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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PA72 (部分翻译)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一章管理

1.1范围

1.2目的

1.3应用

1.4追溯

1.5等效性

1.6单位和公式

1.7规范采用要求

第二章参考文献

2.1概述

2.2 NFP出版物

2.3其他出版物

2.4强制性章节摘录参考

第三章定义

3.1概述

3.2 NFP官方定义

3.3一般定义

第四章保留

第五章保留

第六章保留

第七章文件

7.1应用。(SIG-FUN)

7.2最低要求文件(SIG-FUN)

7.3设计(布局)文件

7.4施工图(安装文件)。(SIG-FUN)

7.5竣工文件

7.6检查、测试和维护文件。(信号-数字信号管理系统)

7.7记录、记录保存和记录维护

7.8表格

第八章保留

第九章保留

第十章基础

10.1应用

10.2目的

10.3设备

10.4设计和安装

10.5人员资格

10.6电源

10.7信号优先级

10.件检测和信号

10.9响应

10.10区别信号

10.11报警信号

10.12火警通知装置停用

10.13监控信号

10.14故障信号

10.15紧急控制功能状态指示灯

10.16通知装置电路和控制电路

10.17通告和通告分区

10.18建筑物内火灾紧急语音/警报通信系统的完整性监测

10.19文件和通知

10.20损害

10.21不需要的警报

第十一章保留

第十二章电路和通路

12.1应用

12.2概述

12.3路径等级名称

12.4通路生存能力

12.5共享路径指定

12.6监测安装导体和其他信号通道的完整性和电路性能

12.7术语

第十三章保留

第14章检查、测试和维护

14.1应用

14.2概述

14.3检查

14.4测试

14.5维护

14.6记录

第十五章保留

第十六章保留

第十七章起爆装置

17.1应用

17.2目的

17.3基于性能的设计

17.4一般要求

17.5烟雾和热量探测器的要求

17.6感温火灾探测器

17.7感烟火灾探测器

17.8辐射能-感测火灾探测器

17.9组合、多标准和多传感器探测器

17.10气体检测

17.11其他火灾探测器

17.12喷水器水流警报启动装置

17.13其他自动灭火系统运行的检测

17.14手动报警启动装置

17.15灭火器电子监控装置

17.16监控信号-启动装置

第18章通知装置

18.1应用

18.2目的

18.3概述

18.4可听特性

18.5可见特性-公共模式

18.6可见特性-专用模式

18.7补充可见信号方法

18.8文本音频设备

18.9文本和图形可见设备

18.10触觉器具

18.11标准应急服务接口

第十九章保留

第二十章保留

第二十一章应急控制功能接口

21.1应用

21.2概述

21.3电梯一期紧急召回操作

21.4电梯停运

21.5消防通道电梯

21.6人员疏散电梯

21.7暖通空调系统

21.8门和百叶窗释放

21.9电动门锁

21.10出口标记可听通知系统

第二十二章保留

第二十三章保护场所火灾报警系统

23.1应用

23.2概述

23.3系统特点

23.4系统性能和完整性

23.5启动装置电路(IDC)的性能

23.6信号线路电路(SLC)的性能

23.7通知装置电路(NACs)的性能

23.8系统要求

23.9建筑物内火灾紧急语音/警报通信

23.10使用音调的火灾报警系统

23.11抑制系统启动

23.12厂外信号

23.13警卫巡视监督服务

23.14抑制(异常报告)信号系统

23.15受保护房屋紧急控制功能

23.16低功率无线电(无线)系统的特殊要求

第24章应急通信系统(ECS)

24.1应用

24.2目的

24.3概述

24.4建筑物内火灾紧急语音/警报通信系统(EVACS)

24.5建筑内质量通知系统

24.6广域质量通知系统

24.7分布式收件人群发通知系统(DRMNS)

