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以防治煤矿瓦斯和水害事故为重点,继续深化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我市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持煤矿平稳有序。
二、主要工作
1、继续加大矿井关闭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府厅发〔〕82号)等有关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矿井资源枯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以及因发生事故应予关闭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2、继续执行全省煤矿开采条件。严禁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煤矿开采受长兴灰岩、茅口灰岩等强含水层严重威胁的煤层;严禁煤矿在水库、河流等大型水体下开采;严禁煤矿在重要建筑物、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设施下开采;严禁煤矿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等区域内开采;煤矿间必须垂直划定采矿范围,并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
3、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以及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加强矿井测风和配风工作,井下每个作业点必须及时测风,合理配风,确保风量充足;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防循环风;加强瓦斯和电器设备检查,严禁超限作业,及时淘汰失爆、老化的机电设备;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井下异常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继续抓好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优化煤矿与局中心站的远程联息功能,以抓好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和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工作为重点,按期完成煤矿瓦斯专项整治。
4、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煤矿应当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相应的防治水图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根据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水害情况,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编制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推进煤矿采空区积水水文物探工作。。各煤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落实各岗位的防治水责任,强化矿井水情观测和防治水检查,查明矿井水害情况,建立和完善矿井防治水基础台帐;健全矿井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制度;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并按规定应进行探放水的,应编制探放水设计,经审定同意后进行探放水。严禁矿井开采隔水煤柱,严禁在矿井防水岩柱中布置巷道;凡矿井水害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透水隐患;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将井下人员撤出,待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加强现场检查,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对矿井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和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规定认真加以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全矿井停产整顿,落实挂牌督办制度,跟踪隐患整改情况,隐患不排除绝不允许恢复生产。
6、严格落实煤矿劳动用工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坚决防止最大下井人数超过规定,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认真落实下井检身登记和出井清点制度,由经过培训的专人填写《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表》,矿领导必须对井口检查人员的工作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表上签字;。
7、切实强化改扩建矿井安全管理。市煤监局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认真实施监管,不得出现监管空白。各涉煤乡镇对每个煤矿要落实一名副科级干部蹲点进行监管。;尚未履行项目核准等审批程序的改扩建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擅自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已履行项目核准等审批程序的改扩建矿井,不得进行与改扩建无关的采掘活动;对等待观望和整改无望的矿井,市坚决予以关闭。
8、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坚持在煤炭企业优秀青年中单独定向招收煤炭主体专业本科、大专、中专生进行学历教育的优惠,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学历教育,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人才保障;继续做好煤矿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的培训,不断提高煤矿矿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开展对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的专题培训,努力提高其现场管理能力和技能,提升一线作业人员素质。
9、建立完善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年底以前,各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不得在其它煤矿兼职。
10、努力推进矿井标准化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矿井达标建设;继续推行正规采煤工作面和支护方式改革,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煤矿顶板管理水平。今后,全市所有新掘巷道一律严禁使用木支护,其巷道断面各参数一律要达到规程、规范的要求。继续加强班组建设,通过深入开展优秀班组创建活动,不断完善班组管理机制,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班组员工素质,以班组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现场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认真分析总结我市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经验,找出主要矛盾,明确主要目标,确定主要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应对煤矿瓦斯参数测定、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水文物探以及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等工程进行细化安排,明确每月工作计划,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认真落实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矿井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落实到位,市煤监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煤矿和部位,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严厉打击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切实做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体系不落实不生产,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生产。同时,各煤矿要根据实际从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中细化月度工作内容,组织本矿逐环节排出工作计划,落实完成计划负责人,逐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验收已完成的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2009年“安全生产年”这一工作主题,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采、合法生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突出问题,强化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条件得到切实改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二级以上,确保隐患排查整治“三率”均达100%,杜绝死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市级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朱剑飞
副组长: 马广明 白文连
成 员: 韩家根 冀明君 顾永平 王建团 高长志 钟昌波 韩峰 徐大贵 王万华 娄柏
四、整治重点
(一)加强“一通三防”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落实综合防尘措施,强化通防基础、基层管理,立足通防事故长效防范机制建设。一是建全瓦斯治理体系,实现瓦斯、煤尘防治工作的全员参与,强化现场管理。二是要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加强对通风系统巷道的维修,降低风阻,优化通风网络,提高系统可靠性,保障系统完善可靠、通风能力满足生产安全需要。三是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时进行系统升级,确保正常运行。
(二)加强顶板管理专项整治。从严执行“敲帮问顶,及时支护”制度,对地质条件复杂、工作面初放与收作、巷道开窝、透窝等作业场所安排干部重点把关,重点防范;做好矿压预测预报分析,对地质条件变化和支护方式进行研究;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兑现,重点对架棚、锚网、锚喷的施工质量,“敲邦问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支护情况,特殊支护的架设情况,回料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工作面初采、初放以及地质条件复杂、过断层、过老巷、揭煤、贯通时的顶板管理,维修巷道的短支短护情况进行重点排查。
