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工程投资项目前期阶段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决策阶段审计内容审查投资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要重点审查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是否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是否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按规定进行了论证,论证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实事求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及规定,有无越权审批的现象;项目立项、投资计划是否按现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具备合法手续等。
(二)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审计内容一是设计单位选择合法性、合理性的审计。审计是否按相关法规选择设计单位,有无存在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的现象发生;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有无挂靠、转包现象。二是设计基础资料的审计。审查有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报批文件;有无地质勘察技术资料、环保、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设计依据资料,预防设计质量隐患。三是设计方案的审计。审查设计规模、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标准;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适用性、经济性和美观性的要求。四是设计图纸的审计。审查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筑结构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审查各专业图纸的衔接是否合理,各专业预埋件、预留孔有无错误;审查给排水、强弱电和其他智能化系统是否合理、齐全;审查图纸有无相关人员的签字,单位是否盖章;审查设计图纸的深度是否达到了各设计阶段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现行制图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审查验证概算、预算的真实性。五是设计收费的审计。审查合同中规定的设计收费是否按相关法规计取,有无违规现象的发生。六是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审查设计单位对项目的设计工作是否有一套保证设计质量的责任体系,是否建立了内部专业交底及专业会签制度;审查图纸是否有负责人的校核,单位盖章是否有被委托单位的签章。
二、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一)招标条件与标底审计招标条件的审计主要包括:施工图纸是否完善;招标申请是否已办理;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是否已具备;各项目申批手续是否齐全等。招标标底的审计主要是审计工程项目标底的真实性,审计工程项目标底是否能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价格水平。
(二)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办理;审计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审计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审计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由相关法规规定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等。
(三)投标单位资格、资质等级、报价、施工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单位的信誉是否可靠;是否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违规行为等。投标的审计则主要审计各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真实性。
(四)审计中标结果的执行情况审计合同及其有关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执行,是否存在中标后修改原投标内容,是否有事后协定等侵害国家利益的违规行为等。
三、高校工程投资项目建设期阶段审计内容
(一)工程资金筹集与使用审计内容工程资金筹集和使用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检查工程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检查工程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是否超标,是否存在浪费;检查工程资金的筹集、拨付的情况,有无因资金原因影响工程工期,内容包括资金成本率等。各高校可配备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充分发挥其在投资控制中的作用,对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每月对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工程进度款的审核支付,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浪费。
(二)工程承包合同审计内容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的依据,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投资计划签定;合同中是否具备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竣工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工程质量要求、检验和验收方法;设计变更;竣工条件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及处置方法等;合同是否注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时,还应仔细审查施工方的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文件和开工许可证等。
(三)工程施工管理审查内容施工管理审查的内容有:审查项目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在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过程中是否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审查资本金是否按规定进度和数额及时到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弄虚作假,挪用或抽逃资本金问题;工程项目有无随意扩大规模,提高工程标准,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情况;工程的进度是否和设计的要求一致,计划的工期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经过国家质量检测部门的评定,是否符合工程的设计要求;加强签证管理,审核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高校工程投资项目竣工后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与工程决算审计内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工程决算,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根据竣工图纸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选与定额基价的换算是否正确;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于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材料价款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取;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公式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补充合同的内容。
