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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付,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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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称评审管理体系,规范流程、保证质量、明确责任,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及所属区域子公司、板块公司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原则。围绕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企发展战略,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二)坚持统一管理、分类评价原则。围绕不同地域、不同专业评价需求,以评委会统一管理、属地化开展业务的方式,把握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三)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围绕XX集团岗位管理要求,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第四条 职称评审系列(专业)包括:工程、经济、会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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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卫生、翻译、文物博物、高等学校教师(党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实验技术、广播电视播音、统计、自然科学研究、新闻(报纸)、出版、档案、律师、图书资料、艺术、农业、体育、工艺美术等。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第五条 职称评审层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其中初级资格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资格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六条 拓展职称评审人员范围,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获得高级工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XX集团人力资源部是XX集团职称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职称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区域职称实施部门与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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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

(三)负责组建和定期调整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到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对未组建评委会的系列(专业)出具委托函; (五)负责对鞍攀两地职称评审情况、子企业职称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考核。

第 XX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是XX区域职称管理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XX区域职称日常管理及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与所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 (三)负责组织委托评审系列的申报、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五)负责对评定通过人员备案发文及信息系统维护。 第九条 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人力资源部是XX区域职称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XX区域职称日常管理及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与所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 (三)负责组织委托评审系列的申报、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五)负责对评定通过人员备案发文及信息系统维护;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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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单位晋升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所在岗位同申报系列一致或交叉,同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按岗位专业申报(以岗位说明书为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定: 1. 已办理离退休或调离XX集团的人员;

2. 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 3.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涉嫌违法违规已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资格。

(一)博士后出站人员,直接认定为副高级资格;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半年,经考察合格,认定为中级资格;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半年,经考察合格,认定为助理级资格;取得助理级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两年,经考察合格,认定为中级资格;

(四)大学本科生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本专业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认定为助理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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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部调入人员资格认定

外部调入XX集团的人员,任职资格专业与现从事岗位一致或相近,可直接对其任职资格进行确认;任职资格专业与现从事岗位不相近的,可在工作一年后申报同级转评。对未曾参加过职称评审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转评条件

任职资格专业与现从事岗位为非相近专业,从事现岗位工作一年以内,可按原任职资格专业申报;从事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同级转评,转评一年后,可按现岗位评定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资格,其原有资格专业的资历时间连续计算。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资格评定方式分为考试和评审两种。国家(省)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专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XX集团不再组织评定。XX集团未组建评委会的系列(专业)委托国家(省)主管部门评审。

(一)国家、省考试系列(专业)

1. 国家: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系列(专业)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资格,经济、会计(含审计)、卫生、统计、出版、安全系列(专业)中级和初级资格。

2. 辽宁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新闻(报纸)、律师系列(专业)中级和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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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考评系列(专业) 1. 国资委:政工专业正高级资格。

2. 辽宁省:经济、会计、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系列(专业)正高级资格,会计(审计)、卫生、统计、出版、安全、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新闻(报纸)、律师系列(专业)正高级和副高级资格,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艺术系列(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资格。

3. 四川省:经济系列正高级资格,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资格,卫生、出版、图书资料、档案、新闻、教师系列(专业)正高级和副高级资格,艺术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资格。

(三)自主评审系列(专业)

1. XX区域: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资格,经济、会计(不含审计)系列(专业)副高级资格,政工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资格。

2. XX区域: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资格,经济、会计(不含审计)、安全系列副高级,政工专业副高、中级、初级;图书资料、档案、新闻、教师系列(专业)中级、初级。

第十五条 委托国家(省)主管部门评审系列(专业),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评审标准执行;XX集团自主评审系列(专业),参照国家标准,结合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建立自主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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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考试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依据报名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岗位、学历、学位、取得资格专业、从事岗位工作年限等,经审核合格后在系统内提交报名人员信息,区域职称实施部门复审;国家(省)考试在区域职称实施部门复审合格后,申报人所在单位通知个人登录国家(省)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报名。

(三)组织考试。国家(省)考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XX自主考试由区域职称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四)备案归档。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报区域职称实施部门备案,合格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评审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依据报名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岗位、学历、学位、取得资格专业、工作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荣誉奖励等。

(三)民主评议:单位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从事岗位、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评申请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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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中公示:经综合考评、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集中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推荐评审。公示无异议,由单位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统一推荐上报区域职称实施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 评审评定程序

委托评审的评审程序按照受托部门要求执行,自主评审程序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评审准备。区域职称实施部门对申报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二)评审启动。区域职称实施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召开评审会议,宣布组建年度评审例会和评委会委员名单,根据评审系列或专业的需要设置评议组,组织评委会委员学习评审标准、相关和评审工作纪律等。

(三)初步审议。评议组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实行集体负责制,依据评审标准,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量化评审,并在《评定表》上写出初审意见。

(四)会议表决。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议组介绍初审意见,全体评委进行讨论、评议,最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五)宣布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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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和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统计表归档备查。

(六)填写结论。评委会委员在《评定表》中填写评审结果,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签字(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七)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在XX集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确定为评审通过人员。

(八)备案归档。评审通过人员由区域职称实施部门和评定表,申报人所在单位将评定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评审要求

(一)区域职称实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未经其审核由申报人自行申报评定的,所取得资格XX集团不予以认定。

(二)评审例会应出席的评委委员,高级评委会一般应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一般应不少于13人。

(三)评委会委员或评议组在对申报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必须依据充分,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如实反映申报人的实际情况。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

(四)评委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其直系亲属评审职称时,该评委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者被告知回避、申请回避。

(五)评委会委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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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和基层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自主评定资格证书由XX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编排10位管理号。资格证书管理号规则:区域2位(01、02)、年份2位、系列1位、等级1位(1正高级、2副高级、3中级、4助理级、5员级)、识别码1位(1认定、2考评、3破格)、流水码3位。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XX集团人力资源部对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实行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前公示、评后公示。

第二十三条 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其情况,予以暂停评审工作、通报批评、撤销评委会会员资格、禁止再参加评审工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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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享受待遇规定的人员从取得资格时间次月起计算待遇。

第二十六条 工程、政工、经济(高级)、会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附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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