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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结合路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3条 本《细则》将铁路营业线分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

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高速铁路为石太客专,繁忙干线为大秦、侯月、石太线,干线为京原、京包、北同蒲、南同蒲、侯西、太中银、太焦线,除以上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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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外的线路为其他线路。

第4条 本《细则》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第5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6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7条 施工项目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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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9.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10.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11.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12. 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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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16.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高速、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1、2。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9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2.普速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3.普速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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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运、节假日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经主管业务处室或副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4.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 路局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5.普速铁路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天窗。

6.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电气化双线区段每月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7.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第10条 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施工天窗的安排

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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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天窗的安排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

(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Ⅲ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符合条件的有大秦重车线(湖东-迁西)、迁曹线(迁安北-曹妃甸北)、南同蒲上下行线(修文-介休)、北同蒲上行线(宁武-韩家岭)、太中银上下行线(新鸣李-吴堡),以上区段两端车站均含;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3.天窗综合利用

遇天窗内多工种施工(维修)作业时,由车务部门按照平行作业的原则统筹进行安排,最大限度满足施工单位要求,原则上重点病害处理、施工优于正常维修。电化区段,以供电为主,其中工务、电务日常维修作业项目,在设好防护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与供电部门在同一区间综合利用天窗;非电化区段,以工务为主。电务“垂直”天窗作业,电务优于供电、工务。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车站的指挥,制定安全卡控措施。

第11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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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和慢行速度,慢行区段见附件3。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12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点后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作业,若设备在阶梯提速期间确需整修时,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办理(按第46条第2款执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13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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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14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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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 15 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项目见附件1、2。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 16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路局、主管业务处、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路局分管运输副,分管工、电副分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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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其中涉及新线(路内建设项目)建设、既有线改建、扩建项目或国铁参股的建设项目,同时由分管建设的副担任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主管副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3.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分别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同一时间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车站副站长)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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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Ⅰ、Ⅱ级及成组更换道岔、引起线路平纵断面变化、联锁改变、改变接触网悬挂、启用新设备及既有主要行车设备停用(或改造)等技改的Ⅲ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1 涉及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制定预备会和总结会制度,并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施工前1日接到施工日计划后,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组织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召开施工预备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见附件4)。施工总结会应于施工结束后及时召开,遇封锁施工应在轧道车或第一趟列车安全通过后召开。

维修天窗预备会、总结会由车站(车间)组织,做好会议记录。供电、工务、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要准确界定维修作业范围,准确掌握影响和被影响范围,制定针对性安全卡控措施,维修天窗内遇多工种作业发生矛盾时,由车站(车间)统筹合理安排多工种平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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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区间涉及多个单位的维修作业,由下行发车方向车站负责协调邻站安排维修作业(局界口车站除外),设备单位须服从车站(车间)指挥。

第19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3.Ⅰ、Ⅱ级施工配合负责人由配合单位副职担当,Ⅲ级施工配合负责人由配合单位车间主任或委托胜任人员担当。

第20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21条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须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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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车务部门指定施工(维修)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维修)主体单位负责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两个作业车间隔,不得小于500米),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 23 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综合利用天窗领导小组。成员由运输、机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土房、建设、劳卫、财务、信息化处,总工、安监室负责为组成,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简称天窗办),“天窗办”设在总工程师室。

运输、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房建等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24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站段调度(值班室)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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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实行台账化管理。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25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运输处负责审批除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计划,其中正线、到发线以外的对运输影响较小的施工计划审批按第26条办理,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维修计划。

需要铁道部审批的施工,由运输处编制、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运输处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由路局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云冈支线等行车组织隶属于路局调度指挥的企业自维修线路施工计划由企业方编制审核正确后报路局运输处,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第26条 段管线内的施工,经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设备主管处室共同批准后实施;涉及车站负责取送作业的段管线,施工前应征得车站的同意,由车站站长(副站长)签字,车站值班员(站调)给点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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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正线、到发线以外不影响机车出入库和编解作业的专用线、货物线、调车线、牵出线连续不超过48小时的施工,经车务段(直属站)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装卸车较大的专用线、货物线施工,需征得局运输处的同意。引起线路平纵断面和设备变化的需经路局有关处室批准。车务段(直属站)批准的施工,不再发布调度命令,需单机轧道时,须由车站发布命令。施工后有限速要求的线路应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注明。车务段(直属站)批准的施工,可比照本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27条 工程车需进入工程线施工,施工单位应检查确认具备进车条件后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作业内容、时间、范围、车列种类、限速条件等),由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工程线路基、线路等符合规定并具备施工进车条件,将申请报送运输处并抄送有关处、室,运输处审核后下发准按工程线办理进行作业的书面通知交调度所,调度所根据通知进行安排并发布工程车进入的调度命令。工程线作业,施工单位须与有关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接轨车站须制定有关作业办法。

第2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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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有关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含路外)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应急预案、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30条 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后报运输处,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

第31条 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协议双方必须具备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资格。 第32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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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

第八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编制及下达

第33条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

第34条 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高速铁路、繁忙干线部管施工的日计划须由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35条 运输处于每年12月初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路局次年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通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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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第36条 月度施工计划提报、编制及下达方式

施工单位采用纸质和“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同时提报,运输处负责编制、下发月度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申请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各相关业务处对申请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批准后,以月度施工计划表(附件7)、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件8)的形式于每月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局外或局内工程部门还需提报《营业线施工审批表》(见附件9),此表在开工前只报批一次,施工中涉及到分步要点,不再申报。

2.运输处每月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分管运输副决定,经分管运输副批准后,以局文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3.双线车站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每月每站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设备检修垂直天窗,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区间装卸路料在出发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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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站内正线、到发线装卸路料,在征得列车调度员同意后,由车站安排进行,其它线由车站自行安排。在车站和其它线装卸路料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流程

(1)由设备管理单位通过系统网上录入(局外施工单位由项目管理部门或牵头处室代为录入);

(2)设备配合单位应及时审核并于每月14日12:00前,办理网上同意手续;

(3)车务段(直属站)应及时审核并于每月15日12:00前,办理网上同意手续;

