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否则申请人可向提起诉讼,但可能不受理。仲裁开庭前被申请人可行使答辩权,如未答辩可在开庭时口头答辩。仲裁庭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仲裁员组成情况,当事人可申请回避。劳动仲裁应在45日内结束,可延期但不超过15日。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增多导致超期现象,逾期未裁决可向提起诉讼,但可能不受理。
法律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存在一系列时间和程序要求。申请人应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决定,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仲裁申请受理和开庭之间,被申请人有权进行答辩,若未及时答辩,可在仲裁开庭时进行口头答辩。此外,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当事人发现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为45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然而,由于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超期审理。当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时,法律规定申请人可向提起诉讼,但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仍存在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