(二)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审计内容主要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会计核算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会计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正确,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是否混淆;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交付使用产核算是否规范;有无“账外账”违纪情况等。
五、高校工程投资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程序
(一)确定审计项目高校工程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属非定期审计,其审计目标和现有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及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的中心任务决定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项高校工程投资项目都进行审计,因而首先要对审计项目进行选择。。
(二)组织审计人员确定审计项目之后,要根据项目的类型特点,选择具备相关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同时还需选派具有项目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如有必要,还可外聘相关专家,包括统计类、工程经济类、环保类专家帮助完成审计任务。确定审计组成员后,应根据所审计项目的特点及所属行业的特点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专业知识。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预先规划,是检查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成果的依据。审计方案应明确绩效审计的目标要求、重点范围、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情况。审计方案设计制定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审计的效率及审计的风险。因此,审计方案须充分考虑项目的行业特点、项目的社会背景、高校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的目标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行为,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性投资公司承担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市确定的其他项目。
。
第五条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报告。
市财政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和性投资公司根据批准的投资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和安排资金。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业经济、招标采购监管、行政监察、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一)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内容、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一)上年度投资续建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已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已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急需建设的,并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具备开工条件的。
第十条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财政、规划、国土、性投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拟定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批准。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批准后的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或性投资公司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安排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一次性调整方案,报市批准;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报请市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拟申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批。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文件、市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评估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内容、规模、标准,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5%,超过5%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比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将概算抄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将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应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对市审定的资金申请项目,由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地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程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并联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投资项目建设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制管理办法出台前,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是授权的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也可以是市本级财政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
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超过概算1%的,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增加投资超过概算1%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批准后,办理调整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结论报市。
