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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病假条例的工资计算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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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职⼯病假条例的⼯资计算是怎么样的?

⼴东省职⼯病假条例的⼯资计算是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资的80%⼀般就是属于合法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如果超过了医疗期,那么⽤⼈单位也是有权利扣⼯资的。

⼀、⼴东省职⼯条例的计算是怎么样的?

1、对于,⽤⼈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进⾏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全年⽉平均⼯作天数和⼯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平均⼯资。

2、对于事假⼯资,企业完全可以不⽀付。

3、职⼯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照发⼯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的不同性质⽽实⾏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由于享受加点⼯资待遇,所以⼀般在事假期间不发⼯资;企业中的⾏政⼈员和⼯程技术⼈员不享受加班加点⼯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作⽇以内的,照发⼯资,超过两个⼯作⽇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资。

职⼯休期间的⼯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的标准⼯资。

职⼯本⼈或职⼯的直系亲属(⽗母、配偶、⼦⼥)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期。职⼯结婚时双⽅不在⼀地⼯作的,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本⼈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和路程假期间,⼯资照发。

职⼯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般为5⾄15天。⼆、病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时,企业不得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因⼯负伤职⼯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

(1) [1] 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 [2] 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病假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 [2] 第四⼗⼋条中的“最低⼯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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