24.8双向建筑物内有线应急服务通信系统

24.9双向无线电通信增强系统

24.10救援区(救援区)应急通信系统

24.11电梯应急通信系统

24.12楼梯通信系统

24.13信息、指挥和控制

24.14基于性能的大规模通知系统设计

24.15应急通信系统文件

第二十五章保留

第二十六章监测站报警系统

26.1应用

26.2概述

26.3车站服务报警系统

26.4专用监控站报警系统

26.5远程监控站报警系统

26.6监测站报警系统的通信方法

第二十七章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系统

27.1应用

27.2基本原则

27.3管理和维护

27.4通信方法

27.5报警处理设备

27.6报警箱

27.7公共电缆厂

27.8应急通信系统(ECS)

第二十八章保留

第29章单站和多站报警器及家用火灾报警器系统

29.1应用

29.2目的

29.3基本要求

29.4假设

29.5检测和通知

29.6电源

29.7设备性能

29.8安装

29.9可选功能

29.10维护和测试

29.11标记和说明

附件A解释材料

附件B火灾自动探测器间距工程指南

附件C系统性能和设计指南

附件D语言清晰度

附录E采用NFPA 72的样本条例

附件F火灾报警电路试验用接线图和指南

附件G建筑物和校园应急通信策略指南

附件H参考资料

索引

第七章文件

7.1应用。(SIG-FUN)

7.1.1本规范要求的新系统的设计、验收和竣工文件应符合本章的最低要求。

7.1.2现有系统的变更、维护和测试的文件应符合本章的最低要求。

7.1.3*适用法律、规范、标准或本规范其他部分要求时,应适用本章或其部分要求。

7.1.4除非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本章的文件要求不适用于第29章。

7.1.5本章概述了文件要求,但不禁止提供其他文件。

7.1.6除非本章另有说明,否则第10、12、14、17、18、21、23、24、26和27章的要求应适用。

7.2*最低要求的文件。(SIG-FUN)

7.2.1*如果有管辖权的当局要求提供文件,以下列表应代表新火灾报警系统、监测站和共享通信设备所需的最低文件,以及应急通信系统,包括新系统和现有系统的增加或变更:

(1) *提供意图和系统描述的书面叙述

(2) 立管图

(3) 平面布置图,显示所有设备、控制设备、监控站和共享通信设备的位置,每张图纸显示如下:

(a) 比较点(北箭头)

(b) 所用刻度的失写表示

(c) 房间使用标识

(d) 影响启动装置和通知装置位置的建筑特征

(4) 输入/输出矩阵或叙述形式的操作顺序

(5) 设备技术数据表

(6) 制造商发布的说明,包括操作和维护说明

(7) 电池容量和降额计算(如果提供电池)

(8) 通知设备电路的压降计算

(9) 壁挂式设备和器具的安装高度

(10) 如果需要乘员通知,则必须由适用覆盖区域内的声音通知装置产生的最小声压级

(11) 控制单元与监控站和共享通信设备之间的路径图

(12) 根据7.5.6和7.8.2完成的竣工记录

(13) 对于基于软件的系统,一种特定于站点的软件的拷贝,包括有关如何获得系统和软件访问方式(密码)的具体说明

(14) 记录(竣工)图纸

(15) 根据第7.7节记录、记录保存和记录维护

(16) 根据7.6.6和7.8.2完成的检验和试验记录

7.2.2系统设计文件应标明系统设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7.2.3所有火灾报警图纸应使用NFPA170中描述的符号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可接受的其他符号。

7.3设计(布局)文件。

7.3.1*第7.3节的要求仅适用于其他适用法律、规范或标准、本规范其他部分或项目规范或图纸要求的情况。(SIG-FUN)

7.3.2*若适用法律、规范或标准或本规范其他部分有要求,应在安装新系统之前编制设计(布局)文件。(信号ECS)

7.3.3*若适用法律、规范、标准或本规范其他部分有要求,应编制初步计划。(SIG-ECS)

7.3.4通知。(SIG-NAS)

