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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诉讼和仲裁的异同点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起诉,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指定,;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

(四)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处分权。

(五)监督程序不同。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一、劳动仲裁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1、开庭准备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在实践中,对于开庭审理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约定的,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确定在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2、开庭开始在开庭开始阶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3、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4、庭审辩论阶段。

5、评议与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合同仲裁的步骤

1、受理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3、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4、裁决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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