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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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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令第19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

决定进行修正)

第三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计收办法,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青岛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2月14日青岛市水利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水发[1992]7号发布)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砂石资源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采挖。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实施采砂管理,并负责发放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市区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申请单位及负责人的年度采挖计划并附砂场平面位置图。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砂许可证。青岛市水利局审批砂场的时间为每年一次,新开砂场应在年底前一个月内报批、续开砂场应在开采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报批。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六、七、九条之规定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擅自进入河道拉砂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扣押采挖、运输工具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逾期一个月不缴管理费的,除追缴欠款处,视情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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