7.3.4.1*7.3.4的要求仅适用于其他适用法律、规范或标准或本规范其他部分要求的情况。

7.3.4.2设计文件应包括18.4.1.4.3中规定的环境声压级和可听设计声压级。

7.3.4.3窄带信号的分析和设计文件应符合18.4.6.4的要求。

7.3.4.4声学可分辨空间(ADS)的文件应符合18.4.10的要求。

7.3.4.5设计文件应按照18.5.2.1的规定,详细说明将有可见通知的房间和空间以及将不提供可见通知的房间和空间。

7.3.4.6闸门设计的基于性能的设计方案应符合18.5.5.6.2的要求。

7.3.5检测。(SIG-ID)

7.3.5.1感温火灾探测器。应根据第17.6节提供热检测设计文件。

7.3.5.2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第17.7节提供烟雾探测设计文件。

7.3.5.3辐射能感测火灾探测器。应根据第17.8节提供辐射能检测设计文件。

7.3.5.4气体探测器。应根据第17.10节提供气体检测设计文件。

7.3.6*风险分析文件。(信号ECS)

7.3.6.1当要求进行阿里斯卡那分析时,应记录风险分析的结果和考虑因素。

7.3.6.2当利益相关者确定时,风险分析文件的安全和保护应符合7.3.7和第7.7节的要求。

7.3.6.3风险分析文件应列出评估的各种情景和预期结果。

7.3.6.4批量通知系统的风险分析应按照7.3.6和24.3.11的要求进行记录。

7.3.7*基于性能的设计文件。

7.3.7.1基于性能的火灾探测设计文件应符合第17.3节的要求。(SIG-ID)

7.3.7.2闸门基于性能的设计文件应符合18.5.5.6.2的要求。(SIG-NAS)

7.3.7.3根据7.5的要求,竣工文件中应包括基于性能的设计的批准文件副本。(SIG-FUN)

7.3.7.4信号线电路分区的基于性能的设计文件应符合23.6.1.4和

23.6.1.5条。(SIG-PRO公司)

7.3.8应急预案文件。(信号ECS)

7.3.8.1当需要编制应急响应计划时,如对于大规模通知系统,应记录该计划的结果。

7.3.8.2当利益相关者确定时,应急预案文件的安全和保护应符合7.7.3的规定。

7.3.8.3应急预案应记录评估的各种情景和预期结果。

7.3.9评估文件。(SIG-FUN)

7.3.9.1*评估文件应包括由负责设计的人员签署的声明,证明评估和由此产生的技术决定,并认为其对特定应用是可靠和可接受的。

7.3.9.2评估文件的副本应在系统的生命周期内保留,并与7.7.1.6要求的文件一起保存。

7.4施工图(安装文件)。(SIG-FUN)

7.4.1*第7.4节的要求仅适用于其他适用法律、规范或标准、本规范其他部分或项目规

范或图纸要求的情况。

7.4.2*施工图应按规定比例绘制,图纸大小应均匀,每层平面图。

7.4.3火灾报警和应急通信系统的施工图应提供基本信息,并应为7.5.2要求的记录(竣工)图纸提供依据。

7.4.4施工图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受保护房屋的名称、所有人和占用人(如适用)

(2) 安装商或承包商名称

(3) 受保护房屋的位置

(4) 符合NFPA170的装置图例和符号,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可接受的其他符号

(5) 发行日期和任何修订日期

7.4.5楼层平面图应按指定比例绘制,并应包括以下适用于特定系统的信息:

(1) 楼层或水平标识

(2) 压实点(北向指示)

(3) 图形比例尺

(4) 所有墙壁和门

(5) 所有隔板延伸至天花板高度的15%以内(如适用且已知)

(6) 房间和区域说明

(7) 系统设备/组件位置

(8) 火灾报警主电源断开装置的位置

(9) 与其他系统的监控接口位置

(10) 系统立管位置

(11) 每层或每层电路上系统组件/设备的类型和数量

(12) 每个电路的导体和导管(如果使用)的类型和数量

(13) 任何高度超过10英尺(3.0米)的天花板的标识,在该天花板上建议进行自动火灾探测

(14) 正在提议自动火灾探测的包线几何结构细节,包括梁和实心托梁

(15) 已知的空间声学特性

7.4.6系统立管图应与楼层平面图相协调,并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建筑横断面系统总体布置图