第六章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七条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办理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间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未按本部门承诺规定办理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咨询、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及其部门对使用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人代会、三干会会议精神,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潍坊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扶持,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名称预核后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的,在名称保留期限之前可申请续延,经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可以延长90日;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投资者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在法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间内,允许公司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出资期次,由一次缴足变为在法定期限内分期缴付。
2.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设在地方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暂不能提供房产证明,可以提交地方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对于临时没有确切路名、门牌号的,同时提交当地工商所现场勘察意见书即可登记。
3.完善筹建登记制度。对新办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按省局规定和要求进行筹建登记。筹建有效期为一年。对有效期满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条件的,可以凭县级地方的证明或者立项、许可主管部门的证明给予筹建期延期半年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
4.落实优惠,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公司、列入重点监管行业或监管对象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在年检时需要提交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可以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5.实行试营业登记,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伍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大力支持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除从事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试营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收试营业个体登记费,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
6.努力壮大农村地区市场主体。简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全部规范化、示范化,让农民办照更加简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镇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也可租用他人场所作为住所。场所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探索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
7.减少外资企业审批手续。简化外资企业主体资格确认手续。对已在我市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两年内再次申办外资企业的,免予提交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手续原件。
8.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辖。积极开展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下放试点,委托文家、稻田工商所以市工商局名义行使其辖区内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权。
9.加快推行企业登记网上核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对冠“”或者“市”名称的企业在名称登记、开业登记、变更(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逐步实行网上核准,完善网上年检,方便企业。
二、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10.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拓宽动产抵押范围。企业以持有的在市注册的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积极支持浮动抵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允许企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国有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12.支持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或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13.支持兴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鼓励设立担保公司。
三、提供针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4.大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对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等注册登记手续的,开辟“绿色通道”。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发照;对具备主要登记要件的,可先行受理,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发照。
15.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认真开展二、三产业的分离登记,企业因分离或者合并而需要注销企业的档案不需要调档,就地办理注销。对中介发展园、文化创意园、软件园、物流园等各类现代服务业发展园区的房产权属证明由主办单位或物业单位一次性提供证明后,企业可凭租房协议办理登记。允许动漫企业增加“动漫设计”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使用“服务外包”和“动漫设计制作”字样。
16.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对列入股改的企业和确定的拟上市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服务。允许上市企业在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17.规范和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从事危险废弃物、拆船业等法律法规或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以及化工、造纸、铸造、水泥、医药、钢铁、印染、农药、火电、电镀、酒精、炼油、焦炭生产企业和娱乐场所外,其它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均无需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开业投产前应经环保、消防审批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办相应手续。
18.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培育和推荐力度。优先推荐列入上市计划和骨干支柱产业、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引导帮助企业通过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法律渠道申报驰名商标认定。
四、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积极服务城乡统筹发展
