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当代中国的基本矛盾与解决途径(定稿)
当代中国的基本矛盾与改革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只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它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研究和谐社会的概念与特征并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当代我国社会和谐的基本矛盾: (一)、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与利益矛盾
在计划经济下,所有制形式单一,经济结构相对稳定,人民内部利益的矛盾不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在这种格局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收人偏高与传统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收人偏低也产生了消极影响与矛盾。除此之外,我国城镇失业人员的数目持续增长,这些失业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往往十分困难,这样就会出现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在切身利益上的矛盾;下岗职工与企业领导在生活保障与安置方面的矛盾。另一种情况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矛盾,一些私营企亚劳动条件恶劣、工资偏低、劳动时间偏长以及拖欠职工工资、职工人身自由等,从而导致职工不满所引起的职工与私
企业主之间的利益矛盾。
(二)、由城乡和地区差距的扩大所引起的城乡居民的利益矛盾 自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改革并放以来,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年收人稳步快速增长,而且自90年代以来,尤其是本世纪初以来增长的速度在加快。相比之下、农民的收人增加极为缓慢,城乡差距总体上不断
扩大,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另外,由于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东、中、西部差距迅速拉大,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居民在收人差距与利益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党群、干群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手中所掌握的相当权力,使他们经常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有些干部出现了不适应和不胜任的情况,领导人民群众致富无术,却喜欢弄虚作假、浮夸虚报,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完全脱离人民群众,忽略人民群众利益,漠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更有个别干部完全丧失党性原则、做人准则。在经济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索贿受贿,贪赃舞弊,直接侵犯群众利益;在政治领域卖官鬻爵,钱权交易,执法枉法,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权利,压制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思想文化领域金钱至上、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对有害的思想观念放任不管,推波助澜;在社会领域,生活侈奢靡乱,放纵黄赌毒,甚至与社会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他们的“保护伞 ”,欺压人民群众,影响极为恶劣。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
党群、干群矛盾尖锐、突出。 (四)社会各种矛盾的对抗性增强。
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民内部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这首先引起了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矛盾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而在一些“天高皇帝远”的偏僻农村,素质极低的村官常常横行乡里,激
起,酿成恶性对抗事件。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日益激烈。
二、解决矛盾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结构。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部门,国家或组织第一部门;市场或营利组织的第二部门;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在当代中国,第三部门的影响越来越大,它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弥补失灵,还能极大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当前我国三个领域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还没有很好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或三个部门的比例、力量大小还严重失衡。计划经济留给我们的无限型、全能型的遗迹,还时有表现,我们的第三部门刚刚开始发育,无论就数量来说,还是从质量来说,与前两个部门相比,还不成比例,我们还没有脱离大,小社会的结构格局。因此,今后国家的任务是采取措施促进第三部门的发育和完善,以便社会的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建立利益表达机制与反应机制。使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让各个层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当然在建立表达机制的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党和要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这就是加强与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交流,切实了解民情,增强党
和与群众沟通的能力,并对群体反映的问题作出依法、及时、合理的反应。
(三)、建立利益协调与兼顾机制。制定要公平地反映和协调城乡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反映和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反映和协调不同方面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充分
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共享机制就是确保作为我们党最广泛最可靠执政基础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享机制是社会稳定的高线,一个社会进步的成果能
够共享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就是社会对各类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而陷入弱势地位的人群)的保障,特别对在社会改革中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困难群体的保障。保障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这种保障机制是社会稳定的底线。
结语:
和谐社会建设是不能一蹴而就的,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苦卓绝的努力。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达到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社会建设工程,只有逐步消除上述结构性障碍和功能性障碍,形成社会三个领域互动、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三大部门各自都能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摩擦、相互抵消,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结构协调、功能协调的社会长治久安的部门结构。
第二篇: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早在70年前,同志在他的著名的《矛盾论》中明确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一个国家的发展、兴旺,首先必须准确的判断国家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然后针对这个主要矛盾,制定合理的路线、方针、,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如果判断不准确,就势必会造成经济紊乱、民怨沸腾、政治、进而直接影响到政权稳定的社会灾难。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社会物质财富较之过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和国民生活都得到极大的提高。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提高,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在世界东方崛起。
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物质财富日渐充盈的情况下,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却愈来愈多。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正在悄然发生根
本性的转变,当前我们必须把新的主要矛盾辨识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制定相应的路线、方针、,才能应对日益突出的各种社会问题。
那么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我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由历史上遗留下来并有待于充分发展的商品市场交换方式,同新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化大生产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摩擦又相互促进、既相互剥蚀又相互转化的矛盾。也就是私有经济发展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矛盾。