(2) 转子数量

(3) 每个立管中的电路类型和数量

(4) 每层或每层电路上系统组件/设备的类型和数量

(5) 每个电路的导体数量

7.4.7应提供所有控制设备(即列为控制单元或控制单元附件的设备)、电源、电池充电器和信号器的控制单元图,并应包括以下信息:

(1) 所示控制设备的标识

(2) 控制设备的位置

(3) 所有现场接线端子和端子标识

(4) 连接到现场接线端子和电路标识的所有电路

(5) 所有指示器和手动控制装置

(6) 与监控站信号设备、释放设备或紧急安全控制接口的现场连接(如有)

7.4.8应提供所有启动装置、通知装置、远程指示器、信号机、远程试验站、线端和电

源监控装置的典型接线图。

7.4.9*应提供操作说明或输入/输出矩阵,以描述操作顺序。

7.4.10系统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池计算

(2) 通知装置电路电压降计算

(3) 其他要求的计算,如线路电阻计算(如需要)

7.5竣工文件。

7.5.1*第7.5节的要求仅适用于其他适用法律、规范或标准、本规范其他部分或项目规范或图纸要求的情况。(SIG-FUN)

7.5.2在请求安装的最终批准之前,如果有管辖权的当局要求,安装承包商应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系统已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安装,并按照制造商公布的说明和适当的NFP要求进行测试。(SIG-FUN)

7.5.3包括新系统和现有系统的增补或变更在内的所有系统应包括以下文件:在系统最终接受后,应将其交付给业主或业主代表:

(1) *涵盖所有系统设备的用户手册和制造商发布的说明

(2) 根据7.5.5记录(竣工)图纸

(3) 根据7.5.6填写完成记录表

(4) 对于基于软件的系统,根据7.5.7(SIG-FUN)记录站点特定软件的副本

7.5.4对于新的应急通信系统,应提供业主手册,并应包含以下文件:

(1) 系统输入、疏散信号、辅助功能、通知、预期操作顺序、扩展能力、应用考虑和的详细说明

(2) 系统的书面操作顺序,包括操作输入/输出矩阵

(3) 基本系统操作的操作说明,包括警报确认、系统重置、系统输出解释(LED、CRT显示器和打印输出)、手动疏散信号和辅助功能控制的操作以及打印纸的更改

(4) 根据要求和建议以及维护合同提供的日常维护和测试的详细说明,包括安装的每种设备的测试和维护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a) 需要定期测试和维护的单个系统组件列表

(b) 详细说明每种安装设备所需的测试和维护程序以及这些程序的执行间隔的分步说明

(c) 与本节要求的测试和维护程序相关的时间表

(5) 服务目录,包括为系统提供服务的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列表

(6) 所有系统设备的产品数据表(SIG-ECS)

7.5.5记录图纸(竣工图)。(SIG-FUN)

7.5.5.1记录图纸应包括反映所有系统设备、部件和接线实际安装的最新施工图。

7.5.5.2*输入/输出矩阵或叙述形式的操作序列应提供记录图,以反映完成时的实际编程。

7.5.5.3如有必要,应提供符合7.4.10的修订计算书,说明由于安装条件引起的任何变化。

7.5.5.4应按照第7.7节的要求,将记录图纸交给业主,并在文件柜内放置一份副本。

7.5.5.5*记录图纸应包括因变更、基于性能的设计、风险分析和其他系统评估或变更而产生的批准文件。

7.5.6竣工记录。(SIG-FUN)

7.5.6.1*竣工记录应根据7.5.6使用竣工记录表(图7.8.2(a)至图7.8.2(f)或仅包含适用于已安装系统的图7.8.2(a)至图7.8.2(f)要素的替代文件进行记录。