(三)加强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及运输秩序专项整治。及时维修变形巷道,保证行车、行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轨、绳以及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斜巷运输安全管理,搞好各类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加强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的教育,杜绝斜井提升“走车走人”现象,排查电工、操作工、维修工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四)加强防治水工作专项整治。坚持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对受老空水、钻孔水、构造导水影响的作业点做好水文观测、分析和预报工作,白集、唐庄两矿特别要加强韩桥矿关井后矿井水的预测预报工作。重点做好对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责任制落实、机电设备检修试验、水仓和水沟清挖、防洪物资储备、防洪队伍组建、水文监测分析等具体工作,指定负责单位,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解决措施,限定完成时间,做到责任、任务、措施、时间四落实,在雨季前完成相应的检修和全负荷试验。各矿要编制健全的水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掌握应急技能,并完善防治水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矿井安度雨季。
(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组织职工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职工行为。进一步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不但查“物”的危险状态,而且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排查治理必须深入全面。要强化源头控制与过程管理,切实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着力构建矿井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专项整治。实现安全培训与安全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对新工人的岗前及在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强化对各工种安全技能的培训,增加安全防护及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培训质量。规范人的行为标准,把人的行为安全程度与收入挂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特别加强对“三违”的治理,重点整治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七)加强矿井依法组织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八)加强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管理制度,积极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危害知识教育,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的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效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布署、整治落实、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布署阶段:4月1日之前,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整治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向职工传达贯彻。安全、工会、政工、宣传、团委等部门要立即行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意义和目标任务,努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二)整治落实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根据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排查各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予以奖惩。
六、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掌握整治进展情况,解决整治中需要的人力、物力。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二) 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监察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兑现,采取经常性的突击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认真排查和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从严查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
(三)各矿要深入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隐患排查从静态排查向动态排查拓展,从排查硬件向排查软件拓展,从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向管理、投入、培训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拓展,从事后控制向源头排查拓展,力求覆盖人、机、物、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强化源头管理与过程控制,切实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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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予以关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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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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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045-01
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它的开采与运用对于经济发展而言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煤矿生产中,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体,而且其也是煤矿企业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痛苦。因此,在煤矿生产中,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工作。而在煤矿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只有充分了解了隐患的形成因素,才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与治理。
一、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形成因素
(一) 从业人员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人由始至终贯穿于各个环节,其中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任何一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人不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都可能为煤矿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由此可见,人在煤矿生产中是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潜在因素。但是,人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麻痹、大意,例如,作业人员为了省事不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点小小的动作不会发生什么大问题,而有的管理人员也没有进行严查管理,无意中放任了从业人员这些不以为然的“小动作”,为煤矿生产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形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煤矿生产无小事,任何事情都不能掉以轻心、不以为然,而人是这个过程中的主要执行者,是形成安全隐患最大的影响因素。
(二)生产设备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大功率、高性能的机械设备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是煤矿生产基本为井下作业,机械的一些故障可能不易被察觉,而且使用一段时间后没有及时进行保养与维护,导致机械处于“亚健康”的状态,有时甚至超负荷工作,这些情况均会形成安全隐患。
(三)自然环境方面
对煤矿生产的井下作业具有威胁的自然因素包括水、火、瓦斯、粉尘和顶板。因为自然环境影响而造成的隐患分为长期患和短期患。其中长期患包括煤粉尘爆炸、瓦斯突涌、起火、顶板压力等等;短期患包括涌水异常、煤尘超标等。不管是哪种隐患都可能引发致命的事故。
二、关于排查治理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分析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步骤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就是为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因此,煤矿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排查制度,以确保能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首先,将制定的排查制度落到实处,最好具体到共组偶岗位,隐患排查应采用定期和日常安全检查为主,可以辅以专项检查、重要部分检查等针对性较强的检查方式开展排查工作;然后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登记并建档,建档时一定要按照危害程度和专业类别进行归类,并且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处罚),将工作落到实处;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复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则可将当初归档的隐患销号;最后应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治理的分析总结会,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状况,本阶段隐患排查工作的总结以及下阶段的规划等,通过分析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便于下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安全事故隐患防治的策略
为了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除了安全隐患的排查,从根本上防治、减少安全隐患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煤矿企业应该以人为本,针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培训与管理计划,做好入职培训、岗中考核等,同时要加强全体人员专业技术以及防范性、预见性、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隐患处理能力。?加强设备的管理力度;首先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设备,确保设备间的配套,保证设备能充分发挥效率,最重要的是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及检修,确保设备的利用率、效率得以充分发挥。?加强环境因素的安全防控;针对环境因素引起的短期隐患可以设置应急设施、警示、安全知识培训等方法加强作业人员对生产安全的认识以及应急能力,长期隐患则可以设置监测预警仪器、优化开采方案等方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龙康. 煤矿安全隐患层次分析与预警方法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5.
