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会的代表;(三)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拓展延伸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是由哪些部门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通常由多个部门组成,这些部门涵盖了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可能包括法律部门、司法机构、行政部门、商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法律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指导和法律程序的支持,司法机构可能提供法官或法律专家的参与,行政部门可能负责监管和管理职能。商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可能代表特定行业的利益,并提供相关行业专家的参与。这些部门的共同合作和协调确保了仲裁委员会的多元化和专业化,以便为各方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结语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法律部门、司法机构、行政部门、商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他们共同合作,确保仲裁委员会的多元化和专业化,为各方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他们的合作和协调将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