048吨、88220吨、71412吨、31758吨、15990吨、13920吨。
重点行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比较。该项行业产生指数显示:电力与热力生产及其供应业(0.4016)、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74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57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0326)、煤炭开采与洗选业(0.0324),位居被调查的20个行业的前五位,它们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从多到少依次分别为:4128.21万吨、3846.04万吨、595.33万吨、334.77万吨、333.48万吨。
其二,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生活消费在增加能耗的同时也增加了污染物排放数量。
(1)人口规模扩大导致生活能耗显著增多。1978年末,江苏人口总量为5834.32万人。截至2013年末,江苏人口总量增加到7939.49万人,35年间人口数量净增2105.17万人,年均增速0.9个百分点。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人们日益追求更高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除衣食住行消费之外,人们对能源的消费需求日益旺盛。因此,在人均GDP不断提升的同时,人均能耗也同步增长。“十五”期间,江苏生活消费的能源总量从688.91上升为1098.27万吨标准煤,净增409.36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速11.88%。“十一五”期间,江苏生活消费的能源总量从1098.27上升为1882.82万吨标准煤,五年间净增耗能784.55万吨标准煤,年均耗能增速14.29%。“十二五”的前三年,江苏生活消费的能源总量净增652.59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量217.53万吨标准煤,年均能耗增速11.55%。
(2)城镇生活排放多种污染物,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表2分类反映了苏南地区生活污染物排放程度。从该表可以看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南京第一、无锡第二、苏州第三;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南京第一、镇江第二、无锡第三;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南京第一、苏州第二、常州第三;城镇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镇江第一、南京第二、苏州第三;城镇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常州第一、镇江第二、苏州第三;城镇生活烟尘粉尘排放量镇江第一、南京第二、无锡第三。
(3)民用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汽车排放尾气加剧了大气污染。截至2013年末,江苏民用汽车拥有量为192846辆(个人拥有率为.41%),其中:载客汽车8405278辆,载货汽车967900辆,其它汽车1703辆,摩托车6853757辆,挂车95235辆,拖拉机760582辆。就机动车而言,全省拥有1722万辆,一个地级市最多拥有2万辆(苏州)、最少也拥有79.2万辆(连云港)。这些机动车在消费汽油的同时也排放大量的尾气,已经成为城镇大气的主要污染源。这是因为:机动车行驶需要燃烧燃料,其排出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不但污染城市空气,还危害人体健康,损害资源、庄稼与植物,还会导致农业遭受污染,使生态失去平衡。
其三,环境污染压力不断增强,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相对不足。
世界银行研究显示,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达到2%至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 “十一五”期间,江苏用于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呈现逐年减少现象,2010年度投入的治理资金仅是2005年的47.75%,环境污染面在扩大、污染程度在逐年加深,而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投入却逐年减少。“十二五”的第一年,环境污染治理投入资金是2010年的2.3倍,此后,投入资金逐年增加,其中:2012年比2011年净增13.9亿元,递增30.59%;2013年比2012年净增18.61亿元,递增33.31%。尽管如此,这对于治理三十年来不断积累并逐年加重的面广量大的环境污染,在短时期内只能局部见效,尚不足以大幅度改善被污染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
五、结论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年来,江苏经济连续多年高速运行,积累了丰硕的经济成果,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各省前列,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全面提升。同时,江苏的环境污染是与经济发展同步的,经济发展呈现两位数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在呈现两位数增长,并且污染面在不断扩大、污染程度在不断加深。
环境污染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口增长、工业生产、煤炭消费、石油消费、电力消费对环境污染都有一定的影响。笔者根据江苏数据、运用回归方程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城镇生活、工业生产与电力需求,都会产生和排放废水,其对废水排放总量的总影响力系数分别为0.7136、0.7822和0.6837。工业生产、煤炭消费、石油消费和电力消费都会产生和排放废气,其中对废气排放直接影响力最大的是煤炭消费,其次是石油消费。电力消费和工业生产直接产生的影响较小,他们主要是通过对煤炭消费和石油消费而间接产生的。随着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加,以及1700多万辆城镇机动车对汽油、柴油消费量的大量增加,废气产生与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江苏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些成效是局部性的,并不是全局性的。显然,“十三五”期间江苏环境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江苏各地只有彻底放弃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发展方式,才能实现经济转型,有效遏制环境恶化,促进生态环境平衡。。
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应出台促进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专项,这些应当涵盖工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定义、范围、原则、手段、模式、奖惩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重点污染行业(区域),可采取集中式治理模式,也可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有偿治理。
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加快环境保护关键设备和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集成与自行研发。加大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力度,促进环保产业链上的各相关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和完善相关运行机制。在工业领域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应用推广机制,在工业生产的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应借鉴日本经验,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救助、赔偿和环境修复等有效措施。必要时,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相关企业实行高额罚款、关停并转、司法处理等强制性措施。建立多方参与的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督体系,探索形成江苏特色的环境治理联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资源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就业税收贡献大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其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适当提高轻工业比重、降低重化工业比重,尤其是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行业发展,控制其产量,强制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通过整合资源逐步减少乃至淘汰高污染行业。加快运用环保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和改造江苏传统产业(包括一些支柱行业),例如电力、纺织、化工、造纸、金属冶炼等行业,使它们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大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建议采取立法(如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条例)形式,明确规定各级财政用于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量占本地区GDP的比重,设立该项资金专户,确保足额投放,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开支与审计信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促使各类企业提供足够的治理资金用于本企业的节能减排。逐年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环保产业,完善环保优先的信贷体系,开辟更多的环保产业融资渠道。