(4)路局各有关处室对接到的施工计划申请,应及时审核,于每月18日12:00前在网上办理同意手续。

第37条 施工日计划提报、编制及下达方式

施工单位采用纸质和“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同时提报,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主管业务处室(建设项目施工日计划申请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牵引供电施工要同时报调度所供电调度室,供电调度室对施工日计划审核后,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施工项目,由施工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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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有关业务处共同核对,由施工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签认、盖章。

2.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日计划提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3. 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运输处分管副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5.云冈支线等行车组织隶属于路局调度指挥的企业自维修线路施工日计划由企业公司审核,盖章后向调度所提报,调度所根据月度计划安排实施。

6.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流程

(1)设备管理单位提前3日向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申请(局外的施工单位通过各指挥部向建设处提报,建设处审核录入,路外施工项目由施工单位向总工室提报,总工室审核录入);

(2)主管业务处审核后,在施工的前2日9时00分前向调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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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调度室提报;

(3)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至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

第3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按日编制,编制程序如下: 1.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提报,与其他主管业务处沟通协调后编制本专业维修计划,于维修作业前2日9:00前报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负责审核维修日计划。

2.施工调度室于维修作业前1日12:00前将维修日计划传(交)相关列车调度、计划调度、供电调度台及主管业务处室、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维修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3.综合利用天窗时,由调度所指定维修主体单位,维修主体单位负责现场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有接触网作业时,维修主体单位以供电为主体作业单位;无接触网作业时,以工务为主体作业单位。

第39条 普速铁路维修计划实行周计划。维修日期、天窗时间由运输处在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中公布,具体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并编制报调度所,调度所负责安排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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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等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天窗日期,提前收集、汇总,分Ⅰ、Ⅱ级整理出天窗维修作业计划,如涉及其它单位配合作业的,须与配合单位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经分管副职审核同意,于每周三18:00前向车务段(直属站)提报下周维修计划,提报格式见附件5,其中供电单位提报格式见附件5表二,其他设备单位提报格式见附件5表一。

车务段(直属站)根据设备单位提报的内容编制周天窗维修作业计划,编制时,应按调度台管辖范围、日期、线别统筹安排平行作业, 提高天窗的利用率。编制好的周维修作业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于每周五18:00前向管内各车站(车间)下达,抄送相关施工单位,并报调度所。调度所要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安排的天窗做为轮廓指导计划将维修天窗纳入日计划,列车调度员要根据当日天窗情况合理安排实施。

维修日计划下达后需要取消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施工预备会上向车站(车间)提出书面申请,做好会议记录,经车站(车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提报、编制、审批的周计划按纸质(或传真)和“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流转,如“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无法使用时,可通过路局局域网进行传递,电子文档与纸质不符时,以纸质为准。

车务段(直属站)及各设备管理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周维修计划审核、编制、下发、实施办法及细化预备会、总结会制度。

第40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路局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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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段时(简称延伸段),按下列规定办理:

1.延伸段的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向路局提报施工方案,路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调度管辖区段路局运输处提报经本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施工安全协议),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管辖区段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调度所编制、下达(含邻局调度所)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路局负责。

2.高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4日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与局内相关业务处沟通协调后,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调度管辖区段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主管业务处编制维修计划并向调度所提报。

3.普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调度管辖区段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编制后,报调度所安排实施。

第41条 在线间距不足 6.5米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 160km/h及以下,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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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九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42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室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经分管运输副(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需增加部管施工项目时,运输处提前10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修改LKJ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须提前15天),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43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主管业务处室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需停止施工时,须经分管运输副(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对于停止的施工,仍执行月度施工计划,只变更施工日期,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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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44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或调整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高速铁路由设备管理单位报主管业务处、普速铁路如涉及其它单位配合作业的,须与配合单位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由设备管理单位在天窗实施前一天12:00前到车务段(直属站)申报维修计划,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车站(车间)并报调度所实施。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高速铁路由调度管辖路局业务处室、普速铁路由调度管辖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同意后,报调度所实施。

第45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会同调度所向分管运输副(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46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电务设备报警处理、冗余设备(系统)其中一套故障处理、道岔定反位之一个位置故障、因电力检修引起的主副电源切换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停用)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分管运输副(总调度长)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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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高速铁路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普速铁路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主管业务处。

第十章 跨局通信施工

第47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路局运输处及相关处室编制、审核。

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施工申请路局电务处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20天向受施工影响的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需其他路局配合施工时,施工申请路局电务处还须向施工配合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受施工影响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会同本路局相关部门,对本路局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施工配合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对施工配合项目、时间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配合施工方案。

第4 跨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施工申请路局、施工配合路局和受施工影响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在本局月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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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中公布。

第49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路局和受施工影响路局相关内容),由施工申请路局编制,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施工申请路局、施工配合路局、受施工影响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或施工电报分别向本路局调度所申请。

第50条 施工申请路局、施工配合路局、受施工影响路局应同时在本路局调度所或影响车站进行施工登销记。

第51条 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52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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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电线路过轨、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架桥、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修砌路堑护坡、修砌路堑防护挡墙、修砌天沟(吊沟)、桥梁防抛网安装;

(6)架设及拆除电力线跨越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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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大型运输车等施工机械作业;

(2)挖掘基坑和挖(钻)孔桩、开挖电缆沟、开挖水沟、开挖顶管、框构基坑、框构、涵洞接长、埋设接地线(极)、支柱基础浇制等施工;

(3)邻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信号机柱、电力架空线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路基帮宽、桥墩、桥台浇注等施工; (6)桥梁防撞挡墙、湿接缝浇注;

(7)信号设备大修改造及配合工务施工前的设备预装、信号设备平台制作;

(8)其他可能影响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以上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划分工程机械的安全作业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线,对路基填筑,基坑、孔桩开挖、电缆沟、水沟开挖及弃土堆放等施工,必须对铁路路基基础采取防坍塌措施,并派专人进行监护;邻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电力架空线10米范围内的挖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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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必须对既有光电缆等隐蔽设施进行探测,并须划定安全作业区,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控下施工。

对来不及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中“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邻近施工项目,可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计划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向运输处提报,由运输处根据情况办理,编制当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经运输处分管副批准后,以运输处“施工计划补充、调整通知单”下发。