19.深入推进经纪活农行动。加大培育高素质农村经纪人力度,全面落实农村粮食收购、煤炭零售等五项经纪人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争创省级优秀诚信农村经纪人活动。。
。据统计,自2008年末以来激增的天量银行贷款(剔除票据)中,有大半投向了基础设施行业,大量银行资金集中涌向各级地方的融资平台,加剧了信贷资源分配结构的失衡。。
地方融资平台的形式与特征
地方融资平台通常是指地方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起设立并授权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土地开发的市政实体公司。通过搭建融资平台,地方意在解决辖内城市建设、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问题,实现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职能市场化运作。
。近年来,由于禁止地方直接从市场借贷,城司便成为地方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主要融资力量。地方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将一些背景的企业进行整合,成立一个资本金和资产等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城司,代表进行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的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城建相关项目和资产。
关于地方拥有的各类融资平台究竟有多少,尚无可靠的统计资料。此类融资平台大多依托于各级城市。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城司以来,全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部分地级市以及县级陆续成立了名称各异的投融资平台,为本地基建融资。一个城市多的有八家,少的也有一两家。。
近年来,我国地方在构建融资平台方面已有不少探索和各具特色的经验,重庆、上海等城市都针对当地情况逐渐摸索出适应地方特色的融资平台建设方式。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平台搭建过程中忽视了诸如对担保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过多介入平台公司运作,最终导致融资平台实质上成为规避法律进行融资的载体:表面为企业直接向银行借款,实质是通过企业间接向银行借款。“政资不分”是当前融资平台建设和运作中最为常见的问题,这使得融资平台不但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还从多方面增大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扩张及成因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快速扩张
以城司为主导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近年来实现了超常规增长,2009年以来更成为银行信贷的主要增长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通常基于自身信用或承诺进行借贷,筹集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平台的负债规模究竟有多大,同样没有公允的估计,但从不同侧面可窥其一斑。
1999年,全国银行中长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不到25%,此后十年迅速攀升,2007年突破50%并维持至今。这与城司蓬勃发展的历程基本吻合。到2009年5月,中长期贷款余额已过18万亿元,其中有逾8万亿元流向由主导的基建项目。
据财政部财科所估计,目前各地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规模约在3万亿元至8万亿元之间,且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国地方负债余额约为4.1万亿元,其中地级市与区县两级占61%,约2.4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09年1~5月全国主要商业银行和性银行投向基础设施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近1.3万亿元,约为同期新增中长期贷款的46%,其中很大一部分流入各级地方的融资平台。
2009年以来,随着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城司贷款规模快速扩张。现以上海和广东为例说明如下:上海城投总公司在“十一五”期间建设项目总投资将达到2000多亿元,2009年计划投入500亿元。在各家银行的支持下,该笔资金已基本到位。预计到2009年底,仅中行对上海城投的整体实质性授信将达到450亿元人民币。而此前,农行已提供约300亿元的综合授信。广州市城投集团2008年成立运作,2009年与16家金融机构参与的银团签订了总金额高达713亿元的贷款合同,其中约433亿元用于债务重组;280亿元用于中心城区的雨污分流工程、主要干道的改造工程、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和旧社区的改造工程等。另外,城投集团还获得了100亿元的项目临时周转贷款。
在经济低迷期间的大举融资和全力投资,对各级地方未来的财政压力已不容忽视。以陕西省为例,财政部财科所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陕西省的债务总额达1272亿元,已相当于当地GDP的23.2%。这一研究仅测算了债务总额中的显性债务,并不包括隐性债务。然而,仅此看来,存量债务规模已然超过了全省的财政总收入。随着新一轮投资热潮的涌动,未来的真实融资杠杆率的高企,势将成为经济复苏和城市繁荣新起点不容忽视的暗疾。
成因分析
2009年末以来,随着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的实施,各地掀起一轮建设大工程、大项目的新,在私营经济部门投资需求下降的情况下,信贷集中投向以城司为代表的地方融资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便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现实选择。
新一轮投资热潮创造了巨大的信贷需求。2008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计划投资1.18万亿元,加上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约4万亿元。为加快重点领域的建设,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都在以抢先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姿态,掀起了新一轮投资热潮。由此而来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迅速增加,融资平台贷款相应出现爆发式增长。积极“争抢”4万亿投资计划中率先推出的优质项目,成为2009年前几个月信贷激增的主因,而在银行信贷投向中,地方融资平台和基建项目成为了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据《每日经济新闻》对2009年前两个月国内14家银行的公开授信资料进行的统计显示,前两个月,国内14家银行授信额度总规模达到4.52万亿;其中对地方授信3.49万亿,对大型投资项目和大型企业授信1.06万亿,对中小企业授信1956亿,仅为总规模的不到1/20。
私营经济需求的下降进一步加剧了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度。2008年底,受金融危机冲击,国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在私营经济部门投资未见回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放贷可供选择的范围和空间相对有限。新项目大部分集中于垄断行业、融资平台,真正生产经营型企业的投资需求明显下降。除了类的项目,私营部门的项目贷款要么没需求,要么就是风险大,银行不敢涉足。所以大量的资金涌向类项目,竞争异常激烈。
