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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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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需要撤销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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