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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撤案的条件

来源:华佗小知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事拘留的程序

1、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1、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2、提请人民批准逮捕的时间

(1)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3种情况是说,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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