这个基本矛盾给中国的全体公民带来了诸多的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诸如分配不公问题,企业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问题,西部与东部投资的级差效益问题,以及供求平衡、大量的不法交易与民事诉讼的涌现,论理道德的重建等等。这些新问题层出不穷,促使人们的思想不断,观念不断更新,应对能力不断提高,促使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管理不断走上新台阶。更重要的是国家的综合国力,日新月异,迅猛增强。改革30年来,国民生产总值增长50多倍。今天,一周的生产总值,等于30年前全年的生产总值。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曾经一度陷入窘境,处在整体破产的边沿。党的十六大是个转机。此后,国有企业逐渐搞活,并开始发展起来了。事实说明,公有经济同商品市场交换之间的矛盾,不是你死我活性质的矛盾,而是既有对立性的一面,又有统一性的另一面。只要对头,方法灵活,思想,国有企业完全可以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变压力为动力,学会游泳,学会自我生存,并且很快发展壮大起来的。
有人简单地认为,私有经济发展与公有制为主体是彼此对立、不可调和的。实践证明,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不可缺少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
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这一基本矛盾的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经济基础存在两大规定性:一是社会主义;二是市场经济。这两大规定性的制度基础分别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体系与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包括中国的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有共同的一般特征,即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应该如此。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特”,主要是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上,我们所坚持的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避免两极分化。
从市场经济的规定性上说,市场经济从来就不能排斥私有财产权利,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也是如此,社会主义也需要私有经济发展来提高生产力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保证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从表面看,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制度下,私有经济发展快了,而公有制经济发展得不够快或不够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会受到动摇,甚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会令人怀疑的。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是一条全新的道路,我们有信心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信心来自于私有经济发展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途径和办法,首要的一条是改革不断深化。以往的实践证明,改革在解决这一对社会基本矛盾中的作用,应该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既要改革掉公有制企业管理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一切理论、机制和,使之在市场中能够自由活动,自主经营,应变自如。同时,又要改革掉市场经济不适合公有制企业壮大发展的一切腐朽、陈旧的理念和陋习。诸如,货币拜物教、金钱至上的腐朽观点;违背以人为本,把劳动力变成商品,进入市场买卖的西方市场观;不讲诚信的奸商理念和欺诈陋习;还有,主张市场绝对自由的观点,否定一切计划管理和国家必要而正当的作用
等等。正是有这些弊端,产生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现象,造成近期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瘟疫流行,以及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社会主义事业是人类历史上新兴的事业。在中国这种落后的国家来建设社会主义,更是史无前例、举世无双、独具特色的伟大创举。所以,改革和建设必须同创新相结合,坚持不断地思想,准备走西方没有走过的路。其次,根本的一条,还在于不间断地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千百万群众的经济活动实践中,发现新情况,探索新路子,总结新经验。社会基本矛盾的不断解决,只有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历史长河中,才能得到实现并检验其正确与否。
第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群众路线,按经济规律办事。我们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大众,都要依靠人民大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民众的。经济建设和改革,要使人民大众获益,才能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建立在雄厚坚实的社会基础之上。经济建设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既不可采用过去那种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也不可只靠少数所谓精英,脱离群众,另搞一套。否则,盲目蛮干,急燥冒进,后果难料。
第四,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过去,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争取自由的正确道路。现在,又在探索一条独具特色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道路。大家常说,没有党就没有新中国。同理,今后若没有党就没有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正确认识和正确处理当代社会的基本矛盾,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保障中国走上一条健康、稳定、持久、快速、科学发展的康庄大道。
第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思想,在及时总结群众创造性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探索理论创新的突破口。这是正确认识和解决当代社会基本矛盾所必需的超前性工作。不能总是把公有制与大锅饭联结在一起,也不能总是把市场经济同两极分化捆绑在一起。关键,在理论和的导向。理论先导,认识一致,措施紧跟,行动统一。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即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和特点,也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需要和特点,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被否定了搞了私有化,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存在了,我们也就丧失了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困难,和发展生产力,走向的基础。当然我国不搞私有化,应当实事求要的认识和评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作用和绩效为前提,以搞好搞活公有制经济为前提,也就是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显示出来。 第三篇:思考和分析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途径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思考和分析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一,两条矛盾点:
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它决定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这两对矛盾存在并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并规定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制约着社会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社会历史的一般进程,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中国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政治制度等即上层建筑基本适合经济基础要求;另一方面,我国的生 产力水平还不高,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方面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中还有不够完善的方 面,在意识形态领域还存在某些落后的、不适合实际情况的东西,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以上情况是我国社会主 义基本矛盾的特点。这些矛盾处理的不好,加上历史的原因,各地区、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多种所有制及分配方式的存在及个体收入的差距拉大等,就会引 发甚至加剧各类社会矛盾. 二,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 从矛盾发生、运动、转化的整个过程及我国实际例子来看,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矛盾发生和发展的非对抗差异性
即非敌我矛盾,现今是人民内部矛盾,表现为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2,矛盾运动和展开的非线型双向性