因营业线既有设备故障抢修需进行的准备工作,对其中符合“B类、C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要求部分,可立即组织实施,不受月度“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具体涉及路基的各项施工,由有关工务段负责审核确定影响范围。影响路基稳定列A类,可能影响路基稳定列C类。

第53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运输处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本专业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报运输处,由运输处汇总后作为月度施工计划附件下发,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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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列入月度施工计划中的A类、B类及C类中桥梁防撞挡墙、湿接缝浇注施工项目,有关车站应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召开施工预备会,有关单位需在车站登记有关人员通讯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在“运统-46(其它)”登记,配合单位签认;邻近营业线施工A类、B类及C类中桥梁防撞挡墙、湿接缝浇注施工项目,由施工单位设置专职驻站、现场防护员进行施工期间不间断防护,施工完毕后到登记站销记。

批准和公布的邻近营业线各项施工、施工单位现场设置防护施工,须在配合单位配合人员全部到场后方可组织实施,设备监护单位指派胜任人员进行监护。

各单位要加强邻近营业线各类施工的检查监督,建立邻近营业线施工检查监督台账,按设备管理负责制的原则实行归类管理,即:在安全保护区内影响路基稳定和工务设备安全的施工由工务部门为主体进行监督;影响接触网、电力设备安全的,由供电部门进行监督;影响信号、通信设备安全的由电务(含通信)部门负责监督。不在安全保护区内的邻近施工,按施工项目划分进行监督,属电力设施的由供电段进行监督,属通信设施的由通信段进行监督。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施工均应督促施工单位办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相关手续,并按照归口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二章 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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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高速铁路维修作业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实施。设备管理部门在制定维修作业计划涉及其他部门时要主动联系其他设备管理部门,减少或避免维修作业时相互干扰。

第56条 高速铁路维修作业需开行路用列车时,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纳入维修计划。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明确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作业防护地点及转线计划,明确路用列车司机和随车的施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GSM-R电话号码)。维修计划下达后,设备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路用列车开行方案。

第57条 高速铁路固定设备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

第5 高速铁路维修天窗结束后开行动车组列车前,应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

第59条 普速铁路维修作业,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以施工调度命令时间为准,车站审核签认,在施工天窗内等时长套用,不再单独安排维修天窗。

第60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调车作业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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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时间进行,原则上每次不少于40分钟,时间相对固定。驼峰进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调度员同意后实施。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建立登销记制度,制定安全卡控措施,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实施。

第61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它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

1. 工务部门:

使用探伤小车、轨检小车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上线检查、检测作业;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信号部门: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

3.通信部门:在道床坡脚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

4.供电部门:接触网步行巡视、静态测量、测温等设备检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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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打冰,处理鸟窝、异物; 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的标志安装及整修、基础整修、接地装置整修、支柱基坑开挖等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作业。

5.车辆部门:设备巡视、检查、油润、紧固和清除异物的作业。 6.货运部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巡视、检查和外部清扫、油润,清除影响正常工作的异物作业。

7.房建部门:在站台安全线以内进行日常设备巡视。

上述作业项目必须制定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车间编制,段一级批准后将上线作业项目抄送车务段(直属站),车务段(直属站)下发给管内车站(车间),上线作业时必须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62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旅客列车、动车组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分散自律模式下为驻调度台施工联络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调度所要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严禁挤占、取消天窗,特殊情况需取消天窗时,必须在施工前一日14:00前(抢险、事故处理除外)报经路局分管运输副(总调度长)批准后实施,以调度命令取消天窗必须写明取消原因,转部令取消必须写明取消范围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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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集中修组织实施

第63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条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第65条 集中修具体施工计划由运输处根据铁道部批准文电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铁道部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66条 路局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第67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与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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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集中修期间应成立以安监室为主体的施工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6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物资部门、相关业务处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施工单位应向业务处提报施工车辆运行方案,业务处审查后转交调度所,调度所应优先安排施工车辆的运行和返回,纳入日班计划组织实施。

第69条 天窗办公室要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章 营业线施工(维修)登销记

第70条 高速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6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调度所联络员)在调度所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件6)内登记,列车调度员签认。因施工需要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时,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在车站进行登记。

第71条 设置在调度台的设备以及信号、通信中心机房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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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由施工联络员在调度所办理登销记手续。列车调度员还应将有关调度命令发布给相关车站(车间)。

第72条 普速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最晚于施工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完毕,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第73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

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在调度命令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施工,施工领导人必须提前1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续点延时请求。列车调度员按规定下达延时命令。

第74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登销记应在局间分界站办理。同时影响两站以上的通信施工,登销记应在调度所办理。

第75条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

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 2.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 3.开通后经过单机。

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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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十五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76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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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77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

第7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79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工程验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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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8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岗到位。

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以正式公文形式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与相衔接的设备管理单位、属地供电段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准实施。

第82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83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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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84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七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85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86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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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到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路局营业线施工考核办公室每半年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检查考核。

第8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材料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8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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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9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9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93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0、11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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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94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95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员要按施工需要按时到岗到位,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3),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整顿,不听劝阻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路局安全监察部门书面汇报,因继续施工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检查,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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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速的标准按附件10、附件11执行)。

第96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路局有关单位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97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9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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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99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100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12。

第十八章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10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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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102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103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104条 加强施工、维修人员进出高铁栅栏门管理,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办法如下:

1.高铁线路上栅栏门设置地点由设备管理部门和铁路公司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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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栅栏门由栅栏门所属单位统一编号并上报栅栏管理办公室(设在太原铁路)备案,编号原则按线别对应线路整公里里程加栅栏门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如“石太客专××-5号”表示石太客专下行××km第5号栅栏门,枢杻地区编号可由车站单独编制。栅栏门应挂标识牌,标识牌由栅栏所属单位统一订做、发放、安装,标识牌上应标识栅栏门名称及管理、维护、检查单位。区间和站内栅栏门的管理、维护、检查单位分别是所辖线路工务段和车站。

3.高铁栅栏门钥匙由属地工务管段工务车间的值班室负责日常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保留栅栏门钥匙,工务段应建立钥匙登记制度和管理细则并在车间值班室设置登记本。

