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行规、 地方性法规 、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合法性原则包含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将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土地确权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 《 土地管理法 》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不存在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 ,其土地自然应属于国家所有。 (四)国有 土地所有权 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对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相当大难度。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 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