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知识框架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
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
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职权:立法权:修改,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会发展的计划等重大事项 监督权: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的实施
任免权:选举/任命/罢免/撤职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3、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
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4、常设机关:全国常务委员会 【注意:闭会期间行使全国部分职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2、职权: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决定权:决定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
监督权: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法规的实施 任免权:对本地机关领导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 3、地位: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4、常设机关: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 【知识点】
全国——全国常委会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地方各级——地方各级常委会 四、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1、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产生方式:民主选举
(1)间接选举---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2)直接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任期:五年
4、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5、义务:协助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
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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