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答:执行中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死亡,须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按程序应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
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申请人撤销申请;
被申请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
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章 执行措施
60.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答: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对债务人知识产权的执行;
对债务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6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内容、原则
答: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
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性,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的外国;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性,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尊重外交与豁免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62.涉外民事诉讼关系的原则
答:属地管辖权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主所地为一般原则来确定人民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三十章 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63.涉外民事诉讼重的送达方式
答: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规定
答: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
上诉期间为30日;
审结期限:一审不受6个月内结案的,二审不受3个月内结案的。
第三十一章 司法协助
65.司法协助的概念、种类
答: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种类:送达文书(一般);调查取证(一般);相互承认(特殊);执行判决(特殊)。
66.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途径
答:一国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其目的在于为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可能的帮助。途径有:
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的途径进行。
67.我国的裁判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对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答:前者 该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
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需要到外国取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提出申请,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
后者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裁判;
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
该国裁判不为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