关键词:煤矿 发展 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TD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3-0053-01
一、煤矿的基本情况
本市现有地方煤矿237处,在三县(市)六区均有分布。按生产规模划分:年产30万吨的2处,占0.8%;年产15―30吨的13处,占5.5%;9―15万吨的43处,占18.1%;6―9万吨的80处,占33.8%;。年生产能力1560万吨。按地质灾害情况划分:正常矿井205处,占86.5%;高沼矿井10处,占4.2%;水患矿井22处,占9.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展规划的问题。目前,没有制定地方煤矿发展长远规划,缺少连续性,发展缺少周期性,在复产验收、资源整合、产能提升等问题上,变化突然性较强,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很多矿井按当时标准投入巨资,甚至负债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升级、整治整合,但是刚刚达到生产要求,现行又发生变化,致使有的煤矿没有生产,就又要继续追加投资,实施升级,甚至有的煤矿直接被列入关闭之列,引发矛盾。
2.整治整合、手续办理的问题。国有井田范围地方煤矿在整治整合和扩储中,因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不出具书面意见,致使井田范围地方煤矿无法进行整治整合。目前对关闭矿井没有规范性的意见,关闭标准、回收回撤时间和补偿标准等均不统一。由于扩储审批权限集中在省相关部门,因人员少、审核量大,无法及时对煤矿拟扩储煤炭储量审核,致使审批周期长,影响资源整治整合工作。
煤矿开工整改、生产审批手续繁琐复杂,反复审批,环节多,程序重复,制约了煤矿的开工整改和生产进度。
3.资金投入、技术人才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煤矿安全标准不断提高,地方煤矿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六大系统”建设上投资巨大,仅2012年粗算平均每个矿井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导致煤矿发展“贫血”,负债经营。每逢重大活动、节日的阶段性停产,导致煤矿生产周期短,2012年煤矿仅开工生产不到半年,产量低、收入少,煤矿资金严重不足,出现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局面。
随着“六大系统”建设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装备设施不断更新,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工艺不断提升,现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满足不了当前安全生产的需要,尤其专业人员匮乏, 受客观影响,有证的不能管理,能管理的无证,煤矿长期停产,熟练工种大量流失。
4.财政收入、社会稳定问题。。煤矿产业长期停产,直接导致县区公共财政收入锐减。2013年第一季度三个县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同比减少17.5%、33.5%、47.4%。
。
5.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部分地方煤矿所利用的资源,地质条件复杂,勘探程度低储量小的块段,难以形成规模开采、实现正规生产,投入产出比例小,技术装备难以跟上,存在先天不足。在生产中千变万化,突变情况时有发生。规模小,底子薄,又没有规范的资金积累制度,抗排风险的能力有限。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工作量十分繁重,企业尚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潜在的隐患严重。
三、对策和建议
。2)统筹兼顾的原则。3)标本兼顾的原则。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明确标准,推进地方煤矿和谐发展。尽快明确关停的相关,使执行标准和要求清晰、连续,以便基层在指导推进中有据可依、有的放矢。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摸清老矿区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
3.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地方煤矿快速发展。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优化环境,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为发展赢得时间。做到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面简化审批程序、适当下发监管权限。
4.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地方煤矿良性发展。发展煤矿金融,广泛畅通煤炭产业融资渠道,发挥金融造血功能,构建支撑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后盾。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的度、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煤矿是连续作业的行业,应尽量减少认为的或指令性的停产。
5.强化素质建设,推进地方煤矿科学发展。坚持自我提升与外来相结合,求实效,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实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具体做到注重队伍稳定、注重教育培训、注重人才引进。切实解决煤炭行业从业人员匮乏和接续问题。
6.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结合每个矿井的实情进行分类,对有发展前景的、管理水平高的、有后备资金投入的矿井给予性的扶持;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对资源枯竭、无力扩储的矿井制定关闭整治整合规划,实施分明、分批关闭整合,允许资源枯竭矿井进行回收,直至资源枯竭,使其自然消亡,避免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增加企业效益。保持矿区和谐稳定与煤矿安全运转。
参考文献
[1]王观昌.《现代煤矿安全管理》.[M]北京:煤炭出版社,2010.9.
