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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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