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22个上报工业效益情况的省份统计,绝大部分工业企业的利润呈现下降态势。数据显示,2009年1~4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27.9%,降幅比一季度缩小4.3个百分点;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下降20.4%,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升18.6%,亏损面达到21.7%。在39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16个行业利润增幅比一季度回落或降幅进一步扩大,其中钢铁行业利润同比下降97.5%。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自2008年底以来投资以少有的速度大幅扩张,但目前国内非部门的投资反弹依然难见成效,这亦是商业银行信贷扎堆投向项目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保增长”背景下,各地为刺激经济增长,纷纷开展大规模基建投资,以城投为主导的地方融资平台遍地开花,规模由小到大,的融资能力加速膨胀,而财政和货币的放松无疑为商业银行大规模投入地方基建投资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商业银行通过贷款、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向各级地方融资平台源源不断地输入资金,地方的杠杆率不断放大,来自地方市政工程的坏账隐忧也随之而来。尽管短期内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应仍在可控范围内,不过一旦宏观经济及发生一些变化,坏账上行风险将加大。
地方偿债能力下降引发过度授信风险
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审计抽查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35个新增投资项目,投资资金平均到位率为94%,但其中有的项目按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仅为48%。究其原因,就在于地方财力严重不足,且短期内难有改观。
2009年以来,经济大幅下滑和结构性减税导致财政收入转为负增长,但积极财政导致财政支出增速大幅提高,财政紧张格局日益凸显。2009年前5个月财政支出增速较财政收入增速高出34.5个百分点。2009年1~5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同比下降6.7%;全国财政支出22496.98亿元,同比增长27.8%。2009年前5个月收入减支出后的总财政盈余为4611.7亿元,但前5个月中财政支出仅完成预算的29.5%,而财政收入已经完成预算的40.9%。这意味着,随着预算支出在2009年下半年释放力度加大,财政压力将集中体现在2009年下半年。
此外,房地产市场萧条,往日火爆的土地交易日渐冷清,使得地方以“土地财政”为主的预算外收入大幅缩水。。2009年一季度,开发商购地量同比下滑86%,土地拍卖收入降至仅为47亿元。。加之受经济下行影响,地方财力下降且支出增加,项目信用风险增加。
在2009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银监会已明确表示,由于融资平台资本金较少,资产负债率普遍高达80%以上,地方背景贷款风险上升。。
地方融资规模非理性扩张,加大了金融体系波动性风险
与的基建号召和地方的大规模投资相伴而行的,是地方负债规模的无约束膨胀,各级地方借用各类融资平台大量举债,多头授信使融资规模非理性扩张,在催生基础设施建设泡沫的同时,很可能在未来引发新一轮不良资产的发生。
同时,在“银政合作”之下,地方直接参与低成本资金市场竞争,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在货币宽松时,地方贷款超常增长,挤压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一旦货币收紧,中长期基建项目贷款短期内难以压缩,回收贷款的压力很可能将集中在贷款期限较短的中小企业客户,对中小企业将造成更沉重的打击。
此外,银行资金集中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可能使央行货币的调整难度增加。。如果银行资产大量积压在这类项目上,流动性必然减弱,风险也会加大。一旦通胀预期加大,信贷被迫紧缩,地方贷款将难以滚动,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将大大增加。为了避免地方发生支付危机,货币调整的时效性堪虑。
贷款主体的制度性缺陷可能引发信贷风险
由于规范地方运作的法律框架不允许地方从市场借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城司作为经济实体,为地方提供了向市场借贷并快速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化机构形式。然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地方对城司承担债务责任的。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一般要求出具补贴还款的承诺函,承诺在指定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实行补贴还款。然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地方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由于地方不具备法律许可的贷款资格和担保资格,这类地方控制下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基建项目的最终还款,将由地方税收或土地出让收益来保证。由于地方的负债规模不断膨胀,严重依赖财政补贴的融资平台能否真正做到还本付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土地价格的上升。鉴于地方隐性债务居高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使地方的财政问题最终转化为信贷风险。
【关键词】 现状,存在问题,根源,对策
1 广西水电站运行现状
笔者对广西部分国有已运行发电企业及水电站进行了调查研究,31家发电企业,管辖水电站有127座,装机容量75.62万千瓦,年发电量达26亿千瓦时,资产总额83.13亿元,负债总额58.5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5.34亿元,综合效益总额(折旧+利润+税金)-852万元,利润总额-2.48亿元,其中盈利的企业10家,占运行发电企业的32%,盈利金额为0.19万元;亏损的企业有21家,占运行发电企业的.77%,合计亏损金额为2.67亿元。这些水电站原本很多是配合兴修水利、推进农村电气化发展而起步,好多电站都还是1998年“两改一同价”农网改造的承贷主体。水电站服务的对象以农村居民及小型企业为主,赢利空间非常有限,但却承担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正是这些水电站给予了广西大网供电提供有力补充,特别是在用电高峰期,有利于错峰综合调度,对偏远山区居民供电更是别具优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这些水电站运行管理的现状却令人担忧:绝大多数电站亏损运行;老电站设备老化严重,新建的有的设计变更不断,建设成本不断增加;有一些久建不成,成了半拖拉工程,有的被迫停建缓建;有的刚刚竣工投入运行却亏损严重,这些现状引发我们不得不深思。
2 水电站建设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
2.1运行多年的老电站
多数老电站年久失修严重;职工人员臃肿,人浮于事;历史债务沉重;缺乏资金投入更新改造、增效扩容。国有企业的性质,导致管理者不思进取,思想不,工作热情不高,没有开拓创新精神,管理不善,工作效率低下,运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成本费用上升,致使亏损增大。
2.2近年新建的电站
对项目的选择,可行性分析不到位,前期工作做得不扎实,对规划、立项、设计、审批等各种因素考虑不全,特别是在可行性分析时往往过于乐观,只考虑好的一面,对负面因素考虑不周,盲目预计,导致投入多,回报少,甚至出现了决策上错误。由于是国有企业,一些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对水电站建设的前期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马虎应对,想着反正不是用自己的钱,在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上、可行性报告上、编制概算预算上粗枝大叶,常常导致与项目实施有较大的出入。从而容易在工程建设期间修改设计,追加预算,变更施工期等,使项目的实施陷于被动。如效益分析涉及一些水文资料数据测算时,有的只要近三年的水文资料平均进行预测,以为平均即合理,但不考虑天气的不确定性,往往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设计效益与现实差异很大。一些电站,由于建设过程中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建设周期不断延长,建设成本不断加大,暴露越来越多的问题:
2.2.1施工管理的问题
施工合同制定存在缺陷,特别在明确职责,追究责任,进行合理索赔方面。有的则是没有能够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履行。施工队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或者效率太低,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耽误了工程按时完成发挥应有效益,从而引发建设成本增加。个别项目开工仓促、盲目,一是在“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同时跟进,使工程陷于严重的被动局面;二是在环评,初步设计批复等重要的审批手续尚未取得的情况下,仍然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没有合法性,建设投资的风险性很大。这是工程停建的主要原因。