4.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栅栏门管理员须对施工、维修作业负责人查验施工或维修计划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5.应急故障处理或抢险救援需就近临时破拆栅栏(或封闭网)时,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到场配合,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单位按应急救援处理的要求破拆栅栏门和按标准恢复,否则,破拆单位负责按标准及时恢复并在恢复封闭前对栅栏缺口安排专人看守。任何检查和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或封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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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时,普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与高速铁路做好物理隔离,进出栅栏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第105条 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管理制度

施工、维修以及天窗点外巡视、检查、检测项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1.驻站联络员有关要求

(1)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驻站联络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驻站联络员的日常管理;

(2)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出经培训合格、具备任职资格的胜任人员担任驻站联络工作,并持证挂牌上岗。驻站联络人员必须佩带“驻站联络员”胸牌进入信号楼,胸牌样式见附件14;

(3)驻站联络员应至少于施工前携带施工维修日计划到登记站行车室向车务值班干部报到,并报告本人担当联络工作的施工项目、施工重点、所属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4)驻站联络员负责按规定办理登销记,负责联系和盯控各类工程机械车辆的开行,并做好详细记录;

(5)驻站联络员在班前必须同施工负责人、现场防护员核对钟表时分,施工时必须准确通报列车运行车次、预告时间、本站(邻站)开车时间、邻线列车运行及双线区段反方向列车运行等情况,相互复诵确认后,在登记簿上登记;

(6)驻站联络员担任驻站联络工作时,应保持与施工现场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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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施工时应每3—5分钟与现场防护员通话,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工程机械的作业情况并向值班员汇报;

(7)驻站联络员在施工(包括施工、维修及收卸料作业等,下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登记所在站的行车室,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8)车务值班干部和车站值班员有权对驻站联络员加强管理,驻站联络员工作期间应服从车站值班干部和车站值班员的管理,并及时在行车室《要害部门来客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9)驻站(调度所)联络员应逐步采用具有录音回放功能的通信工具,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严格按《安规》规定预告现场防护员。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联控用语分析、考核制度,路局安监室将其纳入车机联控考核。

2.施工防护员有关要求

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员,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各单位应制定驻站(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进行规范。

(1)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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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大桥梁、隧道、曲线、路堑等瞭望不良的特殊地段或夜间进行的作业施工,必须增设防护员;

(2)施工前应与驻站联络人员取得联系,并相互核对当日施工项目、地点(里程、股道、道岔号、信号机号、供电柱号)等,准确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驻站联络人员转达的有关列车运行情况、调度命令和上级指令,并用专用登记本做好记录;

(3)担任防护工作时,不得兼做施工员和其它工作,必须掌握列车运行时分,及时准确发出来车、下道信号,监督施工人员及时下道;

(4)必须按规定带齐防护备品,设置防护;

(5)当班时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瞭望,不得离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与驻站联络人员保持3—5分钟通话一次;

(6)车站向封锁区间放行两列及以上作业车时,必须掌握开行顺序和开行时分、停车作业地点,设好防护后再开车。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拆除防护电话和关闭对讲机。

3.施工作业负责人、防护员、联络员联控用语由业务处室组织制定。

第106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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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107条 施工安全和天窗管理考核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分管安全副任组长,有关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运输、机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土房、建设、劳卫、财务、信息化处,总工、安监室负责人为组员,考核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负责建立健全营业线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对保证施工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影响正线行车的问题及严重隐患等,按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进行考核,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奖惩制度,成立相应营业线施工安全考核办公室,加强营业线(含邻近)施工安全管理。

主管业务处室要明确单位天窗时间内工作量,劳卫处要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总工程师室和劳卫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给予处罚。运输处和车务段(直属站)分别考核施工和维修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主管业务处室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每月5日前有关处室要将上一月天窗兑现、利用情况书面报总工程师室、劳卫处,依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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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第10 建立健全营业线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在营业线施工中对设计、监理和局外施工单位、局内各公司承担的施工项目均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对局外施工单位(包括局内工程单位和跨越、穿越铁路营业线过轨工程建设单位)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对施工单位按工程费用总额收取:

工程费1亿元及以上的,收取100万元;

工程费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收取50万元; 工程费3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收取40万元; 工程费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收取30万元; 工程费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收取20万元; 工程费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收取10万元; 工程费500万元以下的,收取5万元; 对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费用的5%收取。

施工单位到财务处办理缴纳抵押金手续,财务处根据路局批复的设计审查文件开具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收据,施工单位凭收据到安全监察室办理施工审批手续,营业线施工考核办同时留存收据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招标和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条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第109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抵押金,于工程开工前,上缴路局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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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17),作为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监护协议的依据。同一施工或监理单位的多项施工,抵押金可合并使用;工程竣工前抵押金不足时,由路局财务部门通知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补充。

第110条 实行施工安全处罚制度。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设备单位

监护人员,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制止,对下列问题纠正或制止无效须及时填写《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见附件16),扣除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0.1-1万元,直至给予停工整顿,建议清退、取消营业线施工投标权的处罚。

1.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签订安全协议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

2.施工封锁前擅自进行上道施工准备作业(包括拆卸配件、清除石碴和更换轨枕等);

3.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同意放行列车; 4.线路状态严重不良,不能按时阶梯提速; 5.设备验交前,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 6.不听监护人员劝阻,冒险蛮干; 7.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8.材料、机具侵限,未及时清理。

第111条 填发《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要依据清楚,负责检查和监督的单位(部门)领导要认真核实,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发给责任单位,分别报项目管理单位、总工室、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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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条 施工中发生的事故,须按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分析定责。事故损失费用由有关单位提报,经安监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责任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损坏的,设备主管单位提报细目,经安监、监理、主管业务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由责任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因施工造成影响正线行车的设备故障,按安监部门核定的影响时间,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赔偿责任,扣罚标准按路局规定执行。 凡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安监室填发《扣除抵押金通知书》(见附件15),分别发给责任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从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中扣除。

