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我镇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道路交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我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和经营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八)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避雷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违章用电、未设置防静电、隔离操作、防爆电器等安全设施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
(十)非法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
(十一)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的违法行为; (十三)其它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要严肃查处。
第四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慎重地组织核查,核查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查清问题,消除隐患,又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对于无权调查或对调查权有争议的事项,由镇向上级部门申请决定调查权限。
第六条 给予举报人举报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旗安委办备案。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进行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