2.2.2工程设计的问题
一些工程设计不过关,深度不够,有的甚至可以属于粗糙。对工程设计缺乏必要的审核把关,设计变更频繁造成建设项目投资不断增加,但却对设计单位却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有的甚至出现设计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联手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违纪行为。这样的后果,必然导致工程正常建设受到严重影响,建设成本的不断增大致使工程效益与原计划的有很大出入。
2.2.3监理不到位的问题
当前,监理单位参差不齐,监理人员素质更是高低不同,有的监理人员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没有很好履行职责,监理不到位,也是导致工程建设效率低,质量没有得到保证,建设周期不断延长,建设成本不断加大。
由于前期基础工作不扎实,导致了项目上马决策的失误,导致了一些不应该上的项目也上了,上了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益,反倒挤占了发电企业大量的建设资金。
2.3近年新收购的水电站
主要是收购时对电站单位电能投资、单位发电量投资、发电量的多年平均数、发电量的设计标准高低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准确把握。对拟收购电站预期收益没有充分的预测,中间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深度也不够,对水电站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原因分析不透,不深入,甚至出现失误;特别是对拟收购的水电站建设中存在一些隐藏在暗处的隐患了解不全面,导致收购运行后出现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和隐患必然导致经费的增加,成本的增加。
2.4现行发供电上的问题
国家电网的完全垄断,主导着电力体系的高度管理、电力输送、市场交易、技术准入,垄断了电力规划投资、价格成本。电力生产者与电力用户无法实现直接的正常的市场互动,无法实现直售,增加了输配的线损。加上现行上网电价偏低,更是导致利润少,亏损面广额大。2012年所属运行发电企业的平均电价仅为0.24元/千瓦时,电价最高0.34元/千瓦时,最低为0.20元/千瓦时。在调查的亏损企业中,有11家企业电价是低于0.26元/千瓦时。
2.5部分电站实际发电量达不到设计发电量,甚至差距大,发电量偏低直接影响企业利润
影响实际发电量的原因主要有:当年天气雨水充足与否;发电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设备维修时间长短,正常发电的时间等;部分电站发电量达不到设计发电量,导致实际发电收入比电站建设预期年度发电收入低。从而导致了收益的差距。
2.6多数发电企业负债大,财务费用高,导致利润减少,部分发电企业不得不靠借款归还利息,造成利滚利,亏损更是不断扩大
调查2012年所属运行的31家发电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70.46%;财务费用2.76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5.34亿元的51.69%,其中亏损企业资产总额67.37亿元,负债总额53.33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9.16%,财务费用2.53亿元,占亏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9.38%。财务费用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3家,最高为西林发电分公司9352万元。财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率较高:那坡发电分公司超过200%的。可见,财务费用是所属发电企业最主要的亏损原因,大大削弱了发电企业的盈利空间 。
2.7固定资产成本大,年折旧费用高,导致利润减少
在调查的31家发电企业中,2012年亏损企业实现折旧费用1.56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2.79%,折旧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率最高的达到77.94%。折旧费用相对主营业务收入高的原因主要有:发电业务本身所需建筑物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大,导致运行后固定资产折旧费高,降低盈利能力;新建电站的工期过长、财务费用资本化大、材料和人工的涨价,导致新建电站的投资成本过大,年计提折旧费高。
3解决当前水电站建设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1加强新建水电站建设前期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勘探设计工作,项目实施的概算预算;项目施工建设期的确定等。特别是可行性分析,工程效益的问题上,一定细之又细,把各种有利不利因素都考虑充分,优化选择方案,在供领导决策前,一定把可能存在的问题都分析清分析透。这样作出的决策才科学可行,这样决定上马的项目,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得到实践证明,从而避免决策上的失误。作为业主,一定切实履行落实好业主责任制,从工程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投入运行、归还贷款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勘测设计和概算预算工作,涉及到今后工程建设中的许多问题。如果基础工作做好了,工程项目建设时就避免了很多麻烦,特别避免一些修改设计、追加投资等问题,从而达到建设成本的有效控制。
3.2加强水电站施工队伍的选择和管理
除了一些客观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外,能否严格的按照合同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严格施工,主要根源还是施工队伍责任心和信誉的问题,所以选择建设队伍很重要。要加强施工队伍的选择,就是要认真抓好招投标工作,这样才能确保能找到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队伍,确保能采购到确保工程质量的工程设备物资。一个施工资质保证、信誉良好、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充足的施工队是一个工程项目实施得好坏的关键。再好再多的监督不如施工队的自觉行为,施工队讲诚信,讲责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来履行职责,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速度的基本保证。作为业主,不能为了省钱,一味地降低招投标价,作为施工队,也不可能亏本来施工,每个企业都追求利益。所以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一定要科学地客观地分析,制定合理的评标办法,让那些具备资质、工程质量有保证、信誉良好的施工队能够得到合理利益,这样他们才有参与积极性,这样才从源头上为高品质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防范施工单位进场后因为实力不足,缺少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等原因,无法组织施工。同时也防范因利润过低,不得不转包的行为。
3.3加强电站建设过程管理
加强电站建设过程的管理,其实关键在于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按理,确定了施工队伍,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业主只要督促施工队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建设,最后进行竣工验收就行了。因此,施工合同的制定尤为重要,是否科学、合理、全面,是否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等等,都涉及到施工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施工合同制定好了,就要严格按合同办事,严格按照合同推进工程建设。特别是在出现问题时,一定严格按照对照合同解决问题,该索取赔偿损失的坚决索赔。避免过去那种只有施工队提出索赔要求的,从来没有业主提出索赔的现象。另外,要切实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帮助施工队伍解决施工中出现一些问题。
