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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死刑犯辩护的律师有良心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死刑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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