(基金课题:本文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十二五”重点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L-14001;项目负责人:戴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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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认定因素;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法条中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仍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界中众多学者采用不同说法达不成统一。我国在认定犯罪时有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即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确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还要有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所以在立法时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同样重要的,有利于法律人在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该罪名去打击违法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
(一)过失说
行为人在排放污染物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污染环境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但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是认为侥幸可以避免。《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罪名是重大污染事故罪,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罪中规定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国家规定,知道自己在实施排放污染物行为,但并不希望造成严重后果。[1]从字面上来理解,我们一般认为事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去想要发生这种结果,所以主观上来看应该是过失。在修正案出台之后,仅对客观方面进行改动,所以大部分学者还是采用这种观点。但是采取过失说还是有几项不足之处:第一,有学者认为,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过失”“疏忽”“失火”之类的“明文规定”,但能够合理认为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时,就属于“法律有规定”,因而处罚过失犯,否则只能以故意论处。[2]法条中对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能随意下结论。第二,我国认定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污染环境罪若要求主观上是过失,会有一部分共同犯罪得不到适当的处理,这样主观上是过失的人成立污染环境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人就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显然很不妥当。第三,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话题,二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方面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若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要求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中规定则必须是故意,倘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却又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其他几个要件,那又该如何定罪?所以过失说的观点很难让人信服。
(二)故意说
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规定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为过失犯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我国法条中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情形,但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我们一般认为属于故意犯罪,所以污染环境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笔者认为,以故意论处仍有几处不当:第一,按照故意说的观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过失犯罪,那么就以故意论处,但是像交通肇事罪在学界中的通说观点就是过失犯罪;还有罪,《刑法》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刑法界就对这个争议很大,许多学者在一起讨论分析才有了故意犯罪的通说观点。那如果污染环境罪直接按照故意说来论处不是相当于否认那些学者的讨论吗?我们的法律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学者们都在不断通过分析讨论来修正,所以也并非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故意犯罪。第二,故意说要求能证明行为人有意实施行为,要想定罪必须能够证明出主观上的故意,所以这样门槛更高,像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很可能就排除在外,了污染环境罪的惩罚范围,这违背了我国执法必严的,所以不应采取故意说。
(三)混合说
有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污染环境罪修改之前法条中有“事故”两个字,所以我们大都认为该罪是过失犯罪。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在将“事故”二字删去之后我们认为不仅仅包括过失,也可以由故意构成。[4]假如我们在修改了之后否认了该罪为过失,那么《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又将定罪范围缩小了,不能达到强化法律规定的目的。污染环境罪是为了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有些行为确实是无心之举,由于过失导致的,我们又不能完全否认过失说,而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故意才构成,所以采用混合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法益。混合说也并非是完美的。故意和过失这两种主观心态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但法律从没有规定过第三种形式。如果一个罪名中真有两种形式同时存在,法条中也会分别作出规定。持混合说的学者是针对同一个罪名而言的,即一个罪名可以同时由故意和过失构成,这和我国《刑法》立法模式是相悖的,比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针对同时处罚故意和过失在法条中分别作出的规定;但是如果在法条中同时处罚故意和过失犯罪,也会有不同罪名相对应,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就是两种主观心态的不同罪名,还有一个典型的犯罪就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对该罪的规定有两种类型,即“”和“”,分别属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所以混合说也不完全合适。总之,无论坚持哪种学说都有它的道理,也有它的不足之处,所以应该全方面来探讨这个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二、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罪过形式的界定狭隘