第113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凡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与施工单位单方终止施工合同,并按本规定追究施工单位事故损失费的赔偿责任,并停止其两年在路局进行施工投标的资格。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同一个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1件以上责任行车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与施工单位单方终止施工合同,并按本规定追究施工单位事故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同一个建设项目,一个月内发生2件及以上由于施工造成影响正线行车设备故障,并且每次延误列车1小时及以上或一年内发生3件及以上行车设备故障,每次延误列车30分钟以上的,建设单位有权与施工单位单方终止施工合同,并按本规定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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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施工单位事故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施工招标要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路局安监室参加施工招标工作,并负责对投标单位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路局安监室负责对施工单位在路局施工期间发生行车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以此作为路局在施工招标、评标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考核依据。

第114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按路局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依照考核结果,返还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或清算余额;对施工监护单位,统一分配监护费用,每项工程竣工验交后,由局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填写《施工监护费分配审批表》(见附件18),经局主管业务处、总工室、安全监察室审核,报分管批准后清算。

第115条 对设备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的考核

1.对设备单位监护考核

(1)因设备单位配合施工或施工监护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时,按路局《运输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2)因设备单位配合施工或施工监护不到位发生责任设备故障时,按路局《设备故障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3)因监护不到位发生其他问题时,对监护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外,视问题性质减少或免发监护单位的监护费,由安监、主管业务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确定,在清算时扣除。

2.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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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监理不到位发生安全或其他问题时,除追究施工、监护单位责任外,同时视问题性质,减少或扣除监理单位安全抵押金,由安监、总工室、主管业务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确定,在清算时扣除。

3.对施工指挥部的考核

由于工程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监管不到位,因施工发生各类事故时,按路局《运输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因施工发生责任设备故障影响运输生产时,比照本《细则》第110条规定条件实施考核;因施工发生其他问题时,由路局施工安全考核小组研究决定,进行考核。

4.对合资铁路公司的考核

合资铁路营业线施工发生各种事故时,按路局《运输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追究合资铁路公司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116条 施工安全考核办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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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查明原因;施工安全考核办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117条 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11 调度所要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每日对施工天窗兑现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当日20: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第二十章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

第119条 为提高施工管理信息化程度,应积极推进实施铁路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测试、评审。

第120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施工月计划、施工日计划、维修计划提报、会签、审批、下达、签认、统计和施工调度命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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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

第121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维护、管理办法由信息化处制定发布。

第122条 实施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后,按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取消相关纸质文档、文电。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123条 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124条 本办法由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125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0日起执行。前发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1.《关于公布<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太铁师〔2008〕297号)

2.《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太铁师〔2010〕33号)

3.《关于公布<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太铁师〔2010〕261号)

4.《关于对<太原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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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补充完善的通知》(太铁师〔2010〕343号)

5.《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铁师〔2011〕254号)

6.《关于修订<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文的通知》(太铁师〔2012〕229号)

7.《太原铁路局关于修订<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文内容的通知》(太铁师〔2012〕456号)

8.《关于废止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二的通知》(太师﹝2009﹞33号)

9.《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太师﹝2010﹞65号)

10.《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太铁师〔2008〕275号)

11.《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太铁师〔2010〕228号)

12.《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太铁师〔2011〕207号)

13.《关于对太原供电段请示报告的回复意见》(太师﹝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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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1.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3.太原局管内各线慢行区段划分 4. 施工预备、总结会登记表 5. 维修天窗计划申请表 6.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 7. 月度施工计划表

8.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 9. 营业线施工审批表

10.普速铁路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11.高速铁路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12.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13.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14. 施工驻站联络员证样式 15. 施工安全扣除抵押金通知书 16. 施工安全处罚通知书 17. 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 18. 施工监护费分配审批表 19. 施工安全抵押金退款清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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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 I级维修项目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3.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4.更换伤损钢轨,焊接、胶结、冻结钢轨。

(二) Ⅱ级维修项目

1.工务设备上线检查、检测。 2. 轨道精调。

3.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 4.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 5.螺栓扣件涂油。

6.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 7.整修栅栏。

8.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 9.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 10.更换钢轨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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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 信号I级维修项目 1.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2.室内、外单套设备更换:室内更换继电器及微机联锁、TDCS、CTC、电源屏模块板卡;室外更换转辙机、液压站、信号机、扼流变压器、调谐单元、空心线圈、箱盒等单套设备及配线。

3.电源接地、电缆接地查找处理。 4.信号光电缆割接。 (二) 信号Ⅱ级维修项目

1.道岔转辙设备检修,区间、站内轨道电路检修,区间、站内信号机检修及显示调整,光电缆、贯通地线、各种箱盒等室外信号设备检修。

2.信号机械室、中继站、箱式机房内设备检修。 3.微机联锁、列控地面、CTC/TDCS设备检修。

4.室内、外设备整治及点灯单元、信号机灯泡、熔断器、液压断路器、挤切销、轨道引接线及跳线、补偿电容、防雷模块、防护盒等零小设备器材更换。

5.电源接地测试、电缆绝缘全程测试。 6.站联电缆环线电阻测试。

7.微机联锁、TDCS、CTC、列控系统主备切换,电源屏主备屏切

63

换,Ⅰ、Ⅱ路电源转换试验,UPS电源更换及充放电试验。

8.各种绝缘的分解、检查、更换。

9.信号设备防寒、防洪、春检、秋鉴等季节性整治。 10.信号设备油饰、打号。 11.信号设备限界测量。 12.道岔集中清扫。

13.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 通信I级维修项目

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光电缆、网络设备整治和网络调整。 2.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GSM-R网络设备检修、整治。 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电源设备检修、整治。 (四) 通信Ⅱ级维修项目

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设备、光缆、电路测试及主备用倒换、试验。

2.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传输、接入设备检修。 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数据通信网设备检修。 4.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调度通信设备检修。

5.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直放站设备及天馈线、漏缆等设施的检修、整治。

6.行车通信业务停用、调整作业。

7.在道床坡脚以内进行的通信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作业

项目。

8.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供电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I级维修项目

1. 更换接触网支撑装置、补偿装置。

2. 更换接触网隔离开关、电缆及电缆头等设备。 3. 两辆以上接触网作业车进行的接触网维修作业。 4. 两个以上接触网工区进行的联合作业。 (二)II级维修项目 1. 更换接触网零部件。 2. 接触网检查测量作业。

