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组建并管理部试验检测专家库。
第三条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随机抽取条件。
(二)专家库组成应统筹兼顾专项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和各相关部门。专业以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水运材料、水运结构为主。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试验工作,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法规、技术标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检查、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推荐表》,并附学历、职称、主要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审核后,推荐报总站。
(四)交通部质监总站组织审核后确认。
第六条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每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
(二)交通部质监总站可根据专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和特殊需要,及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
(三)交通部质监总站适时公布专家库专家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查、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四)在平时工作中,交通部质监总站经办同志应将专家每次的工作情况及所获得的评价及时记录、归入专家档案,作为专家库人员调整的依据。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交通部质监总站的委托,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相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的有关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发现与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交通部质监总站申明并回避。
(四)对试验检测检查、评定等情况严格保密。
(五)参加交通部质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部质监总站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通告:
(一)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交通部质监总站委托的试验检测工作三次以上的。
(三)与被评定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试验检测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试验检测工作内容的。
(五)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据悉《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小单位甚至个人挂靠资质单位组织施工或实施工程监理,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细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方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办注》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办法》明确,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监控。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或来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种类繁多,既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等,又有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并且,各种各样的标准还在不断的制订或修订中。而标准过多过杂的现状使得各种监管漏洞逐渐滋生。
中国的大豆产业虽然一次又一次地以“产业安全”为由希望得到国家的战略重视,但国家如何从战略高度给予产业援助却一直没有答案。
2009年,中国大豆产业协会曾以构建农业产业新体系为切入点与东北地区部分大豆产区和企业共同制订过一份为期三年的《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将“绿色和有机”作为中国大豆产业的市场定位。但随着试点工作在2011年的结束,本月初,东北地区又传来了“国产大豆产业将全线崩溃”式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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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标准和规范的缺失,或许从侧面验证了我国开展转基因研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记者发现,早在1993年,当时的国家科委就了一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基因工程产品的使用,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1996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农业部了《农业生物转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但记者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的历史资料。
加入WTO后的第一年,以行规的形式公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而“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和“标识制度”,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制定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也就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的每一环节都设立了“行政许可”。
该条例的第三十三条针对“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同样设立了“行政许可”,但安全评价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输出国或地区,包括官方性质的“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学术性质的“经过科学试验证明无害”以及第三方认证性质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不存在危险”。
虽然基因工程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研究实验室中产生的,但自1986年开始,美国联邦就开始对生物技术行业撤销管制和监督:1992年,在一项总统行政命令中,老布什裁定所有的转基因植物和食品与同品种的传统植物“实质上相同”,这意味着转基因农作物可以逃避生物化学和毒性检测。对于这一裁定,此后历届美国联邦都表示支持,美国联邦一直将转基因食品看作天然食品的补充,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特殊检测,甚至被列入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之中。一旦有国家禁止转基因生物进入人类食物链,按照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将被美方视为“不公平贸易做法”;如果有国家要求标明转基因食品,按照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则被美方视为设置贸易的技术壁垒。
【摘要】 目的:评估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促进现场职业病防护,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方法:运用职业卫生检测法、现场调查法等方法对某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卫生学评价。结果:有毒物质检测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天然气压缩机处噪声达94.3dB(A),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讨论:改进噪声防护设施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An evaluation of control effect on occupational hazards of light hydrocarbon recovery unit of multi-purpose station
【ABSTRACT】 Objective :To Assess occupati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rotective effect and promote on-sit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health protection of workers. Methods: Applying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testing methods, on-site surveys and other methods to evaluate the control effects of occupational hygiene hazard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Results: The detection of toxic substances are in line with relevant standards, the noise of Natural gas compressor is 94.3dB (A), above the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Discussion: After improve noise protection facilities and meet relevant standards requirement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an apply for final acceptance.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于2010年4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某联合站轻烃回收装置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 材料与方法
1.1 项目概况:某单位为加强含硫天然气回收,新建一套集天然气脱硫、轻烃回收和硫磺回收于一体的现代化轻烃处理装置,主体工程包括主生产装置和辅助单元,其中主生产装置包括原料气增压、天然气脱硫及硫磺回收、天然气脱水、制冷、凝液分馏、外输气增压等;辅助单元包括:凝液储存及装车、热媒系统、及火炬放空等。
1.2 194-2007)[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4]等。
1.3 评价方法: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表。
2 结果
2.1 工程分析:原料气(油田伴生气)经过原料气压缩机增压后,经脱硫单元和干燥塔,除去原料气中的硫化氢和水,再由膨胀机增压端增压至2.85MPa,通过换热器制冷和丙烷制冷至-34.0℃,再经膨胀机等墒膨胀至-73.4℃,混合烃进入低温吸收塔,低温吸收塔顶分离出的干气换热至常温后由干气压缩机增压后外输;低温吸收塔底部分离出的凝液进料至脱乙烷塔分离出的液相进入液化气塔,在液化气塔内分离出合格的液化气和轻烃产品。液化气和轻烃经储罐储存后装车外运。
原料气脱硫单元分离出的硫化氢原设计为转化成硫磺后回收,现场调查,硫磺回收装置没有投用,原料气中的硫化氢经放空火炬燃烧后排入大气(见图 1 工艺流程图)。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检测