学界对修改之前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主观心态基本一致认为是过失说,没有争议。在修改之后过失说虽然处于主流地位,但依然存在着三种学说: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我认为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过失未免太窄,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明知道会发生一定的后果还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这显然就是间接故意,所以将过失界定为通说观点有些狭窄。
(二)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易混淆
我国《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会危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客体是针对公共安全;对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我们都知道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危害结果方面会造成多数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二者在客体方面都极其相似。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还达不成统一认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两个罪名不能够完全区分开。[5]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弃物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并非想要去污染环境,但对可能造成的其他危害结果,如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可能是意识到并置之不顾的态度,这就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出现竞合。
(三)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为七年,这相对于环境犯罪类的其他罪名来说刑罚不算重,比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它的法定最高刑罚规定是十年,相比之下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力度小,而且污染环境罪在法条中只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却没有对罚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案件的判决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各个地方的量刑不同。本罪破坏的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环境,甚至还会影响到人的正常生活,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三、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一)从文理解释上来看,该罪应该认定为故意。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6]修改之前,法条中含有“事故”二字,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但是在修改之后将带有“事故”的表述删去了,这种情况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就缺少法理依据,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
(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原则,所有的司法活动都要遵循法律。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益,具体到罪名来说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但更多的学者主张法益是指环境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四种行为都是对环境造成危害,但对于人身财产没有损失的行为,所以污染环境罪的保益是环境权。污染环境的行为除了用《刑法》来规制,还有民事、行政都能够进行处理,如果采用过失说全面禁止破坏环境的活动,那么这些行律规制就没有了意义。[7]还有行政上处罚的污染行为大都是过失行为,处罚故意的刑法与行能够互为补充,不会过分介入生活中,有利于保障。
(三)如果采用过失说,就是行为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是出于对结果的过失并造成危害结果,如果主观上是故意就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时会发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故意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由于主观上是故意所以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更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种情况就是行为人故意实施排污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出于过失,那么这样既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也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显然有悖公平,如果采取故意说就不会有这些矛盾点,所以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四、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完善
首先,要想准确地区分开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犯罪并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定罪,就要先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作出规定。[8]既然我们不能将污染环境罪区分成故意或者是过失犯罪,那我们可以分别规定两种罪过形式,这是比较可行的。然后根据不同的主观心态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要大,所以处罚就要重一些。其次,在环境犯罪中,除了污染环境罪还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二者的最高刑罚分别为七年和十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污染环境罪的危害更大,所以规定的刑罚应该更高,故对于肆意污染环境的人必须要严惩。刑罚是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处罚较轻就对处在犯罪边缘的人起不到悬崖勒马的作用。为了对破坏环境的罪恶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打击,提高法定刑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在污染环境罪中对于罚金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对这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往往判处的数额偏少,在执行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无限拖延的情形,导致执行效率低下。首先,我认为行为人污染环境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的利益,那么我们可以将罚金的数额下限规定为行为人所获取的利润,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会觉得得不偿失,那么就会选择不冒这个风险,这样就能大大降低犯罪的概率。其次,对于罚金的执行可以由授权银行每日从行为人的银行卡里划拨,方便快捷,提高执行效率,改善执行难的问题。《刑法》不仅是保护环境的有力保障,更承担着惩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责任。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要不断地修改与进步来适用于司法实务,污染环境罪作为《刑法》中重要的一环,要让该罪名真正起到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目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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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宁,黎宏.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J].人民检察,2013(21):5-10.
