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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发起人协议只是发起人之间就成立公司 签订的协议 。发起人协议只对签订协议的发起人产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经过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在工商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但涉及全体股东,而且对布什股东的高管等均具有效力。另外,公司章程不但涉及发起人 股东的权利 义务,还涉及公司治理等内容。所以,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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