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就可以向申请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上述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