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
另外,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同步。引起监护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失去监护权。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这样的当事人由于年龄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通常不出庭参加诉讼,即使出庭也因为诉讼能力欠缺而不得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部诉讼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一、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履行责任吗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履行责任的。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二、神经病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神经病的监护人是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精神病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民法典》
第二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