7.5.6.2*完成文件的记录应由安装承包商填写,并在工作结束时提交给执行机构和业主。竣工文件记录应允许作为7.5.2要求的书面声明的一部分,以及支持7.5.8要求的文件

的一部分。当不止一个承包商负责安装时,每个承包商应完成该承包商负责的文件部分。

7.5.6.3*根据第10.5.2条,竣工文件记录的编制应由合格且有经验的人员负责。

7.5.6.4竣工文件记录应进行更新,以反映所有系统添加或修改。

7.5.6.5根据7.7.2的规定,竣工文件记录的更新副本应保存在文件柜中。

7.5.6.6修订。

7.5.6.6.1初始安装后所做的所有修改应记录在原始竣工文件的修订版上。

7.5.6.6.2竣工文件的修订记录应包括修订日期。

7.5.6.6.3*如果无法获得原始或最新的总体竣工系统记录,则应提供一份新的竣工系统记录,记录当前项目工作范围内发现的系统配置。

7.5.6.7电子竣工记录。

7.5.6.7.1经有管辖权的当局批准,竣工记录应允许以电子方式而不是纸质方式归档。

7.5.6.7.2如果以电子方式归档,则竣工文件记录应可通过标准软件访问并备份。

7.5.7现场专用软件。(信号-数字信号管理系统)

7.5.7.1对于基于软件的系统,应向系统业主或业主指定代表提供一份现场特定软件的

副本。

7.5.7.1.1现场专用软件文件应包括用户密码和系统编程密码,或关于如何从系统制造商处获得编程密码的具体说明。

7.5.7.1.2所提供的密码应使现有认证合格的编程人员能够访问、编辑、修改和添加现有系统的特定于站点的软件。

7.5.7.2特定于现场的软件副本应存储在现场的非易失性、非可擦除、不可写存储器中。

7.5.8*合格安装的验证。(SIG-FUN)

7.5.8.1如果有管辖权的当局要求,完成的安装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由有管辖权的当局可接受的合格和公正的第三方组织进行认证。

7.5.8.2应根据14.4.1和14.4.2中规定的试验要求和程序对符合性安装进行验证。

7.5.8.3验证应确保:

(1) 所有部件和功能均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操作顺序进行安装和操作。

(2) 所有必需的系统文档均已完成并在现场存档。

(3) 对于新的监测站系统,验证还应确定所有需要在场外传输的信号的适当安排、传输和接收,并应满足14.4.1和14.4.2的要求。

(4)对现有的扩建、改建、改建的监控站系统,只需对新的工作进行验证,按照第14章进行再验收试验是可以接受的。

(5) 已提供书面确认,任何要求的纠正措施已完成

7.5.9中心站服务的文件应符合26.3.4的要求。(SIG-SSS)

7.5.10远程车站服务的文件应符合26.5.2的要求。(SIG-SSS)

7.6检查、测试和维护文件。(信号-数字信号管理系统)

7.6.1应根据14.2.10提供试验计划文件。

7.6.2应根据14.6.1提供验收测试文件。

7.6.3应根据14.6.1提供再接收试验文件。

7.6.4应根据14.6.2至14.6.4提供定期检查和试验文件。

7.6.5应根据第10.20节提供减值文件。

7.6.6检验和试验记录。14.6.2.4中要求的所有检查、测试和维护记录应使用图7.8.2(g)至图7.8.2(l)中的检查和测试表格记录或包括图7.8.2(g)至图7.8.2(l)中所示所有适用信息的替代记录进行记录。

7.7记录、记录保存和记录维护。

7.7.1记录。(SIG-FUN)

7.7.1.1除非本规范其他地方有更严格的要求,否则每个系统的试验和操作的完整记录应保存至下一次试验,并在下一次试验后保存一年。

7.7.1.2*记录应可供审查,如有需要,应向有管辖权的当局报告。如果要求时能及时提供记录的硬拷贝,则应允许以任何方式存档记录。

7.7.1.3如果提供厂外监测,除非本规范其他地方有更严格的要求,否则厂外监测服务提供商应保存在监测站记录的所有信号、试验和操作的记录,包括公共紧急报警报告系统,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7.7.1.4系统设计和功能所需的文件应在系统的生命周期内保持不变。

