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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借款是否属于挪用

来源:华佗小知识

单位领导借款不属于挪用。如果没有权利决定使用的人,向单位借款,在单位批准下借款,应当不构成挪用。反之有权利决定使用的,以借款的名义挪用了,数额较大的并且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经营、或者用于非法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罪立案标准

挪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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