。。。。尽管各个要件的具体问题尚不无争议,但四要件说已成为通说。。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条的明文规定似乎与三要件说相合。这表明既有的理论阐释于法无据。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一些法条在立法时或许缺乏理论上充分思考,但倘若这些规定按字面解释又在理论上合理时,我们应按合理的理论作为阐释或理解法条的根据,以完善法律解释,指导审判实践。
。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
。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保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
。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二)损害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特殊性包括:
。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
2广泛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
(三)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中,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
第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因果关系,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摘要]基于城市生态系统灰色性,运用灰色系统理论与方法分析、评价城市大气环境热污染,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较相符,分析结论反馈于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建设,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也是城市大气环境热污染环评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 城市 热污染 灰色关联分析
。由于造成热污染的因素众多且复杂,多难以分解确定并量化分析、评价,造成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热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滞后。为此,本文基于城市生态系统灰色性,运用灰色系统理论与方法探讨城市大气环境热污染原因,并提出弱化热污染对策。
F市位于福建省东部闽江下游入海口,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19.6℃。常年主导风向东南风,频率14.3%,静风频率21.8%,年平均风速2.8米/秒,贴地逆温层平均厚度117.33米,年平均相对湿度77%。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F市“城市热岛”形成了,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市区与郊区城门乡年平均最高气温温差达0.7~1.0℃,年平均气温温差稳中有升,尤其是夏季,F市受强大的副热带高压控制,天气酷热,高温期长,加上热岛效应,由此产生的热污染十分突出,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和市民健康,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事实上,热污染是城市灰废能量流滞留城市上空引起的广泛性热污染,是城市内部众多因素的复杂作用形成,其中以城市下垫面的特殊性质(如:高热容量)、“人为热”排放,大气污染等因素最为显著。为了寻找弱化热污染的对策,必须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可是,它们都难以分解确定且不易量化,但它们对热污染的贡献可部分、间接地从气象系统反映出来且能够量化。如市区、郊区的相对湿度、风速、雾日数、低云量、降雨量等气象要素的变化量可以通过气象观测获得,其变化有内在规律性,明显地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具有显著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过研究市区、郊区的气象要素差异对热岛效应的影响规律,可以间接地反映出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人为因素对热岛效应的影响状况。由于城市生态系统灰色性,本文根据灰色系统理论,将关联热岛效应的气象因素系统视为灰色系统,应用1953年~1980年市区与郊区城门乡的有关气象要素年平均值差值为白化数,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以年平均气温热岛强度(Tu-r)为参考因素,以城郊年平均相对湿度差值(fu-r)、平均风速差值(Vu-r)、雾日数差值(du-r)、低云量差值(Cu-r)、降雨量(Pu-r)等五个因素为比较因素,定量地描述因素间关联程度,确定、分析主、次要影响因素,试图为热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一种新的方法。
Abstract: With the adjustment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roject has been expanding. In construction process, it inevitably produces noise, dust, electric arc welding, wastewater and so on which can cau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enormous pressure on the human survival environment.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roject, and proposed prevention measures to achieve green construction.
关键词: 机电工程施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Key words: construction of the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roject;environmental pollution;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106-02
1 在机电工程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意义