3. 接触网悬挂、分相、分段、线岔等检查调整。

4. 接触网设备标识,分相断、合标等行车标志检查维护。 5. 接触网绝缘部件清扫维护。 6. 栏栅内电力贯通线电缆检修。

7.检修调整(更换)硬横跨。

8.检修调整(更换)避雷器、杆架式断路器等供电设备。 9.检修调整附加悬挂。 10.支(钢)柱组立调整。 11.接触网配合施工。

12.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65

四、房建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Ⅰ级维修项目

1.雨棚及跨越线路站房的屋面、檐口板维修。 2.雨棚吊顶板维修。

3.线路上方的玻璃设施、幕墙维修。 4.线路上方的装饰板维修。

5. 线路上方的人行天桥、站房外饰面维修。 (二)Ⅱ级维修项目 1.站台、雨棚限界测量。 2.雨棚落水管路疏通、维修。 3.雨棚天沟杂物清理、维修。 4.站台墙吸音板检查维修。 5.雨棚照明线路维修、灯具更换。 6.站台帽石及墙体维修。

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五、车辆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I级维修项目

1.更换TFDS、TEDS、TVDS沉箱、侧箱。

2.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安装、拆除、更换大型部件。

(二)II级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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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T、AEI设备的半月检、月检、春秋季整修。 2. 更换THDS探头箱、大门电机、轴温探测器。

3. 调整或更换TFDS、TVDS和TEDS轨边设备大门电机。 4. 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定期校验、标定。

5.调整、紧固卡轨器,更换磁钢、车号天线及卡具。 6. 更换、校对或焊接轨边电缆。 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附件2

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I级维修项目

1. 更换道岔尖轨、辙叉、护轨、基本轨;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 (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4.钢梁桥更换伸缩调节器尖轨、基本轨。

(二)Ⅱ级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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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对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

2.胶结、焊接钢轨。

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作业。 4.螺栓扣件涂油。

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6.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 8.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 9. 整修道口铺面。

10. 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

11. 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刨冰作业。 12.跨越线路、股道转移机具、材料。 13.成段整治或更换胶垫、零配件。 14.使用轻型车辆推送机具、材料。 15.修理钢轨。 16.调整轨缝。

17.抽换失效轨枕、桥枕、岔枕。 18.明桥面整修。 19.护轨改造、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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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成孔更换桥面步行板。 21.更换纵、横向挡碴板。 22.整治桥面人行道托架。 23.隧道内清污、清淤。 24.更换、整修隧道照明设备。 25.隧道内整修水沟及更换水沟盖板。 26.更换钢轨绝缘。

27.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信号I级维修项目 1.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2.室内、外单套设备更换:室内更换继电器及微机联锁、TDCS、CTC、电源屏模块板卡;室外更换转辙机、液压站、信号机、扼流变压器、调谐单元、空心线圈、箱盒等单套设备及配线。

3.电源接地、电缆接地查找处理。 4.信号光电缆割接。 (二) 信号Ⅱ级维修项目

1.道岔转辙设备检修,区间、站内轨道电路检修,区间、站内信号机检修及显示调整、机构整正,光电缆、贯通地线、各种箱盒等室外信号设备检修。

2.信号机械室、中继站、箱式机房内设备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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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机联锁、列控地面、CTC/TDCS设备检修。

4.室内、外设备整治及点灯单元、信号机灯泡、熔断器、液压断路器、挤切销、轨道引接线及跳线、中心连接板、补偿电容、防雷模块、防护盒等零小器材更换。

5.影响道口设备正常运用的设备检修。 6.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 7.电源接地测试、电缆绝缘全程测试。 8.半自动、站联等环线电阻测试。

9.微机联锁、TDCS、CTC系统主备切换,电源屏主备屏切换,Ⅰ、Ⅱ路电源转换试验,UPS电源更换及充放电试验。

10.各种绝缘的分解、检查、更换。

11.影响信号设备使用的防寒、防洪、春检、秋鉴等季节性整治。 12.正线信号设备油饰、打号。 13.正线信号设备限界测量。 14.信号设备专特运检查。 15.补偿电容测试及更换。 16.道岔集中清扫。

1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通信I级维修项目

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光电缆整治、网络结构调整。 2.影响两个车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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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电源设备检修、整治。 (四)通信Ⅱ级维修项目

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设备、光电缆、电路测试及主备用倒换、试验。

2.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传输、接入设备检修、整治。 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数据通信网设备检修、整治。 4.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调度通信设备检修、整治。

5.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GSM-R基站、无线列调车站设备、区间无线中继设备及天馈线、漏缆等设施的检修、整治。

6.涉及行车通信业务停用、调整的GSM-R、调度通信网络数据制作。

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供电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I级维修项目

1. 更换或拆除支柱、软横跨、硬横梁及隧道吊柱。 2. 更换两跨以上接触线、承力索及附加导线。 3. 两辆以上接触网作业车进行的接触网维修作业。 4. 两个以上接触网工区进行的联合作业。 (二)II级维修项目 1. 更换接触网零部件。

2.接触网设备全面检查监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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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换接触网腕臂支撑、补偿装置、器件式分相绝缘器、分段绝缘器、线岔、隔离开关等。

4. 接触网悬挂、分相、分段、线岔等检查调整。

5. 接触网吸上、回流线,上部地线、附加悬挂检查维护。 6. 接触网绝缘部件清扫维护。

7.检修调整(更换)避雷器、杆架式断路器等供电设备。 8.接触网配合施工。

9.接触网设备标识、标志检查维护。 10.合架区段、隧道内电力设备检修。 11.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四、房建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Ⅰ级维修项目

1.雨棚及跨越线路站房的屋面、檐口板维修。 2.雨棚吊顶板维修。

3.线路上方的玻璃设施、幕墙维修。 4.线路上方的装饰板维修。

5. 线路上方的人行天桥、站房外饰面维修。 (二)Ⅱ级维修项目 1.站台、雨棚限界测量。 2.雨棚落水管路疏通、维修。 3.雨棚天沟杂物清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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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站台墙吸音板检查维修。 5.雨棚照明线路维修、灯具更换。 6.站台帽石维修及站台墙体局部拆砌。 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五、车辆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I级维修项目