[2]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 [M] 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4.
关键词:瓦斯防治;“一通三防”;火灾防治;粉尘防治;预防措施;安全生产
“一通三防”是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工作,“一通三防”主要包括矿井通风、煤尘防治、瓦斯防治、防灭火等工作。“一通三防”工作的目的就是应用现有的科技手段防治矿井中的各种灾害,同时将新鲜的空气输送到工作面及巷道的各个工作地点,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近些年来,随着煤炭开采强度的增加,煤炭的开采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同时由于国家宏观的影响,煤炭价格持续走低,煤矿效益减少,很多煤矿为了提高利润,加快生产步伐,但是轻视安全,一味地扩大生产规模,未经合理设计,增开工作面,忽视“一通三防”工作,超通风能力供风,久而久之,引发重大瓦斯及煤尘爆炸事故,带来惨痛的教训。因此在当前煤炭效益较高的情况下,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十分重要。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减小甚至杜绝瓦斯和煤尘事故是煤炭企业当前的重中之重。
1在当前煤炭企业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技术管理以及局部环节等存在的问题是许多煤矿企业的通病,尽管在长期生产中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当前,随着煤炭开采水平的提高,煤炭企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同时矿井井田设计水平的提高,矿井通风系统也在不断简化,矿井中的“一通三防”面临的隐患和灾害也在不断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不断降低,煤炭企业对“一通三防”的重视程度下降。久而久之,“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断减少,甚至“一通三防”的管理部门被公司的安全监察局所取代,技术管理人员的减少和管理机构被取代,致使管理体系不再健全,管理粗放。(2)“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方法不科学,集团公司不重视,技术管理员工缺乏自主创新精神,很多人员只会盲目地套用前人总结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经过思考,拿来主义严重,不会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进行技术改造创新,严重造成“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水平的滞后,了发展。(3)当前,“一通三防”目前所面临的问题还不严重,但是,煤矿开采深度正在逐步加深,瓦斯和煤尘的灾害程度也在不断加深,这些问题正在煤炭开采的步伐,然而,“一通三防”管理技术不成熟,工作做得不到位,将严重煤炭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全方位提高“一通三防”的管理技术水平。(4)煤矿井下生产系统之间均是相关关联、密不可分的,因此,不能把“一通三防”看作一个的系统,它是与供电系统、采掘系统息息相关的。许多煤矿供电系统管理不到位,这样就会直接矿井通风和瓦斯管理,造成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局部受供电系统不稳定的影响,将会造成掘进工作无计划停风,影响掘进工作的供风,造成瓦斯超限,影响安全生产。所以,我们煤炭企业要做到“一通三防”管理与机电、采掘系统同步化管理、同步化发展进步,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2如何减少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
(1)重点把握“一通三防”管理的地位,责任到人。煤炭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必须重视“一通三防”,安全稳定才是提高效益的最有效途径,而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是最主要的途径,所以加强“一通三防”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让企业员工牢记“一通三防”的重要性。(2)加大并保证对“一通三防”的资金投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要保证资金投入,没有资金投入就不能产生效益,企业也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对“一通三防”进行管理,不能让“一通三防”受煤炭企业效益的好坏影响波动,否则就会出现问题。(3)完善通风系统,保证正常供风。通风系统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基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将严重影响“一通三防”工作。我们必须跟进科技的发展,让科技带动通风系统的发展进步,不仅要完善还要优化通风系统,保证工作系统的正常供风。(4)加强、细化、优化“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大资金投入,优化、完善通风系统等一系列的措施是杜绝“一通三防”事故发生的基础,但是并不意味着能够完成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长期实践证明,加强制度建设,并且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执行,不达标就停产整顿,责任到人,才能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5)培养专业的、高素质的“一通三防”管理技术人员。“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复杂的、技术性强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煤炭企业务必加强队伍建设,花大功夫培养一支专业的、技术强的“一通三防”队伍。
3结语
自煤炭进行规范化开采以来,“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一通三防”对煤炭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开采的重要性。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工作,是整个煤炭企业的任务,企业内部部门之间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推动“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
单位: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车集煤矿
参考文献:
[1]范维唐.煤矿灾害防治的技术及对策研究[R].北京:中国工程院,2006.
[2]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重庆分院.煤矿生产安全技术[J].煤炭科学技术,1997(增).
[3]孟清.“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2,29(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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