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雇主
第2.1. 现场进⼊权
解读:这⼀条是雇主给予承包商进⼊现场权利的相关事项。
承包商进⼊现场,意味着现场照管权的移交。移交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些内容:承包商占⽤场地的雇主书⾯确认;承包商进⼊⼯程现场的道路使⽤权的确认;施⼯⽤⽔、⽤电线路照管权移交及表初读数雇主、⼯程师、承包商的三⽅书⾯确认;控制性市政点位书⾯移交;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照管责任的移交等。国内很多承包商在进场的时候甚⾄会忘记施⼯⽔电的表初读数确认等的移交程序,这个就不应该了。
现场进⼊权须经雇主同意这⼀条的规定,也意味着现场进⼊有可能是在雇主安排下以某种部分或批次的⽅式进⾏。这种情况很常见。⽐如桩基施⼯场地只能分批移交,总承包也只能依此现实安排为逐步进场;总承包逐步交出单体及单体的室内部分⼯程,装饰施⼯单位才能逐步接收,开展装修施⼯。显然,这些“有计划安排”的现场进⼊会对承包商⼯程施⼯安排带来诸多,会直接影响中标⼈的,所以分批接收现场应该作为招标⼈的投标要求来仔细安排,以避免双⽅可能在这个⽅⾯产⽣争议。
在本条内出现了利润与费⽤索赔的条款规定,招标⼈可以取消这⼀项作为投标要求。 第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解读:这⼀条是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完成⼯程所在地部门证照申办事项。国内⼯程这⽅⾯的事要少⼀些,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情况是承包商协助雇主完成⼀些证照申办。不过雇主协助承包商完成证照申办事项不能说没有,所以这⼀条保留有好处。
第2.3. 雇主⼈员
解读:此⼀项是雇主⼈员接受承包商相关制度管理事项。⽐如,进场⼈员都必须带安全帽,谁没带安全员逮住50块。这个不分⼈等,雇主也罢承包商也罢第三⽅也罢,见到就应该被开罚单。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也有这种接受管理的要求。国内⼯程总包商⼀般都会要求指定分承包商签定安全协定⼀类的⽂件,就适⽤于这⼀条来规定。
第2.4. 雇主的资⾦安排
解读:这⼀条是说明雇主有义务提供⾃⼰付款能⼒证明的事项。
⼀般来说,承包商的履约能⼒合同都会有所限定,但雇主向承包商出具付款能⼒证明,这种事在以前的合同操作中不多见。这是99版FIDIC新增加的内容。对财务不是特别懂,⽐较难理解雇主拿出什么样的财务证明才能算得是证明了⾃⼰的付款能⼒。承包商的履约能⼒可以⽤银⾏保函来限定,那是⽆条件追索的权利,雇主提供承包商同等的追索权是不可能的。会计师审计报告算不算得“付款能⼒”证明呢?个⼈感觉很难。现在集团公司横⾏,集团在⼏个⼦公司之间调配资⾦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某个⼦公司账⾯资⾦就⼀定能证明其付款能⼒吗?我看危险。
所以这⼀条款的执⾏是⽐较难的。但这⼀条款毕竟确定了承包商对雇主付款能⼒的核查权。这个意义⾮同⼀般。
不过,⼀般雇主都不⼤会接受这样的核查,特别是国内⼯程。雇主会以招标要求的⽅式在专⽤条款中取消这⼀项规定。
第2.5. 雇主的索赔
解读:这是雇主向承包商索赔的事项。
雇主索赔事项,在本⽂“⽬录”章节第2条“雇主”项⾥有说明。FIDIC增加此⼀条款,主要是明确雇主在必要时回扣⼯程款的权利。何时可以回扣⼯程款,这个“必要时”的定义就成了关键,哪些地⽅雇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呢?主要落实在以下条款中:
第4.2、4.1、4.20、5.4、7.5、7.6、8.6、8.7、9.2、9.4、11.3、11.4、11.11、12.7、15.4、17.1、18.1、18.2款中。
这些条款中雇主可索赔的款项分“付款”与“费⽤”两种,“付款”是包含承包商⼯程款项中的利润,“费⽤”就不包括利润了。可索赔的⼯期内容为“缺陷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