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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需提交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承担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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