1.更换TPDS压力、剪力传感器。

2.更换TFDS、TVDS、TEDS沉箱、侧箱。 3.更换TADS麦克风阵列箱。

4.固定脱轨器、列车车辆制动试验装置、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安装、拆除、更换大型部件。

(二)II级维修项目

1.5T、AEI设备的半月检、月检、春秋季整修。 2.更换THDS探头箱、大门电机、轴温探测器。

3.调整或更换TFDS、TVDS和TEDS轨边设备大门电机。 4. 更换TADS麦克风。 5.TPDS、TADS静态标定。

6. 调整、紧固卡轨器,更换磁钢、车号天线及卡具。 7.更换、校对或焊接轨边电缆。

8.固定脱轨器、列车车辆制动试验装置、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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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定期校验、标定等。

9.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六、货运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I级维修项目:

1.超偏载检测装置、动态轨道衡更换压力、剪力传感器。 2.超偏载检测装置、动态轨道衡更换配套车号识别设备的天线、磁钢及磁钢卡具等。

3.超偏载检测装置、动态轨道衡小修和月检。 4.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附件3: 太原局管内各线慢行区段划分

1.京包线:大同-郭磊庄间,大同-古店间。

2.大秦线:韩家岭-湖东,湖东-茶坞,茶坞-柳村南、秦皇岛东间。 3.迁曹线:迁安北-曹妃甸西、曹妃甸南间。 4.京唐港线:滦南-京唐港间。

5.北同蒲线:大同-大新,大新-宁武,宁武-原平,原平-太原北间。 6.宁岢、岢瓦线:宁武-魏家滩间。 7.京原线:原平-灵丘间。 8.太岚线:太原北-镇城底间。

9.石太线:太原北-榆次,榆次-赛鱼间。 10.太中银线:榆次、新鸣李-吴堡间。

74

11.太焦线:修文-夏店间。

12.南同蒲线:榆次-介休,介休-临汾,临汾-侯马北,侯马北-运城,运城-风陵渡间。

13.侯月线:侯马北-嘉峰间。 14.侯西线:侯马15.介西线:介休

-下禹口间。 -阳泉曲间。 75

附件4:施工预备、总结会登记表 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施工日期 施工等级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单位 姓名 职务 记录内容(可加附页): 记录人: 时间: 时 分 联系电话 备注 施工项目 施工地点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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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维修天窗计划申请表

表一:

月 日- 月 日维修天窗计划申请表

编号 单位: 线名

天窗日期 作业地点 天窗时间 影响范围 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配合单位 备注 作行业别 项目

分管领导:

表二:

单位: 作业内容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编号 线名 天窗日期

分管领导:

月 日 —月 日供电维修天窗计划 接触作天网业窗行车停封锁范围 地时条件 电段 间 范围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接触网作业作业领导车运行计划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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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

运统—46(施工)

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1)影响使用范围 本月施工承认施工 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 施工开通 备 注 (需要的慢行或封锁条件) 所需(2)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 施工月日时分 (2)施工负责人签名 月日时分 (2)施工负责人签名 (2) 施工负责人签名 项目 时分 (3)车站值班员签名 编号 (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3) 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 (4)施工负责人签名 (4)车站值班员签名 (4)车站值班员签名 (4)车站值班员签名 (1)命令号及发令时间 (1)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 (1) 开通(恢复常速)命令号 (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 及开通时间

78

附件7: 月度施工计划表

施编号 工 等级 封锁起止时间 (封锁时间分钟) 施工内容 影响范围 限速要求 行车方式 线路 行别 施工项目 施工 日期 施工 地点 封锁 时间 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

设备变化 运输 组织 施工单位 及负责人 备注 限速及行车方式变化 线路数据变化: 站场线路、道岔、径路变化: 区间及起止里程 信号机位置及显示变化: 接触号标志位置变化: 其他变化: 主体施工单位 (职务) (姓名) 施工单位 (职务) (姓名)

79

附件8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

编号 类别 施工日线路 行别 施工项目 期及时间 施工地点 施工内容 施工机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负责人 设备监护单位及负责人 审核处室 备注 80

附件9 营业线施工审批表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施工线名 地点 施工单位 配合单位 施工内容 施工日期 影响范围 联系电话 有无配合协议 有无监护协议 有无配合协议 有无监护协议 有无配合协议 有无监护协议 有无配合协议 有无监护协议 施工单位负责 人及职务 现场施工负 责人及职务 配合内容 配合单位负责人及职务 监护单位负责监护单位 人及职务 配合单位负责配合单位 人及职务 监护单位负责监护单位 人及职务 配合单位负责配合单位 人及职务 监护单位负责监护单位 人及职务 配合单位负责配合单位 人及职务 监护单位负责监护单位 人及职务 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意见: 监护起止时 间 配合内容 监护起止时 间 配合内容 监护起止时 间 配合内容 监护起止时 间 盖章 签名 (职务) 局设备管理单位意见: 盖章 签名 (职务) 局设备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签名 (职务) 局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签名 (职务)

说明:1.表中所列单位及部门均加盖公章。

2.此表可根据需要放大。

81

3.配合单位、监护单位栏可根据需要增删。 4.“营业线施工审批表”内容填写要求 (1)“施工单位”栏应填写中标单位投标承诺中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部名称或管内设备管理单位、工程部门。

(2)“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职务”栏局外施工单位、局内工程部门负责人为中标单位投标承诺中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部经理(或经批准变更后的项目经理);职务为项目经理。

(3)“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职务”栏填写现场施工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职务(项目经理或副经理)。

(4)“配合单位负责人及职务”栏填写配合单位的分管站段领导姓名及其职务(有配合内容的填写此栏)。

(5)“监护单位负责人及职务”栏填写监护单位的分管段领导姓名及其职务(属监护范围的此栏内容必须填写)。

(6)“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意见”栏:

“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分别由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签名并填写时间。

(7)“设备管理单位意见”栏: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签注意见,签名并填写时间。

