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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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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的职责。依通常的规则,在进行裁判时,必须首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来判断其法律效果,并最后作出裁判。如果经过证据调查,表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其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获得确定,则不产生待证事实存有不明的现象,从而不发生无法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情形。但是,如果及双方当事人,由于缺乏证据,无法使待证事实明确时,就会在诉讼上发生事实不明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以待证事实存有不明为由,拒绝对该诉讼进行裁判,因而发生如何对该诉讼进行裁判的问题。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判决,就永远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实现诉讼制度的目的。的裁判只有两种结果,要么是原告败诉,要么是被告败诉。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一定会有疑问,在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究竟谁负举证责任 谁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确定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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