机电工程包括工业机电工程和建筑机电工程,它涵盖民用、公用、工业三部分工程中的机械设备、电气、管道、静置设备、动力设备、自动化仪表、建筑智能、通风空调、消防、电梯等系统的安装和施工,涉及的专业面广,施工过程复杂,包含了基础施工、预埋管线、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阶段。所以在机电工程施工中运用绿色施工方法减少环境污染,对机电工程实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 机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因素及防治措施
机电工程施工期间,各种施工活动、材料搬运等难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主要表现为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等,其中噪声污染最为严重,它贯穿于机电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对机电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应采取防治措施,增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规范环保管理,切实做到组织机构高度负责,落实到人,加强废旧材料的处理和再利用实现绿色施工,减少环境污染。
2.1 机电工程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因素及防治措施 在机电施工的过程中,切割机、抛光机、吊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会发出刺耳的噪声,有关数据表明,当噪声大于45分贝时就会严重影响人的睡眠,当高达175分贝时可导致人死亡,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噪声在90-130分贝范围之内,散出的噪音已超出45分贝,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严重的噪音甚至会引起周边居民的一系列生理、心理反应,影响身体健康甚至造成各种疾病。因此控制噪声污染刻不容缓。防治措施如下:
①对切割机、抛光机、柴油发电机等强噪声机械使用时必须采用封闭式隔音棚减少噪声扩散;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理规划作业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在每天晚22点至次日早6点不得施工,如必须夜间施工时,要事先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按施工噪声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③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方法;④尽量将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远离居民区;⑤加强施工区内车辆管理,运输工作尽量安排在白天,严格控制车辆鸣笛和高速行驶;⑥材料的现场搬运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减少人为噪声。
2.2 机电工程施工中的空气污染因素及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如下:
①基础开挖时,应对施工面喷水并保持一定湿度,减少扬尘,开挖后要及时运走,防止表面干燥起尘;②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材等,不污损场外道路。施工现场出口设置洗车槽;③对于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措施,严防泄漏;④楼层垃圾的清运应集中后装袋,用垂直运输机械向下运输,严禁直接向外抛撒;⑤对现场粉末状材料应采取封闭存放措施,对易产扬尘的材料应及时采取覆盖措施,对其它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应有有效降尘措施;⑥严禁焚烧沥青、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3 机电工程施工中的光污染因素及防治措施 机电工程施工工地上工人利用弧焊机进行焊接作业,强光耀眼,弧光闪烁,夜间组织施工时,灯光彻夜不熄等光污染,这些都影响着人们的休息和生活,甚至对人们的神经功能造成影响。防治措施如下:
①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②夜间施工要合理布置现场照明,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照明灯必须有定型灯罩,能有效控制灯光方向和范围,尽量选用节能型灯具,在保证施工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③合理编制作业计划,需要照明的工序尽量避开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进行施工。
2.4 机电工程施工中的水污染因素及防治措施 。生活废水主要为洗涤废水、食堂用水和冲厕水等并且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施工废水主要为冷却水、洗涤水、清洗水、水压试验水等产生的废水。往往这种废水一般不采取再利用措施,也不进行收集处理,任其自由流淌,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防治措施如下:
①加强生活污水管理,食堂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出,冲厕水必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出,严禁直接排入市政管道或环境,排入市政管网的水质必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②水压试验水、洗涤水、清洗水等必须经沉淀池处理后才可排放,沉淀池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理;③现场的燃油、机油、油、油漆等要加强管理,分类存放,现场存放油类物料的库房地面进行防渗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严禁随意倾倒废弃脂类,更不得任意弃入水体内;④做好排水设施的建设,保证工程废水不流通顺畅。在工地排水渠道,并加盖盖板、做好标识。
3 结语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的主题,我们所有项目人员应该从自我做起,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头,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实现绿色施工,把机电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这一问题有效地解决好,为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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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水处理、微生物、修复技术
