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发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转业干部退休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转业干部。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第三十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安置地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干部月职务、(级别)工资和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扩展资料:转业干部退休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