(8)“路局设备主管部门意见”栏:由路局设备主管部门(机务、工务、电务处)分管领导签注意见,签名并填写时间。

(9)“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由路局建设管理处分管领导签注意见,签名并填写时间。

82

附件10:

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项 目 1.有砟轨道 (1)连续2根及以上轨枕底道砟破底清筛 (2)成段更换道床 (3)大型养路机械换砟 (4)基床换填 (5)平纵断面改造 (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后的线路整修(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7)成组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或岔枕 (8)2根及以上轨枕连续更换、方正。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1)两捣一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60 km/h,第三列起限速8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km/h,第二列限速16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列起限速200km/h,至第五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 大型养路(2)三捣两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限速80km/h,第三列起限速120 km/h,至机械捣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km/h,第二列限速16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固、稳定列起限速20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160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 等作业 (3)五捣三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 km/h,第三列起限速16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列限速20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 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 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 (1)施工作业期间:当日第一列限速35km/h,第二列起限速45km/h不少于4h,以后限速60km/h小型养路至下次封锁前; 机械捣固 (2)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安排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按“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办理。 2.无砟轨道 (1)更换无砟道床(含轨道板、道床板、 砂浆填充层、底座板、支承层);(2)CRTSⅡ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必要时可开行综合检测列车确认。 型无砟轨道轨道板间接缝凿除和浇筑;(3)侧向挡块凿除和浇筑;(4)CRTSⅠ型无砟轨道凸型挡台凿除和浇筑。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83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项 目 3.在线路上安装、拆除轨束梁,横穿梁和D梁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 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1)成段更换钢轨或扣件 (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3)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轨件 (4)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25mm (1)单根更换钢轨。 (2)处理胶接绝缘接头 (3)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护轨、可动心轨道岔辙叉 (4)焊接钢轨 (5)单根更换、方正轨枕 (6)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冻害垫板作业 (7)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捣固作业 (8)成段更换弹条、轨距挡板 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80km/h,第三列限速120 km/h,第四列起限速160km/h至下次天窗点。 恢复常速前必须经精调整修、检测确认、阶梯提速。 第一列限速不超过160km/h,以后恢复常速。 放行列车条件 84

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 (1)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撑垫石 (4)下承式钢梁整孔喷砂除锈涂装 (5)加固隧道衬砌 开通后第一列限速25km/h、第二列限速45km/ h,后限速60km/h、120km/h各不少于24h,其后恢复常速。 项 目 (1)翻修隧道内排水沟 (2)加深隧道内侧沟整治道床翻浆冒泥 (3)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 (1)桥面上部钢结构局部修补 (2)更换桥梁护轨 (3)隧道施工缝、变形缝局部堵漏 (4)隧道除冰 (5)桥梁施工作业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6)影响行车安全的路堑边坡维修、隧道洞口边仰坡维修、清理危石、伐树等 (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新建明洞、棚洞开挖基础 路基降水 放行列车条件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 第一列限速不超过160km/h。 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速度不超过45km/h,邻线列车限速160km/h。 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不超过120km/h,施工作业结束后本线限速160km/h不少于24h,后恢复常速;邻线列车限速160km/h。 85

有砟轨道路基注浆或旋喷桩加固 (1)更换整锚段承力索 四、整锚段更换(2)更换整锚段接触线 接触网施工作业 (3)接触网故障恢复作业后几何参数发生变化、导线损伤或有临时接头时 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45km/h,施工作业结束后限速45km/h不少于12h,限速60km/ h 、80km/ h、120km/h各不少于24h,后限速160km/h一列再恢复常速;邻线列车限速160km/h。 开通后速度不超过160 km/h;经对接触网调整后,限速不超过 200 km/h;再经精调、检测车检测合格,恢复正常速度。 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路局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11

普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项 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86

一、影 (1)破底清筛 大型养路机械(2)更换道床石砟 捣固、稳定车作(3)成段更换轨枕(板) 1. 两捣一稳作业后,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自第三列起限速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2. 三捣两稳作业后,开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自第三列业 起限速8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 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h,以后限速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响道床路(4)成组更换道岔 基稳定的(5)基床换填 施工作业 (6)一次起道量或拨道量超过40mm的成段起道或拨道 (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封锁施工 87

(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h,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 人工捣固 (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h,以后按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h捣固后阶梯提速,其后正常。 项 目 (1)成段更换钢轨 二、不(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影响道床(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稳定的施插入短轨头 工作业 (4)成段修整轨底坡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恢复常速。 施工条件 放行列车条件 88

(1)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 (2)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砟 (3)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封锁施工 恢复常速。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恢复常速。

项 目 (1)更换或拨正钢梁、混凝土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施工条件 放行列车条件 三、桥隧涵施工作业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撑垫石、砂浆厚度超过50mm (4)下承式钢梁方移桥枕、整孔上盖板喷砂除锈涂装 (5)喷锚加固隧道衬砌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不少于24h,其后恢复封锁施工 常速。

90

(1)整治和铺设混凝土梁、桥台防水层 (2)翻修隧道内排水沟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3)加深隧道内侧沟整治道床翻浆冒泥 (4)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三、桥隧涵道铺底 施工作业 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限速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恢复常速。 施工期间限速45km/h。 加固施工: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不少于12h,加固线路或拆除加固设备 慢行施工 60km/h、80km/h各不少于24h,后120km/h 2h恢复常速。 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限速60km/h,其后恢复常速。(施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明桥面桥枕 封锁施工 工期间每日开通后至次日封锁前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 封锁施工 情况确定。 新建明、棚洞开挖基础、桥涵顶进 慢行施工 91

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第四列120km/h,不拆除钢轨更换明桥面桥枕 封锁施工 其后恢复常速。 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路局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92

附件12: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施工项目 施工日期 施工等级 设备管理 单位 施工内容 单位及部门 组长或 副组长 安监部门 运输部门 供电部门 施工地点 起止时间 施工单位 单位及姓名 到位重点监职务 时间 控处所 设备主管 业务部门 施工单位 及 主管部门 设计部门 监理部门

监控关键项点 93

附件13: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单位: 编号:

检查 发现 问题 整改 意见 及期限 落实 情况 备注 施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负责人或

安全监督检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安监室、主管业务处,自存。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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