从对内改革来看,如乡镇企业和名牌战略的发展实践,这既是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纵向性的运动和展开,更是横向性的运动和展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市场为导向。第二,经济改革牵动和推进了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改革,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中的某些因素和力量。第三,在经济改革中的创新重组的社会主义生产力。
3,矛盾转化和扬弃的非质变可控性
同对内全面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对外全面开放。对外开放,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引进外国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对此辩证否定、辩证扬弃、辩证转化。 三,缓解途径:
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特点,我们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同时,改革经济与政治中不适合生 产力发展的方面,大力发展生产力,缩小差距,消弥两极分化,化解各类矛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稳定发展的社 会主义社会。我们要立足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社会:一,正确处理效益与公平的关系。二,扩大就业应成为重中之重。三,缩小国内的不平等程度。四,三农问题依然是最大的发展难题。五,社会安全网问题。六,教育不平等将影响我国长期发展与和谐。
文化:发展科教事业,培养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努力拼搏,为国家做有益的贡献,另一方面还应促进与文化产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链,产生规模效应和互动效应。
经济:大力发展经济,科技创新为先锋,利用外资,可向西开放,例如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但是对外资的使用是比较少的,特别是外商投资比较少。所以向西开放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是我们国家的前沿阵地。可把办成我们国家对西开放、对西
贸易的国际贸易中心。
总之,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只能缓和,不能最终消失,我们要立足发展经济,全面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提高公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篇:大学生就业问题与解决途径
简析大学生就业问题与解决途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快速进步,我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亦日趋严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前途,还直接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人力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一件大事。本文从多个层面分析了造成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实际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困难措施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近年来,中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加之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大学生在毕业后能否顺利就业,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生就业难既有社会原因、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事关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企业、高校和大学生共同的努力。曾几何时,被誉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找工作时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可如今这种优越感几尽消失,面对就业却眉头紧皱。以2006—2007年大学生就业情况为例,200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30%没有找到工作,就是有120多万大学生在离校时还没有就业,2007年有100万左右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加以中国数以万计的民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即便每年提供900万的就业机会,还是不能较好地解决就业问题。总的来说,大学生的就业前途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高校的原因
(1)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造成供需结构不平衡的矛盾
突出。从总量上看,我们的大学毕业生并不算多,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具体到毕业生所学的专业,结构性不平衡的矛盾就突出起来。许多高校为
了提高办学效益,盲目追逐热门专业,一哄而上,致使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
(2)高校培养的部分学生质量不过硬。许多高校扩招后学校的各项软、硬件设施都不能满足需要,其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师资力量短缺,教师队伍的素质下降,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培养质量,从而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3)高校的就业指导力度不够。一些高校只是口头上重视就业指导,导致许多毕业生根本就不懂如何根据自身的个性特点、职业倾向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而是在人才市场上盲目找工作,这样自然容易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高校就业指导缺乏对学生在求职方法、技巧、何如进行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2.用人单位的原因
(1)盲目提高用人标准,人才高消费现象严重。用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人才,吸纳、储备人才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有些单位不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按需求才,一味地追求高学历。人才高消费现象愈演愈烈,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也极大的挫伤了毕业生的积极性。
(2)过分看重工作经验,不能及时置换冗员。有的单位在招聘时特别看重工作经验,明确表示不要应届毕业生。他们认为应届毕业生动手能力差,招聘后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培训才能正常上岗。因此,他们更青睐那些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大学生。用人单位的这种短期行为,大大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3.社会就业环境的原因
(1)毕业生供需矛盾加剧。据教育部统计,随着大学扩招的展开,大学毕业生人数正以每年近百万的数量高速增长。2004年中国大学毕业生人数为280万,2007年已增至495万,2008年达到559万,而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将超过600万。毕业生人
数每年的大量增加造成市场供过于求,势必增加了毕业生就业的难度。
(2)就业模式的转变与就业市场不完善间的矛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其一方面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能满足学生的个体需要。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就业市场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
(二)、主观原因
从大学毕业生来分析就业困难的原因 1.基本工作能力较差
基本工作能力包括适应环境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从事实际工作必须的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如爱岗敬业、敢于吃苦、诚实守信等。基本工作能力是职业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用人单位挑选毕业生的首要标准。近年来,一些毕业生缺乏对岗位的热爱与理解,工作选择上拈轻怕重,适应职业岗位的时间较长,基本工作能力较差,导致在职场上的发展后劲不足。
2.专业技能不足
大学生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学科。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技能,运用这些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学习与专业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等。一些毕业生由于没有掌握相应的专业,甚至连最基本的专业常识都很缺乏,因此在就业过程中频频遭遇困难和挫折。
3.求职技能欠佳
求职技能包括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准确定位能力、抓住机遇的能力、表达能力、决策能力、自我推销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是决定大学生能否实现与生产资料结合,达到人职匹配的重要因素。但是,不少大学生缺乏这样的能力,在应聘是没有运用相应的应聘技巧与策略,未能将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恰当运用。
三、针对大学生就业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
(一)、高校要适应市场办学,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
作
1.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使专业设置更加符合社会需要。高校必须密切关注就业市场的发展变化,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就业形势及各专业人才需求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从而确定自己的办学模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大力发展社会需求量大的特色专业。