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人类农业工业活动的加强大量施用化肥、农药以及工业废弃物的排放,使得许多有毒有害的有机化学污染物进入土壤系统,同时对地下水及地表水造成二次污染。清除环境污染物的传统方法有物理修复法和化学修复法,但是这些方法存在着处理费用高、操作复杂、而且有二次污染的可能性等缺点。
微生物修复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一门环境生物技术,实验结果表明生物修复技术是有效的可行的。目前生物修复技术在清除或减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的化学物质方面的应用已获得成功。本文介绍了利用微生物对污水进行修复的主要技术。
二、微生物修复原理
微生物修复的基本原理是利用自然界中微生物对污染物的生物代谢作用。实际上,大多数环境中都存在着天然微生物降解净化有毒有害有机物质的过程,只是自然条件下的微生物净化速度很缓慢,因此,能够被广泛应用到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微生物修复,都是在人为促进条件下进行的,如通过提供氧气,添加氮磷营养盐,接种经过驯化培养的高效微生物等来强化这一过程,迅速去除污染物质,这就是微生物修复的基本思想。
与化学、物理相比,生物修复技术具有下列优点:
(1)原位修复可使污染物在原地被降解清除;
(2)修复时间较短;
(3)操作简便,对周围环境干扰较小;
(4)设施简单,运行经费少;
;
(6)不产生二次污染。
当然微生物修复技术并不是十全十美,它也存在不足:
(1)条件苛刻,微生物修复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处理方法,其运作必须符合污染场地的特殊条件,微生物修复易受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酸碱度、温度以及其他因素等都会影响微生物修复的进程;
(2)由于微生物的专一性,导致对水体修复的宏观效果不佳;
(3)需要对污染环境进行详细和周密的调查研究,前期工作时问较长,花费高;(4)微生物对污染物的降解存在一极限浓度;
(5)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物质。
三、微生物修复的影响因素
微生物修复的成功运行,主要是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微生物对污染物的降解过程能够发生。
3.1营养
微生物的生长需要保持碳、氮、磷营养物质及某些微量营养元素在一定浓度,在生物修复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缺乏氮、磷菩营养时降解速度变慢的情形。
3.2溶解氧浓度
大多数微生物在降解污染物时需耗氧,因此污染物浓度高时,水体或土壤中的溶解氧往往消耗殆尽,造成污染场所食物链中断,污染物质的降解也随之终止,因此溶解氧水平也是生物修复中的重大影响因素之一。
3.3 pH值
微生物对环境pH值非常敏感,pH值的变化会对微生物降解污染韧的速率和活性产生很大影响。接近中性pH对于大多数微生物都是合适的,一般不需要进行调节,只有在特定地区才需要对环境的pH进行调节。
3.4温度
微生物可生长的温度范围较广,一般而言,微生物生长的最佳温度为25℃~30℃。通常随着温度的下降,生物的活性也降低,接近零度时活动基本停止。
四、微生物修复技术在污水处理中的应用
4.1加入微生物和微生物制剂法
投放微生物和微生物制剂法,即针对不同的水体,向其投加针对该污染环境而事先培养好的微生物或外源微生物制剂,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生长条件,形成优势菌种,最终做到对污染水体的修复。利用投加微生物和微生物制剂比土著微生物对污染的自然净化的速度快。同时具有针对性,可以对不同程度的水污染能够进行不同程度的净化。
4.2吸附技术
生物吸附法作为一种新兴的废水处理技术,在处理低浓度重金属污染废水方面有着极为广阔的应用前景。从运用情况看,利用微生物吸附废水中的重金属在投资、运行、操作管理和金属回收、回用等方面优越于传统的治理方法。与其他技术相比,生物吸附技术有得天独厚的优点,差别在于运行过程中微生物能不断地增殖,且去除金属离子的量随生物量增加而增加。而离子交换法中离子交换树脂的交换容量有限,达到饱和吸附后,就不能再去除金属离子;化学沉淀法中,作用物的化学计量也是一定的,无增殖的可能。因此,开发和利用生物吸附处理重金属废水,使废水处理的技术向着无毒、无害、无二次污染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4.3固定化技术
生物催化剂固定化技术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与方法。随着环境生物学的发展,固定化在治理污水中越来越受到青睐。固定化技术使生物催化剂具有与其在游离状态下完全不同的优点,例如,与产物分离方便;生物催化剂可回收或循环使用;生物催化剂稳定性大大提高;反应过程可得到严格控制等。这些特点使价格昂贵的生物催化剂的应用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其在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得到应用成为可能。
4.4培养微生物技术
培养微生物技术是一种污染水体的微生物修复技术。它通过向水体中投加营养物质、无毒表面活性剂、电子受体或共代谢基质等物质来强化水环境中本身具有降解污染物能力的微生物的生存环境,从而达到激活土著微生物,使土著微生物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充分发挥,从而达到水体修复的目的。
4.5投加微生物絮凝剂技术
微生物絮凝剂主要是在菌细胞外分泌的,它是一种具有絮凝功能且能被自然降解的高分子有机物,如糖蛋白、纤维素和DNA等,有些直接利用微生物细胞,如某些大量存在于土壤、活性污泥和沉积物中的细菌、霉菌、放线菌和酵母菌等,本身即可用作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具有高效、无毒和易于生物降解的特点。
五、微生物修复的发展趋势
污染水体的修复是一个牵涉到污染治理、环境生态和水利水文等多学科的系统工程,治理水体污染必须从水体的功能定位、污染整治的日标和水体生态系统平衡的建立等多方面入手。微生物修复与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相比虽然有众多突出的优点,但只有与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等方法相结合,组成统一的修复技术体系,微生物修复才能在治理水体污染方面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因此,微生物修复技术今后的研究趋势是:(1)微生物修复与物理化学修复相结合的组合技术;(2)原位和异位相结合的生物修复组合技术;(3)采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研究生物修复的机理以及分离培养高效降解菌和构建基因工程菌以提高微生物降解污染物的效率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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