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婚在哪方的受理

离婚在哪方的受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二)诉讼离婚的管辖 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 原告住所地 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 提起离婚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λ驻地的人民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起诉离婚的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