2.加强就业指导,广开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择业平台。高校要通过就业指导课、就业咨询、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毕业生求职择业指导,为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设计,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确定合理的择业目标。同时,要广开渠道,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广泛联系,充分发挥自身既了解学生,又熟悉用人单位的优势,积极主动地为他们牵线搭桥,为毕业生提供更广阔的就
业空间。
(二)、用人单位要按需择人,合理置换冗员
1.要根据需要引进不同层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转变选人观念,按需择人。高层次的毕业生是培养科研、技术开发的人才,中低层次的毕业生是培养具体使用操作方面的人才。只有合理地引进不同层次的毕业生,才会满足用人单位各个层次对人才的需求,使得各类人才都有用武之地。
2.要加强人才储备,合理置换冗员。企业是吸纳大学毕业生的主力军,尽管许多企业面临着人员过剩的问题,但高层次人才仍显不足,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导致企业竞争力低下。因此,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加强人才储备,调整人才结构,同时置换不能适应自身发展的冗员,从而增强企业的活力。
(三)相关部门要深化改革,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支持
1.引导,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偏远地区及基层单位就业。目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急需大量的人才,这是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之一。另外,要积极为毕业生到偏远地区及基层单位工作创造条件:开辟常年性、规范化的渠道,并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为到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提供一些优惠。
2.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利用准确、高效、全面的收集、筛选、分析评估各类信息,实现供需双方的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网络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应抓紧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需求信息库,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四)、大学生自身作出调整和努力。
1.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新时期的就业观。大学生应从实际出发抛弃“社会精英”的情结,树立大众化的就业观。目前社会上还有许多空闲岗位,小城市、乡村等地急需人才,小企业、私企业等还存在大量的用人要求;大学生还应树立基层意识,事业意识和奋斗意识,到基层锻炼自己,挖掘潜能,还可以将眼光投向西部,到西部地区锻炼成才;逐步树立起“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职业选择策略,从现实出发选择自己的求职道路。
2.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就业主动权。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生个人的素
质、能力、专长和团队精神将是主导毕业生择业的重要因素。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下的规律,大学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过硬的本领,才能在就业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谋取自己理想的职位。其三,自主创业,依靠自身实力解决就业问题。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找准商机,发挥一技之长,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道路,在解决自己就业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渠道,缓解了就业压力。
参考文献:
【1】 张颖,浅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其对策[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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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思义,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与对策分析[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1)
【3】 薛浩,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及对策.职业时空综合版,2006,2(7)
【4】 郭玉东,中国大学生就业问题浅析[J].人口与经济,2004(10)
第五篇: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P14)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选项CD);(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A)。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5)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存在,仲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3、仲裁委员会(P16)
(1)仲裁委员会的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解析】(1)选项C: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2)选项D: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仲裁协议(P16) (1)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P17)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
“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解析】(1)选项A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选项C: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3)选项D: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人民不予受理。
【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P18)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解析】选项BC: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2、审判制度(P18) (1)合议制度 ①一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回避制度
【解释】《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
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①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析】(1)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地域管辖(P19)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四、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8) (1)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级别管辖(P29)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各部门或者省级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地域管辖(P29)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3)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2)先复议再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5、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决定。
【相关链接】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2】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3)人民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审理(P29)
(1)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1】人民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
外。
(2)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委根据法律、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以及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7、判决(P30)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2)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8、侵权赔偿(P30)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均有调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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