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
样。 5.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住 所 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不用填)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申领执照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 □ 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填写 填写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不用填写)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事 项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成 员 清 算 组 (清算委员会)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固定电话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不用填写)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法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5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