2.2.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调查和工程分析确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硫化氢、甲烷、乙烷、丁烷、戊烷、己烷、噪声、高温、硫磺、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岩棉粉尘、苯、二甲苯、溶剂汽油及油漆气溶胶、紫外线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有毒物质:硫化氢、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甲烷、一氧化碳,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2.2.2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防护效果分析:根据工程分析,按照GBZ159的要求在有毒物质易泄露及积聚处设检测点25处,结果均未超标(见表 1―表 3);噪声检测个体检测4人,检测结果均未超标,定点检测8处,压缩机处超标,见(表 4―表 5);经WBGT分析仪检测,确定两处高温作业场所,检测时非低温季节,未检测低温。
由以上结果可知,有毒物质防护效果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噪声的防护,个体接触剂量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但天然气压缩机处防护效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护设施应予以改善。
2.2.3 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该项目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要求为员工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并设有专人负责防护用品的建档及发放管理。但现场调查发现,有员工在噪声作业场所未佩戴耳塞,耳塞换发时间无明确要求等现象,应按站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以改进。
2.2.4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评价: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制定了包括硫化氢泄露、危险化学品等专项预案在内的重大事应急预案及应急培训与演练管理办法,配备有固定及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报警急救器材,能按要求定期演练并建立档案,符合要求。
2.2.5 职业卫生管理评价:建设单位针对该项目设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有毒、有害岗位检测管理规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档案,每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委托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医疗机构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明确,上述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讨论
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甲烷、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高温检测结果不超标,噪声检测一处检测点(压缩机)超标,综合考虑职业卫生管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因素,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
生产中人工采样宜改为在线自动分析仪,以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频率;加强压缩机处噪声防护工程防护措施,减轻噪声危害。采取以上措施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效果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SD]. 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SD].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一、中介服务内容
区中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拆迁评估(含房产、土地及设备等)、拆旧评估、工程审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设计、专项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检测、资产拍卖和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等方面。
二、管理基本原则
(一)引入竞争机制。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按照“信誉优良、收费合理、服务规范、工作高效”的原则,择优确定入围名单,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资金效益。
(二)择优选定中介。中介业务委托时,主管部门应在区中介机构备案准入名单范围内,依据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公平合理选择中介机构。
(三)严格费用标准。各主管部门与选定的中介机构谈判时,要在确保服务质量、服务期限的前提下,尽可能压降各类中介业务费用支出,节约财政资金。
(四)规范操作程序。中介业务开展时,必须遵循“先签订合同、后开展工作”的原则,在业务开展前必须先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要求、履行期限、计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三、备案准入办法
(一)申请入围。愿意接受区中介服务管理和计费标准的中介机构,向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资信)证明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承诺书。
(二)审核确定。区纪工委、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对中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围中介机构,并根据服务质量等情况定期调整备案准入名单。
(三)其他情形。按规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服务,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如遇特殊类型的中介服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四、中介服务计费
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现明确中介服务计费标准如下:
;如遇特殊情况的,实行“一事一议”。
。
(三)资产评估:区的资产评估计费,以不超过市国资办《关于中介机构从事国资评估业务收费的补充意见》。
。
(五)拆迁评估:
1、个人住宅:区的个人住宅(含装潢、附着物等)拆迁评估计费,按房屋面积12元/平方米(含考核奖金)进行计算。
2、工业企业:区拆迁企业(小作坊)的房产(含装潢、附着物等)评估计费,按企业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
。
。
5、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拆迁中的其他中介业务计费,以不超过相应规定标准的70%进行商定。
。
1、预算审计:按照核减额的2%进行计算。
2、预算包干审计:按照核减额的4%进行计算。
3、标底审计:按照送审工程造价的0.05%进行计算。
4、结算审计:初审按照核减额的4%进行计算,复审按照核减额的6%进行计算。
5、工程跟踪审计:区的一般工程跟踪审计计费,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规定标准的30%进行计算;。
。
7、其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按上级规定标准的30%进行计算。
(八)工程监理:
。
2、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按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确定。
(九)招标: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项目,按规定标准的60%进行计算;。
;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
3、工程、服务和货物招标中介服务,按上述计算标准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确定。
;。
。
(十一)专项设计:区的景观、绿化和管线等专项设计计费,根据不同情况会商确定。
(十二)工程勘察:区的工程勘察计费,以不超过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标准的50%进行计算。
(十三)工程检测: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计费,以不超过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核定〈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13号)规定标准的80%进行计算;第三方检测按规定标准进行计算。
(十四)资产拍卖:区的公有资产拍卖佣金,以不超过委托拍卖资产成交总额的1%进行计算(拍租业务佣金总额最高10万元/标的,拍卖业务佣金总额最高30万元/笔);特殊情况的,按照《拍卖法》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谈判确定。
(十五)其他方面:区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书编制和其他中介服务的计费,一方面本着节约节俭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另一方面也可按实事求是、节约节俭的原则进行商定。
五、操作管理程序
(一)签订合同。由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计费办法与准入名单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商谈计费、服务等主要事项,公平合理确定后报付款单位(财政局或投资公司等),由委托方、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签订方式可以为一年一签或一事一签)。
(二)开展工作。中介业务开展时必须遵循合同中所明确的服务项目、履行期限、计费标准等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合同内容。
(三)申请付款。中介服务行为全部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根据验收考核情况和合同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付款单位。
(四)审核支付。经付款单位审核后,根据资金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拨付。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高效服务。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管理办法、操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并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计费标准和签订的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做好相应中介服务;如发生服务质量等问题的,则取消准入资格。
(二)加强考核。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中介服务的特点,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引导中介机构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服务;如违反操作管理办法、行业管理规定或发生未签订合同、超标准计费等情形的,一律不予办理资金结算。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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