3.3.1材料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首要保证就是建设材料的质量是否过关,有的材料是业主公开招投标,有的是由施工队伍自行采购。工程建设合同中,对建设材料都有质量规格等方面的要求,所以在建设材料的管理上,除了公开招投标的外,对一些零星材料物资也要完善采购、登记、进库出库验收、盘点等制度,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都用上质量保证的材料,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行为。
3.3.2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如果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但影响到电站工程应有效益的发挥,还涉及到行业在群众中的形象。为了确保电站工程建设质量,一定要落实好业主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经理责任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特别是针对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承诺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有关设备是否都落实到位。另外,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督促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做好施工方案的审批把关,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把握工程施工的重点,对重要部位施工要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
3.3.3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何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不能有半点马虎。一些安全隐患往往都是由于重视不够,存在麻痹侥幸心里,对一些规范要求没有严格执行最终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危及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危及到企业的社会形象,所以一定坚持工程质量和安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3.4施工进度控制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要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统筹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时间就是效益,特别是发电企业,一旦电站竣工投入运行,那就是直接的经济效益。工程施工进度除了一些客观影响外,最重要的还是施工企业的人员、物力、财力的投入匹配问题和施工的科学组织问题。因此,业主要按照施工合同,加强督促检查,促使施工单位按照预期的建设计划保证施工进度。
3.3.5对工程资金的管理
对在建工程中的资金管理,着重于资金的合理调配,根据工程进度科学调拨资金。既不能让施工单位挪用建设资金,又要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需要,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同时,保证资金使用安全。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做好财务日常开支的控制。加强工程量的核定,通过完成工程量、材料完成以及设备安装进度进一步核对资金需求量,从而做到科学合理调配工程建设资金,同时也利于建设成本的控制。
3.4加强已经投入运行中电站的管理
管理出效益。完善制度是强化管理的基础,员工的责任心是管理的核心,工作效率和质量是检验管理成效的最有力标准。
3.4.1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通过制度来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规范管理,开源节流,控制各种可控成本;实施减员增效,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增强员工责任心,提高员工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达到有效控制运行成本,增加效益,高效管理的目的。
3.4.2加大融资力度
特别是想方设法申请国家资金补助,通过实施增效扩容,对老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增效扩容,增加效益,减少开支。另外,还可以利用企业的融资能力,以低利率贷款置换高利率贷款,以减低财务费用。
3.4.3 增加资本金注入
对一些低资本金投入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发电企业股东适度增加注入资本金减少利息支出,减少发电企业债务,以降低发电企业财务费用,逐步解决贷款多、财务费用高的问题。
3.4.4努力提高售电电价
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争取地方和的支持,适当提高低电价发电企业的销售电价,增加收入,减少亏损。
3.4.5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与控制
对水电站工程项目来说,成本费用主要通过销售电量收入来加以补偿的,销售电量收入的增加主要途径就是提高电价或者提高售电量,再者就是减少成本的支出。因此,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特别是可控费用的管理,力求将成本费用降到最低,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
参考文献
福建省代建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改革,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项目业主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组织招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按规定做好项目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房地产开发、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者是由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两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业主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业主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和造价咨询。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拟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上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业主按照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财政专项投资的,在审批前应商财政部门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业主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业主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投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领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由项目业主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综合信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非因或项目业主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代建单位涉及违约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项目业主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省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xx]11号)同时废止。
代建工程应用模式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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