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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及监管基本原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信用风险管理及监管

《有效银行业监管核心原则》中原则8-12提出了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标准。原则8提出了信用风险管理及监管的总体原则,即监管当局应当确保银行制定并执行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审慎和程序。原则9-12分别要求监管当局确保银行有效管理问题资产和拨备、大额风险暴露、关联交易以及国别风险,主要包括: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问题资产和拨备管理和程序;根据监管当局制定的风险集中审慎限额,建立并遵守有效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度的和程序;银行与关联方的交易按市场原则进行;具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的有效和程序,并提取充足的拨备等。

FSAP评估团在评估报告中指出,近年来,银监会颁布了一批重要的信用风险监管法规和指引,并通过大量监管实践推动银行改进信用风险管理,在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功。中国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取得了显著进步,信贷资产的质量明显提高,许多银行已开展了很多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践。但同时评估团认为,尽管不良贷款指标明显改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仍有可能上升,有证据显示并非所有银行都建立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银行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仍需进一步提高信用风险的管理和监管能力。

一、关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评价

(一)信用风险战略不健全,内部风险管理指标未得到充分应用

FSAP评估团指出,各银行信用风险战略差异很大,有详有略,有些体现为信用风险指标,有些是信贷限额,或简单体现为信贷增长目标,目前以信贷限额或信贷增长目标来设定信用风险战略的做法较为普遍。大多数银行将信用风险战略简单地表述为按行业、地区或贷款类别设定的信贷增长目标。信用风险战略中的风险类指标往往只限于一些监管指标(如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集中度指标等),不良贷款率通常是其中最突出的指标。信用风险战略中的风险指标大多没有与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管理指标挂钩。有些大中型银行甚至没有明确的信用风险偏好。对此,评估团建议,银行需要以内部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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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其信用风险战略,如采用内部评级和贷款损失率分布等内部风险指标为信用风险战略或风险偏好的基本要素,以实现对信用风险更精细化和前瞻性的管理。

(二)评估信用风险的前瞻性不足,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过程关注不够

FSAP评估团认为,监管机构和银行普遍重视不良贷款指标,中国银行业近年来的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但不良贷款往往是信用风险的滞后指标,过分关注不良贷款,可能导致对其他信用风险指标和定性判断的重视相对不足,不能前瞻性地反映贷款质量变化。理论上,当银行具备了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时,在经济下行阶段不良贷款应表现为上升而非下降。过于关注不良贷款,并将其与业绩考核挂钩,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各种方法人为压低不良贷款指标的数值,而不是去关注并改进更重要的信用风险管理程序。此外,更细致的贷款分类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仍处于早期阶段。评估团建议,银行应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以早期识别信用风险的上升,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此外,评估团认为,中国将来可能进一步放松利率管制,银行应当将该因素纳入其经营和发展战略的考虑之中,强化信用风险管理,更准确地评估信用风险,对贷款进行科学定价。

(三)贷款快速增长反映出信用风险管理不够审慎,信用风险存在潜在上升趋势

FSAP评估团认为,2009年以来的贷款高速增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实践还不够审慎,并意味着信用风险的潜在上升。大量融资平台贷款的发放,反映了银行通过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审慎经营双重目标之间的平衡面临很大挑战。评估团认为,银行应通过建设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良好的信用文化,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基础上实现稳健的贷款增长。

(四)部分银行贷款集中度偏高,存在集中度风险

FSAP评估团指出,部分银行存在显著的集中度风险。评估团从银行年报中发现,有些银行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已占到银行资本的25%-30%。此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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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户的同质性较高,许多大客户都来自相同的行业,这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五)科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还面临挑战

FSAP评估团认为,中国实施了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后,银行业已按照单项和组合测试方法来确定贷款减值准备,但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银行缺乏足够的贷款损失历史数据以有效预计未来的贷款减值程度;二是中小银行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确认单项和组合减值准备方面还面临一定的挑战。

(六)国别风险管理需进一步完善

FSAP评估团认为,由于跨境敞口日益增多,中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别风险将逐渐上升。尽管目前部分银行已建立了国别风险敞口监测体系和管理体系,但仍然有待完善。相当一部分银行的国别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机构近期将其对国别风险的监管要求整合为专门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但银行尚需一定的时间方能达到指引提出的要求。因此,主要银行应对照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尽快就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向监管机构提交改进计划。

二、关于信用风险监管的评价

FSAP评估团对银监会的信用风险监管给予了较高评价,如制定适当的信用风险监管指引,通过专门的非现场监测系统来识别大额风险暴露,对于关联方的识别、关联交易要遵守市场原则并受一定限额控制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等。同时,评估团也对监管机构进一步提高信用风险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以下主要建议:一是信用风险的监管法规比较分散,监管要求散见于各种规章、指引或通知中,缺失一些重要的信用风险管理要素(如:尽管银行已开展相关实践,但监管指引中并未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至少每年复核一次)。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梳理完善信用风险监管法规,提高信用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银行真正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二是由于通过不良贷款指标和监管评级对信用风险状况及管理能力进行评价可能存在滞后性,监管机构还应使用更具前瞻性的评估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及早发现银行信用风险的上升趋势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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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监管机构应更多地关注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建设良好的信用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在对银行进行监管评级,以及评估银行资本相对于风险的充足性时,需要将贷款集中度因素考虑在内。四是监管机构应对银行报送国别风险信息提出专门要求,并在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出台后的18个月内对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银行业真正落实指引中的各项监管要求。

三、关于其他制度建设的建议

FSAP评估团认为,中国特有的一些制度性因素给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造成了外部制约,主要有:一是根据现行监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会仅因其同属国有而直接认定两家企业或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要看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股权和控制等关系。评估团建议在大额风险暴露和关联贷款监管框架中扩大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包括将同一地方控股的企业视为集团客户,适用大额风险集中度限额的监管要求;以及将同一地方控股的银行和企业间的交易定义为关联交易,适用对关联交易的各项监管要求;二是主管机构规定的银行呆账核销条件过于严格,制约了银行自主核销呆账的能力。评估团建议为银行核销呆账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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