7.7.1.5应急通信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竣工图和其他相关文件应允许一起维护,包括两个系统在同一图纸上的外观。(信号ECS)

7.7.1.6系统的修改和变更应记录在案,并与原系统设计文件一起保存。

7.7.2文件可访问性。(SIG-FUN)

7.7.2.1对于每个新系统,应在系统控制单元或受保护场所的其他批准位置安装一个文件柜。

7.7.2.2文件柜的尺寸应能容纳所有必要的文件。

7.7.2.3*所有记录文件应存放在文件柜中。

7.7.2.4文件柜与系统控制单元不在同一位置时,其位置应在系统控制单元处标识。

7.7.2.5文件柜应有明显的系统记录文件标签。

7.7.2.6*如有必要,业主或业主代表应每年审查任何电子文件媒体格式和相关接口硬件的兼容性和更新。

7.7.2.7柜内物品只能由授权人员进入。

7.7.2.8应急通信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记录文件应允许一起保存在同一文件柜中。

7.7.3文件安全。(信号ECS)

7.7.3.1系统文件的安全性应由利益相关者确定。

7.7.3.2*如果此类文件无法防止公众访问,则应允许从记录文件中删除敏感信息,前提是业主保留了可供

在业主指定地点有管辖权的当局。

7.8表格。

7.8.1概述。

7.8.1.1*第7.8节的要求仅适用于其他适用法律、规范或标准、本规范其他部分或项目规范或图纸要求的情况。(SIG-FUN)

7.8.1.2如果其他适用法律、规范或标准、本规范其他部分、或项目规范或图纸要求使用特定的表格,则应允许使用与第7.8节不同的表格布局和内容,前提是包含了最低要求的内容。(SIG-FUN)

7.8.2文件格式。文件格式如下:

(1) *除非7.5.6或7.8.1.2中另有允许或要求,否则应使用图7.8.2(a)至图7.8.2(f)记录完工记录。(SIG-FUN)

(2) *除非7.6.6或7.8.1.2中另有允许或要求,否则应使用图7.8.2(g)至图7.8.2(l)记录检查和试验记录。(信号-数字信号管理系统)

第十二章电路和通路

12.1应用。

12.1.1路径(互连)应根据本章规定的性能特征进行指定。

12.1.2应适用第14章的要求。

12.2概述。

12.2.1*信号通路(互连)的性能和生存性特征应符合本章的定义。

12.2.2高速公路(互连)等级的指定应取决于在异常条件下继续运行的路径(互连)能力。

12.2.3所有通道布线、电缆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NFPA 70和12.2.3.1至12.2.3.3的应用电缆要求。

12.2.3.1作为火灾报警系统一部分安装的光缆应符合NFPA 70第770条的要求,并按照NFPA 70第760条的规定进行物理损坏保护。

12.2.3.2*火灾报警系统布线和设备,包括由火灾报警系统控制和供电的所有电路,应按照本规范和NFPA 70第760条的要求进行安装。

12.2.3.3*本规范其他章节允许的防火接线方法应按照制造商公布的说明和NFPA 70第760条的要求进行安装。

12.2.3.4*如果在故障应用期间需要保持或继续运行能力,则10.11.1中要求的运行能力应在故障发生后200秒内恢复。

12.2.4接地连接。

12.2.4.1所有火灾报警系统应进行无火花试验。

例外情况:允许故意和永久接地以提供接地故障检测、噪声抑制、紧急接地信号和电路保护接地的电路或设备部件。

12.2.4.2*在传导路径上,应在单接地连接期间保持运行能力。

12.3*路径类名称。根据其性能,路径应设计为A级、B级、C级、D级、E级、N级或X级。

12.3.1*A级。当其执行以下操作时,应将其指定为A级:

(1) 它包括一个冗余路径。

(2) 操作能力持续通过一个单一的开路,单一开路故障应导致故障信号的通知。

(3) 影响路径预期运行的条件将作为故障信号通知。

(4) 在应用单一接地故障期间,维持运行能力。

(5) 在单一的地面条件下,应发出故障信号。

例外情况:12.3.1(4)和(5)中的要求不适用于非导电路径(例如,电缆出租人光纤)。

12.3.2 B类。当其执行以下操作时,应将道路指定为B类:

(1) 它不包括冗余路径。

(2) 作战能力仅限于一次开放。

(3) 影响路径预期运行的条件将作为故障信号通知。

(4) 在应用单一接地故障期间,维持运行能力。

(5) 单一接地条件应导致故障信号的通知。

例外情况:12.3.2(4)和(5)中的要求不适用于非导电路径(例如,电线出租纤维)。

12.3.3*C类。当路径执行以下操作时,应将其指定为C类:

(1) 它包括一个或多个路径,其中通过端到端通信验证操作能力,但不监视单独路径的完整性。

(2) 端到端通信的丢失被作为故障信号通知。

12.3.4*D级。当其具有故障安全操作时,应将其指定为D级,其中未通知故障,但在路径故障的情况下执行预期操作。

12.3.5*E类。当不监控其完整性时,应将其指定为E类。

12.3.6 N类。当其执行下列操作时,应将其指定为N类:

(1) *它包括两个或多个通道,其中主通道的操作能力和每个设备的冗余通道应通过端到端通信进行验证。

例外:当只保留一个设备时,只需要一条路径。

(2) 端点之间的预期通信丢失应作为故障信号通知。

(3) 一条通路上的单个开路、接地、短路或断层组合不得影响任何其他通路。

(4) *当不能满足系统的最低运行要求时,应将影响主通道和冗余通道运行的条件作为故障信号通知。

(5) *主路径和冗余路径不允许在同一物理段上共享流量。

12.3.7 X类。当其执行以下操作时,应将A类通道指定为X类:

(1) 它包括一个冗余路径。

(2) 操作能力持续通过一个单一的开路,单一开路故障应导致故障信号的通知。

(3) 操作能力持续通过单个短路,单个短路故障应导致故障信号的通知。

(4) 运行能力持续通过开路故障和接地故障。

(5) 影响路径预期运行的条件将作为故障信号通知。

(6) 在应用单一接地故障期间,维持运行能力。

(7) 单一接地条件应导致故障信号的通知。

例外情况:12.3.7(3),(4),(6)和(7)中的要求不适用于非导电路径(如无线或光纤)。

12.3.8*A级和X级通道分离。A类和X类电路使用物理导体(例如,金属,OPTI CAL光纤)应安装,以便分别从主控和冗余输出或返回和返回到控制单元的返回导体分别路由。

12.3.8.1只有在下列条件下,允许在同一电缆组件(即多芯电缆)、外壳或电缆管道中使用输出和返回(冗余)电路导体:

(1)在输出和返回导体进入或退出启动装置、通知装置或控制单元外壳时,距离不超过10英尺(3米)。

(2) 在电缆管道中安装到单个设备或器具的单滴

(3) *在面积不超过1000英尺2(93米2)的单人房内,安装在电缆管道中的跌落物,用于多个不包括任何紧急控制功能装置的装置或器具

12.4*通路生存能力。所有路径应符合NFPA70。

12.4.1路径生存能力等级0。0级通路无需对通路的生存性作出任何规定。

12.4.2通路生存能力1级。通道生存性等级1应包括建筑物中的通道,根据NFPA 13,该通道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全保护,并带有任何互连导体、电缆或安装在金属电缆管道中的其他物理路径。

12.4.3*通路生存能力2级。2级通道生存能力应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 2小时耐火电路完整性(CI)或耐火电缆

(2) 2小时耐火电缆系统[电路保护系统]

