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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7—02
浅论银行卡信息泄露案件的权益维护
王鲁艳
摘要银行卡业务在全球迅速发展的同时,银行卡款项被盗的事件越来越多,银行ATM业务开始遭遇安全风险的考验。一些不法分子在银行卡出入口安装读卡装置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随后复制银行卡并将资金取走。信息产业飞速发展为我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困扰我们的生活。本文将结合案例从持卡人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探讨问题责任,探寻维权办法,减少问题的发生。关键词银行卡储蓄合同中图分类号:D920.5
举证责任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月,晋江市市民张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泉州支行一营业网点取款时,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仅剩8元,61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经查询,2007年1月初,有人在广州的百货公司、金行等处持银行卡刷卡消费或支取张某账户内的现金,共汁61.5万元,而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与张某账户信息一致。经机关初步调查,怀疑是犯罪分子在ATM自动取款机安装了不明设备,盗取了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复制银行卡消费了账户里的余额。
银行卡在身,款项不翼而飞,当前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即只能走刑事程序的观点、先刑事后民事和直接走民事程序,笔者认同最后一种观点。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持卡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支付,不必考虑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受理。其理由是: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涉及的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是牵连关系,不是竞合关系。在牵连关系中,两个法律关系是的。
一、银行卡款项被盗取的法律关系分析(一)被盗款项的所有者
由于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其开设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而货币又属于高度可替代的种类物,可以用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相互代替。在货币占有与货币所有的关系上,存在所谓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也就是说,取得对货币的占有,则取得货币的所有权。所以,当储户的货币资金一旦存入存款金融机构,储户便失去了对货币的占有,其所有权即刻由储户转移给了银行。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便产生了银行欠储户“合同(协议)之债”,即储户有义务将货币的所有权移转金融机构,有权利根据约定要求金融机构随时或者到期后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则有权利获得存入货币的所有权,有义务依约定偿还存款本息。因此,银行从货币存入银行的瞬间开始便享有该货币的所有权,而储户从该时刻起,享有的仅是对银行的债权而非对货币的所有权。因此,犯罪分子盗走的就是银行的钱,应该向犯罪分子追缴赔偿的就应该是银行而非储户。
作者简介:王鲁艳,增城市人民侦监科。
(二)款项被盗取之后银行、储户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债权债务关系来说,就是银行把钱给了一个不是真正债权人的人,民法原理上称之为债权准占有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债务人在给付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话,那么这种对非债权人的给付法律认为消灭了本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真正债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再向原债务人要求,而是应该向冒领人要求。换句话说,就是因为冒领人持有有效证件或者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所以银行把钱给他了,这种对非债权人的给付,民法上叫作债权准债务人给付。法律上认为,此时给付对象虽然是非真正债权人,但是因为要保护财产的动态流动,因此,只要是债务人在给付过程中没有过失,那么就认为是对真正债权人的给付,债务人,即银行就不再对真正的债权人有责任了。此时的真正债权人就转向对债权准占有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准占有给付解除债权的法律条件
单纯看债权准占有人给付这个制度,如果符合债权人表面特征的债权准占有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债权人,此时债务人若是善意的给付的话,那么债务人就算给付错了,也免于再对真正债权人二次给付了,貌似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法律免除了错误给付债务人的责任的话是缺乏正义性基础的。那么,真正债权人受到损失怎么办?1990年,最高有一个批复,即如果银行因为过失把钱给了债权准债务人的话,债权债务不因此发生消灭,银行还要拿钱给真正的债权人。即如果银行存在过失,则不能构成有效清偿,银行拒绝向持卡人支付,则银行构成违约,必须按储蓄合同履行支付义务。
二、银行的义务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银行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当然,银行如果能够举出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过错,也可以相应地减轻其责任。
(一)银行对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即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
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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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一是现代银行和储户的电子化交易是通过银行提供的机器进行的,行作为经营者,直接获取的却是经济上的巨额利益,必须保证交易的网络和机器安全,及时清理,发现不明设备;二是ATM在方便交易的同时,存在只要输入了储户的信息和密码,机器就视作储户本人在进行交易,存在安全隐患,银行必须保证能够识别伪假支付凭证:三是银行对储户资金支付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当相应扩张至对储户信息和密码的保障,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
(二)国际惯例银行对储户负有信用担保义务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如果信用卡失窃了,美国法律有规定:信用卡被盗用,只要在失窃后(或盗用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进行了挂失,则无论被盗用的金额多大,持卡人只负担最高50美元。英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持卡人最高负担50英镑。其余部分,除非银行能证明商家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全部由银行负担。事实上,许多银行自觉执行的条款,比上述法律规定更为优惠。不但挂失时间大大放宽,连那50美元的赔偿也由银行一并负担了。也就是说,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所有信用卡消费进行了全额的担保。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银行也不得不直面与国外发卡机构的同台竞争,开始在提升信用卡服务方面有所行动。
三、维权的举证责任
从当前司法实践情况看,举证责任分配对维权结果的成败至关重要。那么,银行卡被盗取案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呢?
(一)严格责任原则
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因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观点也是当今学界的主流观点。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以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无关。但合同法分则同时规定对受害方(持卡人)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二)具体举证责任分配
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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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2)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3)机关有关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4)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合法持卡人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四、银行卡个人信息的保护建议(一)保管好自己的密码
在使用ATM进行操作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周围的环境安全,遮挡进行密码输入,减少、避免案件发生的可能,即便发生意外也可以相应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网上购物时,应该利用杀毒软件中的“保险箱”功能输入账户等,比如瑞星杀毒软件中就有一个“保险箱”的程序,在保险箱中输入密码,黑客侵入的可能性就很
小了。
(二)及时查询
万一发现银行卡有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挂失,按照最高人民的四个批复,挂失之后发生的损失,储蓄所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现在有些人怠于挂失,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不利后果。
(三)加强程序约定
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尽量要进行更复杂的程序约定,比如约定银行卡消费时需要短信回复,或者消费之时需要储户的个人签名等等,这样做会给冒领者造成很大难度,从而保护银行卡的安全。
(四)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一旦发生了银行卡账务问题,首先以违约诉银行,在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之后,在要求银行提供冒领人取钱时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都有摄象头,其摄像保留大概保持六个月,这样一来,在很长时间都是有相关资料的,这个证据对找到侵权人是很有帮助的,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在银行的帮助下把债权准债务人抓住的话,那么这个钱就有办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五)银行系统加强信息管理
ATM机属于银行的业务工具,银行从中谋利,其安装、管理、使用的风险都应由银行负责,银行有责任、有义务保证储户的使用安全,对其柜员机存在的安全漏洞、有无被他人安装异常设备以及识别伪假银行卡等均有检查防范的义务。银行系统必须尽快消除当前银行Ih动柜员机“监而不控”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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