(3) 2小时防火外壳或保护区

(4) *经有管辖权的当局批准的性能替代品

12.4.4通路生存能力3级。3级通道生存能力应包括建筑物中的通道,根据NFPA13的要求,这些通道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全保护,以及以下一个或多个:

(1) 2小时耐火电路完整性(CI)或耐火电缆

(2) 2小时耐火电缆系统[电路保护系统]

(3) 2小时防火外壳或保护区

(4) *经有管辖权的当局批准的性能替代品

12.5*共享路径指定。共享路径应根据其性能指定为0级、1级、2级或3级。

12.5.1*共享路径0级。0级通道不需要将生命安全数据与非生命安全数据分离或划分优先级。

12.5.2*共享通路1级。一级通道不需要将生命安全数据与非生命安全数据分离,但应优先考虑所有生命安全数据而非非生命安全数据。

12.5.3*共享路径2级。2级通道应将所有生命安全数据与非生命安全数据隔离。

12.5.4*共享路径3级。3级通道应使用专用于生命安全系统的设备。

12.6*监测安装导体和其他信号通道的完整性和电路性能。

12.6.1除非12.3.1至12.3.7和12.6.3至12.6.13另有许可或要求,所有互连设备、装置的方式,应监测设备和接线连接的互连导体或等效路径的完整性,以便在200秒内自动指示安装导体或其他信号通道中的单一开路或单一接地故障情况。

12.6.2除非12.3.1至12.3.7和12.6.3至12.6.13另有许可或要求,所有互连设备、装置的方式,并须监测器具及接线连接的互连导体或等效通路的完整性,以便在200秒内自动显示装置导体或其他讯号通道的单一开路或单一接地故障状况恢复正常。

12.6.3除非12.6.15、12.6.16和10.18.2有要求,否则不要求对导体之间的短路进行完整性监测。

12.6.4无干扰并联电路不需要对完整性进行监测,前提是并联电路接线上的故障电路条件只会导致丧失无干扰运行特性。

12.6.5辅助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不需要完整性监控,前提是辅助设备或互连装置的单一开路、接地故障或短路条件,或两者都不影响火灾报警和/或信号系统的要求操作。

12.6.6与控制设备安装在同一房间的报警通知装置的电路不需要进行完整性监测,前提是通知装置的电路导体安装在导管中,或受到同等的保护以防机械伤害。

12.6.7故障通知装置电路无需监测完整性。

12.6.8*公共外壳内所列设备之间的互连不需要进行完整性监测。

12.6.9当导体安装在导管中或受到同等保护以防机械伤害时,包含控制设备的外壳之间的互连不需要进行完整性监测。

12.6.10在单一接地故障不妨碍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用于接地故障检测的导体不需要进行完整性监测。

12.6.11连续线路类型的气动上升率系统不需要完整性监测,此类装置的接线端子连接在多个电气监控电路中。

12.6.12对于固定计算机和计算机键盘、视频监视器、鼠标型设备或触摸屏的互连布线,只要互连布线的长度不超过8英尺(2.4米);是NFPA 70允许的列出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电缆;以及故障,则不需要对完整性进行监控of电缆不会导致未从键盘、鼠标或触摸屏启动的所需系统功能故障。

12.6.13从监测站延伸至附属站或受保护处所的通信和传输信道,或两者兼而有之时,无需监测接地故障条件下安装导体的完整性,符合第26章的要求,并通过发射器与火灾报警系统(或电路)进行电气隔离。

12.6.14互连装置的布置应确保单个断路器或单个接地故障不会引起报警信号。

12.6.15除非12.6.5、12.6.6或12.6.11允许,否则任何警报通知装置电路上的线对线短路故障应根据第10.14节产生故障信号。

12.6.16如果两个或多个系统相互连接,则应使用第12.3节所述的A、B、N或X级

电路连接系统。

12.7*术语。下列术语应用于识别系统互连和生存性所需的特性:

(1) 系统互连

(2) 生存能力等级(如果等级为0,则不需要)

(3) 共享路径级别(如果级别为0,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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